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范圍(行政訴訟賠償范圍)
行政訴訟中如何區分原告和被告
行政訴訟確定的原告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及利害關系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近親屬、人民檢察院等。行政訴訟確定的被告有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復議機關等,根據不同的情形來確定具體的被告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界定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法在狹義上,被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
一、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中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也是行政訴訟區別于其他訴訟的一個重要標志:它存在著一個受案范圍,即并不是所有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只有當行政爭議在法律規定的受案范圍之內,行政相對人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關于我國行政訴訟范圍問題的研究,從行政訴訟法起草時就受到立法和理論部門的高度關注。盡管我國《行政訴訟法》用整整一章的篇幅,試圖界定受案范圍,但在當時的立法者看來,行政訴訟法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只不過是法律遷就現實的一種表現,是行政訴訟制度初步建立階段的歷史現象。[i]所以隨著行政訴訟法實施10多年以來我國法制建設的發展、行政訴訟理論研究的深入與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特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原則的確立,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存在的諸多問題越來越凸顯出來,不斷引發學術爭論,并有升溫的趨勢。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二、行政訴訟法具體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法律客觀:
管轄是指關于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權限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準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于處理行政爭議的權限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權限。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采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于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準屬于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采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于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于這種考慮。2、便于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于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行政訴訟中原告舉證責任的范圍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責任包括:提供其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在起訴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請的證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二)原告因正當理由不能提供證據的。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可以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嗎
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原告。行政訴訟是一種民告官的訴訟獵人的,這個訴訟主要就是為了保護相應的公民利益的,所以在這個訴訟當中是不允許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
一、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原告。行政訴訟是一種民告官的訴訟獵人的,這個訴訟主要就是為了保護相應的公民利益的,所以在這個訴訟當中是不允許行政機關作為原告的。從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然后行政機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
二、人民政府可否作為行政訴訟的原告
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一般不能成為行政訴訟原告。從行政訴訟法的概念和特征上看,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行政訴訟的原告只要“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即可提起訴訟。然后行政機關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是可以成為行政相對人的。
三、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時候,在理論上以及地方的實踐案例中可以做原告。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四、行政訴訟效力范圍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在怎樣的空間范圍和時間范圍內,對哪些人和事具有適用的效力,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只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于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采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70條規定,這些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范圍有哪些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是什么?它是指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行政訴訟范圍有哪些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一)請求判決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二)請求判決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三)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四)請求判決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五)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六)請求解決行政協議爭議;
(七)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八)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
(九)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
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
(二)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
(六)重復起訴的;
(七)撤回起訴后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
(八)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的;
(九)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是指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許經營協議;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三)其他行政協議。
二、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審判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3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行政訴訟法的上述規定,確立了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原則。這一規定,也是《憲法》第126條、《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有關規定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化,行政訴訟活動必須遵循。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這一原則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要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以法律為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由此確立人民法院通過行政審判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的特有原則,簡稱合法性審查原則或司法審查原則。合法性審查包括程序意義上的審查和實體意義上的審查兩層涵義。程序意義上的合法性審查,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有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實體意義上的審查,是指人民法院只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不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一般也不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進行審查。就是說,這是一種有限的審查。
4、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這一規定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在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中,一方是行政主體,它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權力,處于管理者的主導地位;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他們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處于被管理者的地位。兩者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但是,雙方發生行政爭議依法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后,他們之間就由原來的從屬性行政管理關系,轉變為平等性的行政訴訟關系,成為行政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原告與被告的訴訟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5、使用民族語文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8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行政訴訟的權利。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人民法院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審理和發布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應對不通曉當地民族通用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提供翻譯”。中國的三大訴訟法都把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規定。
6、辯論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所謂辯論,是指當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充分陳述各自的主張和意見,互相進行反駁的答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辯論原則具體體現了行政訴訟當事人在訴訟中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現代民主訴訟制度的象征。
7、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行政訴訟法》第七章又將這一規定具體化,使之成為行政審判中的四項基本制度。
8、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原則
《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人民檢察院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監督,主要體現在對人民法院作出的錯誤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法提起抗訴。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是什么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于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于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于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于《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后,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本文為大家帶來的行政訴訟范圍有哪些及其相關內容。現如今我國公民的權利在不斷的提升,再也不是以前的社會了,所以在面對國家公務人員的不法侵害時應該主動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