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確認的債權可以產生代位權嗎
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能行使代位權嗎
法律主觀:
債權人代位權是債權的對外效力的體現,以保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為目的。尚未屆至履行期間的債權,債權人自不能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但是若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專為保全債務人權利的保存行為,其目的在于防止債務人權利的變更或消滅的,雖債務人的債務清償期未屆至,債權人也得行使代位權。例如,時效的中斷,保存登記,第三人破產時的債權申報等,因此類行為對于債務人并無不利,所以債權人得于債務人履行遲延前行使代位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簡述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債權人代位權成立的要件:
1、有合法的債權;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具體要件構成為: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且在該債權上設定了擔保物權。這是代位權存在的前提和基礎,也是行使代位權的首要條件。但與債務人代位權相區別的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擁有債權并設定擔保物權,其它債權人需要實現債權,必須通過對該擔保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進行清償。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債權債務關系或雖有債權債務關系但不合法,或者債權人在債務人財產上未設立擔保物權,則均不能行使代位權。
2、債權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其它債權人造成損害。對于到期債權的理解,應不囿于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債權,還須包括其它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都應當是到期的債權,否則均不能產生代位權。《合同法》規定“怠于行使”是指應行使的權利能行使而不行使。《合同法解釋》規定為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本文討論的債權人代位權中的債權人“怠于行使”,因債權人擁有擔保物權,根據物權的優先效力原則,其權利始終在圓滿狀態,其不行使,則對其它債權人的權利有無法實現之虞。因此,對債權人怠于行使應從嚴掌握,即債權人不積極以訴訟、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到期債權,實現擔保物權,應屬怠于行使債權之列。
3、債權人的債權已經到期且該債權不是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債權人才能行使訴權。非經法定事由如破產等,債權人均不得對未到期的債權主張權利。同樣,在債權人代位權中,債權人對于未到期的債權,則不存在怠于行使,更不能實現擔保物權,因此其它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對于只有債權人本身才能享有的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有關人身關系如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等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撫恤金、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上述權利均是與債權人的人格、身份等密切相關的債權,其它債權人均不得代位行使。
4、債權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債權,已對其它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有保全責任財產的必要。債權人因擁有擔保物權,自己權利不會受到侵害。但擔保物權的擔保物價值大于或遠大于債權時,債權人對到期債權不行使必然會對其它債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債權人的遲延或怠于行使行為會導致債務人對責任財產減少的放縱心態,雖然未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但卻害及其它債權人的債權實現,這也是設立這一法律制度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根據債權人代位權的補充性,債權人怠于行使債權,其它債權人只有行使代位權,才能確定權利,同時將責任財產進行保全,只有這樣,在債務人除擔保物外無資力償還金錢債務時,其它債權人的債權才能得以實現。如債務人的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則其它債權人毋須行使代位權,只須訴訟債務人申請法院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即可。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未經審理確認違約金 是否可以起訴代位權
一、代位權能否起訴債務人的違約金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次債務人的違約金也是債務之一,所以可以起訴主張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債權人的代位權管轄是怎樣
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使代位權時需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違約金是債務人要承擔的債務之一,所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向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時,可以主張主債務、違約金、利息等的債權。
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是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3.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4.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第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必須合法且確定。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就不存在代位權。比如:賭博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從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極怠工。從法律角度來理解,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 仲裁 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的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不能實現。這里的意思就是債務人不履行對次債務人的到期債權,又不可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的,債務人就怠于行使。 第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已陷于履行遲延,必須是債權人對債務人以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和債權人接受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未到期的債務一般不能主張代位權,不然將有害債務人的期限利益。這里的意思就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與次債務人的債權,這兩個債權均已到期,有一個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務人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 合同法 》解釋(一)第12條規定,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 扶養 關系、 撫養 關系、 贍養 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 養老金 、 撫恤金 、安置費、人壽保險、 人身傷害 賠償請求權等權利。這里的意思就是只要不是債務人自身的專屬債權,債權人就可以行使代位權。因此,債權人要行使代位權,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構成要件,才可以行使代位權;否則,缺少任何一個要件,債權人都不能行使代位權。 債務人對次債務人必須享有合法確定的債權,且此種債權尚未被處分,如次債務人已將所欠的債務清償,則就不存在代位權。比如:賭博債權,不受法律保護,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權。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后,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采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是哪些條件?
一、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是哪些條件? 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為 債權人 對 債務人 的債權合法。此條件在實踐中如何把握,存在爭議。 一種意見認為,只有經過法院或仲裁機構審理確認的債權,才能視為合法債權,才符合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其他未經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不能視為合法債權。 另一種意見認為,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是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實質要件,應該在代位權訴訟中進行審查和確認,在當事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時,只要能提供證明債權存在的一般 證據 ,如合同、 欠條 等,法院就應該受理。 代位權訴訟的提起條件不同于代位權的成立要件。二者的關系是起訴條件和勝訴條件的關系。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 民事訴訟法 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 (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 (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二、代位權成立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為 債權人代位權 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于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對象。 關于債務人對于第三人權力的范圍,《 民法典 》規定僅限于到期債權,過于狹窄,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使該制度難以發揮應有的效能。有鑒于此,對我國《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的到期債權為代位權行使的對象,應采取目的性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主張可代位行使債務人對于第三人的權利包括: (1)純粹的財產權利,如合同債權, 不當得利 返還請求權,基于無因管理而生的償還請求權,物權及物上請求權,以財產利益為目的的形成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抵消權,讓與權,清償受領權等; (2)主要為財產上的利益而承認的權利,例如,對重大誤解等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或者撤銷權; (3)訴訟上的權利,例如,代為提起訴訟、申請 強制執行 等訴訟上的權利。 得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必須是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例如基于 扶養 關系、 撫養 關系、 贍養 關系、 繼承 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 退休金 、 養老金 、 撫恤金 、安置金、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均不得由債權人代位行使。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五條 【債權人代位權】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不得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是哪些條件,如果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這幾個條件,希望上面的內容可以幫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