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縣人民政府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去哪里起訴
行政訴訟應當去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是對經過復議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則可以到作出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第十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行政訴訟有哪個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行政訴訟有哪個法院受理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管轄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此,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連續居住滿1年以上的地方。所謂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羈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場所的所在地。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二、中級法院管轄哪些行政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海關處理的案件;
(三)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不論是民事訴訟亦或是刑事、行政訴訟等類型的訴訟每一個不同級別的法院其管轄范圍都是不一樣的,沒有管轄權是不能夠審判案件的。行政訴訟并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限制。至于,不屬于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行政訴訟在哪里起訴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應當去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若是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應當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十九條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主觀:
從級別管轄來看,一般對于政府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向中級法院提起訴訟,而對于其他部門作出的行政行為,則可以向基層法院起訴,如果是經過復議的案件,則根據作出原行為的機關來確定級別管轄。從地域管轄來看,一般應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對于經過復議的案件,則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同樣可以管轄,如果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則原告所在地及被告所在地同樣具有管轄權;不動產案件,則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管轄法院確定之后,那么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進行起訴呢?通常,原告應當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起訴時,原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如果是公民起訴,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縣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復議維持原行政行為的,應該向哪級法院起訴
按照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移交下級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比較特殊,有的地方為降低審級,把案件留在地方解決,常常依據該規定將原本由當地中級法院一審的案件裁定移送到該中級法院轄區的某個基層法院。這樣一來,當事人二審的法院就在該中級法院。
但是2014年頒布的新的行政訴訟法院則沒有規定上級法院可以將自己管轄的一審案件交下級法院審理。因此,按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中級法院是不能將自己一審的案件裁定交基層法院審理的。房屋、土地征收案件中,被告常常是市、縣人民政府,如前所述,按2014年的行政訴訟法規定一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應由自己審理而不能再將案件移送到基層人民法院處理。
以下材料僅作參考:
一、行政訴訟管轄遵循的基本原則
1、便于當事人參加訴訟,特別是便于作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參加訴訟。
2、有利于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判決和執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訴訟的公正、準確。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間工作量的合理分擔。
二、政府部門為被告的行政訴訟管轄如何確定
這個問題就涉及到行政訴訟管理級別的問題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法院的組織系統來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行政訴訟法》第14條至第17條對級別管轄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這里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根據《若干解釋》第8條的規定,有下列幾種情形:
(1)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
(2)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3)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4)其他重大、復雜案件。
(三)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三、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又稱區域管轄,是指同級法院之間在各自轄區內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訟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行政訴訟法》規定了兩種具體情形:
(1)《行政訴訟法》第十九條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為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共同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共同地域管轄是指兩個以上人民法院對同一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法院起訴。共同地域管轄是由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派生的一種補充管轄方式。
行政案件如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受理上訴的行政案件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
法律客觀:
公民要提起行政訴訟,應按照人民法院要求提交申訴書(訴狀),申訴書要寫明原告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等,被告名稱、法定代表人、職務、地址、電話、郵編等,寫明所指控的根據(包括事實錯誤、法律錯誤、程序形式缺陷、越權、濫用權力等)訴訟請求(包括撤銷或變更決定、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然后要確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地域管轄規定: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3.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4.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案件由哪一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審行政訴訟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
第14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第15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16條規定: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17條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擴展資料:
行政訴訟案件法院管轄權問題的規定;
1.級別管轄
劃分行政案件由哪級法院管轄,一般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案件的重大、復雜、疑難的程度和被告單位的行政級別等因素決定的。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外,所有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般的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重大、復雜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應根據自己訴訟案件的被告單位級別、案件的社會影響和程序等具體情況選擇向哪一級人民法院去起訴。例如:如果起訴某市公安局,原告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即可;若要狀告鐵道部,就要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2.地域管轄
一般而言,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未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或者對復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均可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即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原告可以向最初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還可以在復議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8條的規定,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例如,浙江溫州人劉利威常年在北京豐臺區做服裝生意,他因醉酒鬧事被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行政拘留5日,他對處罰不服提起訴訟,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起訴。
還可以到其常住地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向被羈押地北京市大興區看守所的所在地大興區人民法院起訴。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法院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法律主觀:
人民法院體系分為四個層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中級法院行政訴訟管轄范圍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
1、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3、除了以上兩種情況外,一般行政案件要到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二、行政訴訟法院多少天答復是否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并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依法受理。
只要原告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起訴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并且屬于起訴法院的管轄范圍,就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應當立案受理,而不能以不能勝訴、訴訟無理等為由不予受理。
法院在收到起訴狀以后,應當在7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并通知當事人。
三、行政訴訟證據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第33條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34條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映成趣,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35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36條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作出了芹菜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各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范圍作了明確的分工,其中,對確認發明專利權、海關處理的案件,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級人民法院還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