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是什么(簡述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現有技術抗辯的適用規則
法律主觀:
一、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先履行抗辯權 適用條件大致有以下四個方面: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2.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
3.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4.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二、先履行抗辯權具體適用于哪些合同
先履行抗辯權具體適用于以下三類合同:
第一類,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二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儲蓄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第三類,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等。
三、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因此,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可以歸納為: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后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其履行要求或者拒絕其相應履行要求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先后履行抗辯權的區別如下:一、概念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利。2、先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二、構成要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構成要件:(1)須有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3)須對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提出履行債務;(4)須對方的對待給付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1)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2)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三、適用條件不同:1、后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由同一雙務合同產生的互負債務,且雙方債務有對價關系;(2)當事人雙方互負的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且均已屆清償期;(3)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債務或未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4)對方當事人應履行的義務是可能履行的。2、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需基于同一雙務合同;(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民法典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
法律主觀:
一、先履行抗辯權民法典所適用的條件有哪些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先履行抗辯權與 同時履行抗辯權 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先履行抗辯權。
(二)先履行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有些合同如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則一般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1、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按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1)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2)喪失商業信譽;
(3)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4)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5)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先履行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
二、當前協議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的形式有哪幾種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二)先履行抗辯權。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中止履行。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經營狀部分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用;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階段為解除合同。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先履行抗辯權適用于各種合同嗎
先履行抗辯權不是都適用于各種合同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先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是以當事人“互負債務”為前提的,即只能適用于雙務合同,而且并非所有雙務合同都自然適用先履行抗辯權,可以適用先履行抗辯權的雙務合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
第一類,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雙務合同按照其性質,雙方應同時履行其債務,但因當事人作了特殊約定,而產生了先后履行順序。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
第二類,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即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儲蓄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
第三類,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的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履行抗辯權的適用范圍
法律主觀:
民法典中先履行抗辯權在雙務合同中的適用大體上可分為以下三類:,(一)因合同約定而產生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具體包括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與轉讓合同、企業經營合同、借用合同、工程建設合同、運輸合同等。,(二)因合同本身的性質或法律規定而具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這類合同無需當事人約定,本身就具有先后履行順序,具體包括借款合同、保險合同、跟單信用證買賣合同等。,(三)按照商業習慣或慣例而有先后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如航空客運合同。,(一)先履行抗辯權的法律定義,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約定有先后履行順序的,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后履行債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據對方的不履行行為,拒絕對方當事人請求履行的抗辯權。,合同法上創設后履行抗辯權制度,旨在清晰地說明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當事人的不履行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系,這有助于正確區分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問題。,(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范圍包括兩種情況:,1、先履行方完全未履行自己的債務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范圍涵蓋后履行一方的全部給付義務;,2、先履行一方已作出了履行,但履行不適當的,后履行方應根據雙方不適當履行的具體情況行使先履行抗辯權。,如果不適當履行能滿足后履行一方的部分利益的,后履行一方可針對不能獲得滿足的部分拒絕對方相應的履行要求,如果不適當履行使后履行一方的利益完全落空的,后履行方有權全部拒絕對方的履行要求。,因此,當雙務合同當事人履行義務在時間上先后有序且先履行方未履行合同時,后履行義務方不履行義務往往不構成違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即阻卻了雙方違約的生成。,(一)須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關于互負債務是否指兩個債務處于互為對待給付的地位,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二)兩個債務須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如果兩個對立的債務無先后履行順序,就適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辯權。,(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債的本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至或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現象。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債的本旨,是指先履行一方雖然履行了債務,但其履行不符合當事人約定或法定的標準、要求,即違約了。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互負 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