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轉手前產生的收益歸誰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誰所有
表的物在交付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表的物交付后產生的孳息,由買受人承受。合同另有約定的,依其約定。
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舉例說明,在提供勞務的合同中,標的是當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而在勞務合同中,就沒有標的物。
擴展資料:
標的物一般地有四類:
一是有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貨幣和有價證券等;
二是無形財產,指具有社會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
三是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輸行為,委托中的代理、行紀、居間行為等;
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標的物
我國法律規定,買賣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原則上自什么轉移
法律主觀: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的法律規定為:,1.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為法律允許買賣的物,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物不能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出賣人所有或有處分權的物。出賣人一般為標的物的所有人。,3.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屬于出賣人。以他人的物為買賣仍為有效。,4.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現已存在。將來產生或制作的物品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5.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無須買賣時已特定。非特定物亦可成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6.買賣合同的標的物須非出賣人特為買受人制造或由買受人提供制造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物。,買賣合同所有權轉移的原則為:,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賣方所出賣的貨物。買賣合同廣義上的標的物不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財產權利,如債權、知識產權、永佃權等。,我國民法典所規定的標的物采取狹義標準,指實物,不包括權利。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指能滿足人們實際生活需要,能為人力獨立支配的財產。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標的物,無論是動產或不動產,種類物還是特定物,消費物還是非消費物,均可作為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法律客觀:
《合同法》第133條確立了所有權轉移時間: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賣合同轉移原則是什么:1、動產適用交付主義,動產自交付之日發生轉移。這里的動產包括汽車、輪船、飛機等特殊動產。2、不動產適用登記主義,不動產自登記之日所有權發生轉移。注意:房屋買賣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為有效,不管不動產是否進行了登記。換言之,登記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區分開來,這也是導致以一房二買,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與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交付給乙,但沒有進行登記。這時,丙聽說甲要買房子,于是也提出購買甲的房屋,甲與丙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且進行了房屋過戶登記。分析:根據上面的原理,我們知道,甲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甲丙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萬不要以為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進行房屋過戶登記而認定合同無效。這是錯誤的,在本案中,兩份買賣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為進行了登記,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對于乙來說,只能根據合同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其損失。3、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所有權自買受人交清最后一筆款項時移轉給買受人。4、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合同倡導契約自由,一般情況下,只要法律沒有作強制性規定,都允許當事人約定,而且有約定的,優先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對標的物所有權約定自合同成立時移轉。這里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畫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畫,與乙達成買賣協議,協議中特別約定合同成立時該畫所有權即移轉給甲,即屬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來取畫,發現乙已于前一天將畫賣給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該畫。甲可對丙行使物上追及權收回該畫,并有權請求乙承擔侵權責任。因為乙的行為并非一物二賣,而是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第51條)。當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對抗甲。
交付標的物屬于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嗎
法律主觀:
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義務是什么
(一)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
(二)按約定的質量、數量、價款、期限、地點和方式交付標的物;
(三)標的物權利及質量瑕疵擔保義務。
二、出賣人在買賣合同中有哪些
(一)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二)當事人可以在 買賣合同 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三)出賣具有 知識產權 的計算機軟件、圖紙等的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于買受人。
(四)出賣人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間的,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期間內的任何時間交付。
(五)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六)出賣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買受人要求支付該標的物的使用費。
