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親屬撫恤金賠償年限(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條件及年限)
工傷死亡親屬撫恤金領取年限
工傷死亡撫恤金年限如下:
1、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
2、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
3、對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4、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者因為工作的原因導致死亡的,企業單位要賠償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不同的地區所賠償的金額都是不一樣的,如果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的,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之內死亡的,可以視作為工傷,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其他情形,按因病辦理。在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交通事故的可以認定為因工受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年限
法律分析:
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最高年限為二十年。若親屬年齡為六十周歲以上的,撫恤金年限隨著年齡增長而減少,每增加一歲,撫恤金減少一年;親屬年齡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撫恤金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年限
法律分析: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規定是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陵拿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從答汪灶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清扮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亡撫恤金賠償年限
法律分析:工傷死亡供養親屬撫恤金期限并沒有明確規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是死者生前供養的沒有生活來源和勞動能力的親屬,按照死者生前工資標準支付,此費用按月支付。對于該費用的終止時間,應理解為支付到被供養人有生活來源或者去世。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亡賠償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
對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年限加以確定。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根據該解釋的規定,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的最高年限為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范圍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撫恤金的計算方法
撫恤金的計算方法如下:
1、年齡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下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80個月;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至70周歲(含70周歲)之間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120個月;
3、年齡在70周歲以上的,按照按月發給的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60個月。
享受撫恤金的人,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死者的直系親屬;
2、這些親屬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養。
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限制具體如下:
1、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3、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4、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5、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6、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7、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撫恤金申領流程如下:
1、當事人離世后,親屬(繼承人)應及時提交當事人的喪命證明或者火化證明、喪葬費申請表等資料(通常是將資料提交給當事人原單位,由其代為解決);
2、社保審核后按照限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符合要求者由社保組織依據當地限定核算具體撫恤金、喪葬費金額;
3、社保組織審批完成后,將相關金額轉付當事人原單位,由原單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額后通知繼承人領取即可。
綜上所述,撫恤金是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來計算的,該撫恤金需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亡親屬撫恤金賠償年限
工亡親屬撫恤金賠償年限是二十年。
若親屬年齡為六十周歲以上的,撫恤金年限隨著年齡增長而減少,每增加一歲,撫恤金減少一年;親屬年齡為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撫恤金按五年計算。
撫恤金標準:
1、國家重大社會事件:死亡的國家公民每人可領取撫恤金額5萬;愛傷的國家公民按照傷殘等級可領取撫恤金;最高金額為10萬元;
2、自然災害:死亡的國家公民每人可領取撫恤金額2萬元,受傷的國家公民按照傷殘等級可領取撫恤金,最高金額為5萬元;
3、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國家公民每人可領取撫恤金額3萬元,受傷的國家公民按照傷殘等級可領取撫恤金,最高金額為10 萬元;
4、重特大事故:死亡的國家公民每人可領取撫恤金額10萬元,受傷的國家公民按照傷殘等級可領取撫恤金,最高金額為20萬元。
綜上所述,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清扮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條件及年限
該補貼領取條件與年限如下:
領取條件。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
年限規定。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規定是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發放多少年
20年。根據查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信息顯示,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其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撫恤金發放的最高年限為20年。
工亡供養親屬撫恤金計算年限
法律分析:供養親屬撫恤金年限規定是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