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行政訴訟(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行政訴訟其管轄人民法院是)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行政訴訟,其管轄人民法院是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的不動產是相對動產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就推動使用價值的實物。比如灘 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著物。不論是因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引起的,還是因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占有權引起的,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轄。之所以要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因為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歷史沿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 屬以及當地的其他的具體情況都比較清楚,也便于在當地進行實地勘查和收集證據,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確地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便于判決的最終執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主觀:
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機關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為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臺了一個關于行政案件管轄的司法解釋,其中規定:“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可以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但這并不意味著案件就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做出三種不同的處理:一是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二是決定自己審理;三是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 訴訟時效 不超過二十年,我國法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等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法律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管轄范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屬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不動產物權糾紛如何解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于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規定,不動產進行變更、設立時,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不進行登記的不動產不產生法律效力。當不動產出現糾紛時,首先要確定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然后到相應的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不能取得不動產的物權。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嗎
法律主觀:
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行政訴訟法不動產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A、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于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B、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缎姓V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C、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缎姓V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缎姓V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二、行政訴訟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一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一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如行政訴訟案件不得以調解方式結案;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由被告承擔;行政訴訟的裁判以撤銷、維持判決為主要形式等。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5)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具有恒定性。
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對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管理方,即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訴訟的當事人雙方的訴訟地位是恒定的,不允許行政主體作為原告起訴行政管理相對方。這個特點與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中訴訟雙方當事人均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原被告不具有恒定性,允許被告反訴;而刑事訴訟,也存在著自訴案件中允許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所訴自訴人。
法律客觀: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