(七)試用買賣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標的物的試用期間。對試用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出賣人確定。
(八)出賣人享有標的物交付前產生的孳息。
三、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的資格:
出賣人是指在買賣合同中負有交付標的物并移轉標的物所有權,收取標的物價金的當事人。根據我國《民法典》合同編的規定,出賣人應當是標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
(一)標的物的所有人
標的物的所有人有權對標的物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將標的物通過買賣合同出賣給買受人,就其本質而言,也是所有人對標的物的最終歸屬進行處分的一種方式。
(二)有權處理標的物的人
我國《民法典》合同編對所有人之外的“有權處分標的物的人”并沒有作出具體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條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 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條 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對該標的物不享有任何權利的義務,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買賣合同,交付后,孳息歸買受人所有,那如果合同被解除后,孳息又歸誰所有呢?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同時發生(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除外),所以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并不存有障礙。但在具體實踐中由于買賣合同標的物的復雜性、交付方式的多樣性等,造成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的轉移之間常存有時間差,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如何確定標的物所生孳息的歸屬,它又有著自己特殊的規則。買賣合同中利益與風險共存,我國合同法對利益與風險在買受人與出賣人之間如何分擔,原則上都規定了以標的物的“交付”為分配點,但由于買賣合同標的物本身的復雜性,在司法實踐中形成標的物交付方式和所有權轉移方式的多樣性,給實踐中正確判斷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帶來一定困難,理論上也頗多歧義。在實踐中,單純依所有權來確定孳息的歸屬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尤其在買賣合同的履行中,未取得標的物所有權的買受人有權收取孳息的情形即時常發生,試闡述如下。
一、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1.合同當事人對所有權無特殊約定的,動產所有權從交付時起轉移,在實踐中,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擬制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發生轉移,故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亦可依物之所有權來確定,即所有權轉移(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權轉移(交付)后歸買受人。
2.合同當事人約定出賣人對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的孳息自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而不以所有權是否轉移為條件。但在實踐中有觀點認為,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一般是以買受人未支付對價為前提,此時買受人未支付合同價款,就不應享有收取孳息的權利。筆者認為,孳息的歸屬確是基于物權法上所有權的理論來判斷,但在實踐中有例外,買賣合同中標的物孳息的歸屬即是例外之一,即以標的物是否已交付為判斷標準,因為買賣合同中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認知與認可是在交付之前作出判斷的,其對價也是基于此而定,交付之后標的物的自然變化與買賣行為本身并無關聯,所以法律規定了以“交付”作為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與利益承受的分配點,一般情況下,所有權轉移伴隨標的物交付行為的完成而發生,至于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的,不過是出賣人基于減輕交易風險而采取的一種擔保措施,在買受人不適當履行支付價金義務時多了一條法律救濟的途徑,既可要求買受人支付價金,又可要求其返還原物,而此時,出賣人是否可以要求買受人一并返還孳息?筆者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因為買受人基于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而占有標的物并非無權占有,其未支付對價只是與出賣人之間形成一種合同之債的關系,出賣人可通過要求買受人在返還原物的同時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而不能對標的物的孳息一并主張權利。
二、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對標的物孳息歸屬的影響
關于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現代各國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了登記公示的原則,我國相關法律亦規定了不動產所有權的轉移以登記為準。但實踐中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有時同時發生,有時先后發生,這就給確定標的物的孳息歸屬造成一定的難題。
1.不動產標的物的交付與所有權變動的登記行為同時進行的,此時交付行為與所有權轉移同時發生,標的物孳息的歸屬一般不存爭議,交付(所有權轉移)前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所有權轉移)后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2.交付不動產標的物后再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此時買受人依據買賣合同已實際占有標的物,無論其是否支付對價,孳息均應歸買受人所有。例如,房屋所有權人(出賣人)在變更產權登記前即已將該房屋鑰匙交給買受人,在法律上應視為已實際交付房屋,此時若將房屋出租,租金應歸買受人所有,承租人如向產權人(出賣人)支付租金,出賣人則不得收取,如果收取即屬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3.先進行所有權變更登記后交付不動產標的物的,此時仍應以交付標的物的時間作為判斷孳息歸屬的利益分配點,交付前孳息歸出賣人,交付后孳息歸買受人。在所有權變更登記行為完成后,出賣人應當交付標的物而未交付的,其占有標的物也不能認為是無權占有,而屬履行合同義務不適當,即遲延交付,其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此時,買受人對出賣人可享有兩項權利:一是基于買賣合同的債權請求權;二是基于標的物所有權的物上請求權。而對于標的物所生孳息,買受人則無權收取。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誰所有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如標的物在交付前產生孳息的,該孳息歸出賣人所有。如果是交付后產生孳息的,則歸買受人所有。如合同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條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