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承擔企業債務的方式有哪些
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什么
一、 有限合伙企業 中普通 合伙人 對企業 債務承擔 方式是什么? 合伙企業 有不同的組織方式,包括普通合伙企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這三種,合伙人對于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業債務 的承擔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這就賦予了普通合伙企業具有人合性,因此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 有限合伙人 對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為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這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中合伙人承對合伙 債務 的承擔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二、合伙人承擔清償責任后的追償方式 《 合伙企業法 》中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 承擔連帶責任 ,清償債務的合伙人可以向其他應當承擔債務的合伙人追償,合伙人具體的追償方式包括以下幾點: (一)《合伙企業法》第33條規定: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 合伙協議 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二) 合伙合同 約定了損益分配比例,則從約定;如果未約定損益分配比例,則按出資比例負擔損失。 (三)法定比例優先于合伙人的約定比例適用。合伙的債務,由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的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四)按照協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出資比例分擔;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按照約定的或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聯營合同 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也是如此規定的。 在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中,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但這種規定也加重了一般人進入合伙之后的責任,也使得 債務糾紛 呈現上漲的趨勢,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考慮加入合伙企業之前應當向專業 律師 充分咨詢相關的法律 法規 ,特別是債務承擔的問題,避免出現資金損失。 社會上存在很多的企業,企業就是公司的總稱,包括 有限責任公司 還有 股份有限公司 ,雙方的一個特點就是股東對于公司的債務是承擔有限的責任的,根據自己的出資額來規定承擔的責任,但是有一個企業屬于合伙企業,承擔的是無限責任。
普通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企業中普通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方式是,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合伙企業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到期債務,以合伙企業的現有資產不能完全予以清償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
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
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法律同時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綜上所述,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企業中的無限合伙人同樣也是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伙企業中的有限合伙人則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合伙企業債務的承擔方式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的方式主要是三種:
(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總的來說,合伙人要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是原則,承擔有限責任是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三十九條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