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抵押權是債權還是物權呢)
根據物權的分類,抵押權屬于( ) .
【答案】:A、C、D、E
自物權,即權利人對自己所有的標的物依法進行全面支配的物權。他物權是指權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標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間的物權。A正確。
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他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等。C正確。
主物權是可以獨立存在的物權,它與其他權利沒有從屬關系。從物權是從屬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屬于從物權。B錯誤。
根據物權的發生是否基于當事人的意思為標準可將物權分為法定物權和意定物權。法定物權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物權無論當事人意思如何都不影響這些物權的成立,如留置權和法定抵押權。意定物權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如質權、抵押權。D正確。
以物權之存續有無期限為標準,可以將物權區分為有期限物權和無期限物權。有期限物權是指有存續期限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于有期限物權。無期限物權是指沒有期限限制的物權。所有權屬于無期限物權。E正確。
抵押權優先于債權嗎
法律分析:抵押權優先于債權。抵押權屬于物權,物權優于債權,具有優先性。抵押權是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的擔保財產,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房屋抵押權屬于什么物權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屬于物權嗎
抵押權屬于民法典上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抵押財產范圍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六條【浮動抵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確定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第三百九十七條【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規則】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據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限制】鄉鎮、村企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三、禁止抵押的財產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三)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權屬于民法典上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的含義和法律特征
一、概念
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特征
(一)抵押權(Pledge)是擔保物權。抵押權是針對財產的交換價值而設定的一種物權,它本質上是價值權,其目的在于以擔保財產的交換價值確保債權得以清償。故從抵押權的性質和目的的角度來看,抵押權是擔保物權。
(二)抵押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人無須為了自己債權的清償而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抵押權,抵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權屬約定擔保物權而非法定擔保物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81條、185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3條、38條至43條規定,抵押權系由當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設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財產、抵押期限、抵押擔保范圍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進行約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債權合同中的抵押條款中予以明確。
(四)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的公示主要是登記,抵押權的成立與存續,只需登記即可,不必轉移標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權的內容是變價處分權和優先受償權。抵押權的內容有兩項:一是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二是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對抵押財產的變價處分權是指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以合法方式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或者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抵充債務。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系指:(1)有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債權人能就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優先于債務人的普通債權人而受清償;
(2)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的優先受償權還表現在兩物權之間,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設定兩個以上的抵押權,先次序之抵押權人優先于后次序抵押權人而受清償;
(3)抵押權人在債務人破產等程序中享有別除權,即抵押財產應從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中除去,抵押權人對此別除出來的抵押財產賣得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抵押權是什么意思
抵押權是什么意思如下: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來保障自己的債權。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它通常與債權同時存在。抵押權的主要特征包括:
從屬性:抵押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存在時,抵押權才存在。如果主債權消滅,抵押權也會隨之消滅。
優先受償性: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來優先受償。這意味著,如果債務人無法償還債務,抵押權人可以優先獲得賠償。
不動產物權:抵押權通常涉及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等。這些不動產在抵押期間不能隨意轉讓或出售。
不可分性:抵押權的不可分性意味著,即使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財產分割或轉讓給其他人,抵押權仍然存在并受到保護。
固定性:抵押權的固定性意味著,在抵押期間內,抵押物的價值是固定的。如果抵押物的價值發生變化,抵押權人的權利也會相應地調整。
抵押權的設立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一般來說,抵押權需要簽訂抵押合同,并進行登記或交付。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可以通過行使抵押權來保障自己的債權。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通過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置抵押物來獲得賠償。
總之,抵押權是一種重要的擔保物權,它可以幫助債權人在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保障自己的債權。
抵押權屬于物權還是債權
法律分析:抵押權是物權。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屬于什么權
抵押權的設立,很多時候是為了很夠清除債務。押權是為擔保債權的清償而設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債權人以外的債務人或者愿意提供財產為債務人履行債務作擔保的第三人。那么,就為您帶來抵押權屬于什么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抵押權屬于什么權
抵押權是物權。抵押權引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如某人向銀行申請貸款,并以自己的住房作抵押,這時銀行即為抵押權人。
二、實現擔保物權優先權期限
實現擔保物權最長時間即訴訟時效為3年。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抵押權訴訟時效多久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后,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后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抵押權權是可以約束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同時,給予了雙方一定的權利和應要履行的義務。對抵押權屬于什么權有以上見解。
抵押權是物權還是債權
法律分析:抵押權不屬于債權,是物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為什么說抵押權屬于物權,而抵押合同屬于債權
物權的核心特征是處分權,是一種支配能力,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說具有對世性,能夠對抗除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抵押合同具有相對性,抵押合同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僅僅針對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人,僅僅針對相對方,債權具有相對性。
法律分析
因此,抵押合同設定的義務屬于債權,抵押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只能向合同相對人主張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之一就是,物權具有對世效力,具有排他性,債權僅僅能向權利義務相對方主張,所以抵押合同作為具有特定的權利義務相對方的合同,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屬于債權,但是抵押權經過公示具有對世效力,屬于物權。另外,抵押權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所以抵押權當然是物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所以抵押權屬于物權的一種,另外想指出的是,說抵押合同屬于債權是不嚴謹的,抵押合同設定的權利義務,對于合同相對方來說,屬于一種債權,需要向特定的相對方履行,因此,這就是為什么抵押權屬于物權,而抵押合同屬于債權的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機動車登記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申請抵押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由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三)機動車所有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抵押登記的內容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