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決定適用于下列哪些事項(行政訴訟范圍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的范圍包括哪些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請求司法保護,人民法院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從而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在我國,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并稱為三大訴訟,是國家訴訟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行政訴訟范圍有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包括,對行政拘留、臨時吊銷或者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產、罰款以及警告等行政的處罰不服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還包括,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凍結以及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還有,拒絕或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具體如下:
一、行政處罰案件。行政相對人對由行政主體作出的“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對行政處罰不服。因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系甚密。目前,我國尚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但卻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而且,隨著我國法規的不斷增多,行政處罰的種類也隨之增加,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來看,除《行政訴訟法》明確列舉的這幾種行政處罰形式外,還應包括所有的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行政處罰行為不管采用何種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權、財產權問題,只要是行政處罰行為,就應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受理,這也是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要表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其職權采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項權利或迫使其履行某種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勞動教養、收容審查等。另一種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此類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個有力保障。
三、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案件。對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侵犯經營自主權的主體并不限于“行政機關”,還應包括被授權組織。
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一般指公民、企業、各種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自主調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權利以及在產、供銷環節中自主決定而不受干涉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有哪些
1、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事項有:
(1)對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表述方式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表述方式有三種方式:
1、列舉式,法律列舉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案件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2、概括式,是指法律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抽象的規定,不作具體列舉;
3、概括和列舉相結合,法律采取概括和列舉并舉的方式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作出規定。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
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許可、行政給付等8類侵犯相對人人身權和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受理事項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產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法律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 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 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衍生問題:
行政訴訟律師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行政訴訟案件律師收費標準,無財產爭議案件:普通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根據案件性質、復雜程度、工作所需耗費時間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間協商收取;外地民事、經濟、行政案件不涉及財產的,代理費不低于20000元。
下列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是()。
【答案】:C、D
2021版教材P350 /2020版教材P348頁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行政訴訟法適用范圍有哪些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的受理范圍: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而起訴的;不服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而起訴的;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而起訴的等。
法律客觀:
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有以下兩種形式:一種是行政訴訟法典。這就是1989年4月4日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頒布的,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這部法律分11章75條,主要內容有行政訴訟法的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管轄、受理、審理和判決;行政訴訟參加人;行政訴訟的證據;執行;行政侵權賠償責任;涉外行政訴訟等。另一種是散見在許多具體的、單一的法律、法規中的行政訴訟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9條規定:“被裁決受治安管理處罰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裁決的,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訴,由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申訴后五日內作出裁決;不服上一級公安機關裁決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類似這樣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許多法律、法規中都有。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就行政訴訟所作的某些解釋和規定,也可以認為是我國行政訴訟法的一個特殊組成部分。行政訴訟法在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支持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下列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項有()?
下列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事項有: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第三十三條(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