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物權還是債權(房屋抵押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抵押權屬于什么權?
法律主觀:
一、 抵押權屬于 什么權
抵押權是物權。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 實現擔保物權優先權期限
實現擔保物權最長時間即 訴訟時效 為3年。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抵押權訴訟時效多久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保證合同 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抵押權權是可以約束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同時,給予了雙方一定的權利和應要履行的義務。希望您閱讀后,對您有所幫助。如您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咨詢我們律師,他們會給出專業建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和債權哪個優先
法律分析: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抵押權是不是物權
法律分析:抵押權不屬于債權,是物權。 抵押權是物權,物權優于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抵押權優先于債權嗎
法律分析:抵押權優先于債權。抵押權屬于物權,物權優于債權,具有優先性。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抵押物權屬是什么
抵押物權屬是主債務權,主債權的成立與生效是抵押權實現的前提,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抵押權是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合同消失的,抵押權也消失,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時,抵押權也可以隨之轉讓,但這需要經過當事人的同意。
一、抵押物權屬是什么
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一) 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權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隨之消滅。由于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因此抵押權實際上是依附于債權請求權能之上的權利。但如果訴訟時效經過后,主債權中的請求權能即已經消滅,抵押權無所依附。因此,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具有從屬性質的抵押權的效力即行消滅。
(二)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須注意:此時,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二、抵押和質押的區別
(一)是標的物不同。抵押的標的物原則上以不動產為準,但不限于動產,法律允許某些動產如機器、交通工具等可以設定為抵押物。質押的標的物,通常是動產、權利。例如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都可以質押。
(二)是方式不同。抵押不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仍由標的物所有權人占有;而質押則相反,出質人必須轉移質物的占有,占有權歸質權人。
(三)是擔保范圍有差別。抵押法定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而質押擔保范圍除此之外,還包括質物保管費用,為保管質物,質權人要支付必要的費用。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一定財產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抵押財產稱為抵押物;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或權利為質物。
三、抵押權行使的正確方式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
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3、交通運輸工具。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說在涉及到動產的時候,如車輛等,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即設立,而不動產如房屋等,僅簽訂抵押合同是遠遠不夠的,要想使抵押權生效,還需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出借人才享有抵押權,不然的話僅僅把房本等產權證書交給出借人是不行的,在沒有登記的情況下,抵押權是不生效的。作為出借人是不能對合同中涉及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的。
(二)合同中諸如“到期不還,抵押物或質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
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當借款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時,作為抵押權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一下3種方式來實現抵押權:折價方式,拍賣方式和變賣方式。
以上便是為大家整理關于抵押物權屬是什么問題的詳細解答,根據我國抵押權來說,它的行使方式是需要注意區分,同時也要了解到在建筑物上的一些種植經濟作物。
為什么說抵押權屬于物權,而抵押合同屬于債權
物權的核心特征是處分權,是一種支配能力,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說具有對世性,能夠對抗除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抵押合同具有相對性,抵押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僅僅針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人,僅僅針對相對方,債權具有相對性。
法律分析
因此,抵押合同設定的義務屬于債權,抵押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主張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之一就是,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具有排他性,債權僅僅能向權利義務相對方主張,所以抵押合同作為具有特定的權利義務相對方的合同,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屬于債權,但是抵押權經過公示具有對世效力,屬于物權。另外,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抵押權當然是物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所以抵押權屬于物權的一種,另外想指出的是,說抵押合同屬于債權是不嚴謹的,抵押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對于合同相對方來說,屬于一種債權,需要向特定的相對方履行,因此,這就是為什么抵押權屬于物權,而抵押合同屬于債權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
抵押權屬于用益物權嗎
實踐中,對于抵押權的行使,這是需要按照有關的手續進行處理,根據當事人之間對于抵押財產的約定。那么,抵押權屬于用益物權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抵押權屬于用益物權嗎抵押權不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舉個例子,比如將房子抵押給銀行,在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的時候,銀行就能享有對房子拍賣后錢的優先受償的權利。
二、抵押權從屬于什么權抵押權從屬于主債權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
(一)效力上的從屬性。主債權的成立和生效是抵押權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亦隨之消滅。由于抵押權所擔保的實際上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權,因此抵押權實際上是依附于債權請求權能之上的權利。但如果訴訟時效經過后,主債權中的請求權能即已經消滅,抵押權無所依附。因此,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具有從屬性質的抵押權的效力即行消滅。
(二)移轉上的從屬性。債權轉讓時,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債權人與物保人另有約定,擔保物權隨同債權轉讓。須注意:此時,不動產抵押權隨債權轉讓,不以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為要件;動產質權隨債權轉讓,不以交付質物為要件。
三、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么(一)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抵押權屬于用益物權嗎的相關知識,綜上,抵押權不是用益物權。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以及自然資源使用權。
抵押合同是債權還是物權
法律分析:債權。物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物權關系的合同。債權合同是設立、變更、終止債權關系的合同。物權合同和債權合同的最主要差別在于法律后果是影響物權關系還是債權關系。以買賣合同為例,買賣合同生效后在當事人間產生債權關系,買方有要求賣方交付的權利,賣方有要求買方給付貨款的權利,但這兩種權利均為債權請求權。物權關系未因合同生效而變更,即使合同目的實現的最終結果是物權變動。抵押權雖為物權,但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權并未因此設立,僅僅只是產生合同一方要求相對人設立抵押權的債權請求權。故抵押合同為債權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