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是什么(債權債務指的是什么)
債產生的四個原因
債產生的四個原因,具體如下: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用。
債權具有以下特征:
1、債權為財產上的請求權,不得通過限制債務人的人身來實施;
2、債權為相對權,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不得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個人主張權利;
3、債權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債權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標的物上可以成立內容相同的數個債權,并且其相互間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優先性;
4、債權為有期限權利,不得設定無期限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行為,如行政命令、計劃指令等;
(二)、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和共同行為;
(三)、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
(四)、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企業債權債務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什么
法律分析:企業債權債務風險的產生原因是:
1.經濟增速放緩,產能嚴重過剩,導致企業負債螺旋上升;
2.投入要素成本上升,融資成本居高不下,導致企業負債高企;
3.企業經營環節選擇客戶存在失誤,對于客戶還款能力的估計存在失誤;
4.工業企業面臨的節能環保壓力不斷增加,成為企業一項重要的成本支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據前條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強制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性國家標準履行;沒有推薦性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依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債產生的原因
法律主觀:
債發生的原因如下:1、合同;2、單方允諾;3、侵權行為;4、無因管理;5、不當得利;6、締約過失;7、其他原因。
法律客觀: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是怎么產生的
法律分析:債權和債務的關系的產生:1、合同,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據。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4、無因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債發生的原因是什么
債發生的原因如下:
1、合同
合同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即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合同的約定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于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是債的最主要發生原因,在債法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務約束,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的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于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的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的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于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于,它既不是像合同之債那樣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是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締約過失
締約上的過失,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致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的情況,締約過失責任產生后,有過失的一方負有向受害的一方賠償的義務,受害的一方享有請求過失的一方賠償的權利,形成債的關系。
7、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會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會在拾得人與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會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
拓展資料:
債務是“債權”的對稱。是指債的法律關系中,債務人依法對債權人所承擔的為一定行為或禾為一定行為的義務。如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將出賣的物品交付買受人的義務,這就是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又如在出版合同中,作者有不再將稿件交付第三人出版的義務,這就是不為一定行為的債務。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
債依不同的標準劃分具有不同的種類。依發生根據不同可分為合同債務和非合同債務,因債務人的多少可分為單一債務和多數債務,因債務人之間的責任關系可分為按份債務的連帶債務,因債的履行的選擇性可分為原簡債務和選擇債務。
從會計意義看
債務是指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預期會計導致經濟利益流出單位或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有時也指所欠的債;為了清償所有的債務而工作。
從經濟意義看
必須返還的資金。除了借入的資金以外,如果發行的是債券的話,還必須返還本息(本金+利息),這也被稱為債務。把不能夠返還債務稱為債務的不履行。另外,把債務自身資本的上漲稱為債務超過。
債的發生百度百科
債的發生原因共四種,是哪四種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債的發生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系產生的法律事實。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系。
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1、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于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愿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2、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于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于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于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5、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于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系,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于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6、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系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系;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