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繼承權的條件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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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繼承權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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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繼承權的條件
一是被繼承人以遺囑或者遺贈的方式指定了財產繼承人,而遺囑以外的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然被取消,這是由被繼承人的主觀意思決定的,也是法律給予被繼承人的權利;二是,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這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主觀行為造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