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離職需要簽解除勞動合同嗎)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分析: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2、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3、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的義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一、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注意的問題是什么? 解除勞動協議簽訂時需要注意的問題如下: 1、盡量填寫 辭職 申請書 辦理 離職手續(xù) ,你還需要再就業(yè),如果沒有相應的手續(xù)辦理,再入職將會遇到很多困難。盡量寫好辭職申請書,注明辭職原因交付用人單位,盡量不要在離職時和單位搞得不愉快,如果單位開出辭退文件,那么對你會有一定的影響。 2、 解除合同 的時間要注明 一定要注明 合同終止 時間,也就是和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準確時間,在這個時間里辦理完相關手續(xù),并且完成 工資 結算等事宜。時間應該一致,不能提前也不能推后。 3、解除合同有經濟賠償 勞動 合同到期 后,如果是單位提出不再進行合同續(xù)簽,那么單位需要支付你一定的經濟補償款,一般是按照工作一年核算一個月的工資,最高不超過12個月。如果是你執(zhí)意離職,并且有證明材料,那么單位可以不同支付對應的經濟補償款。 4、 解除合同協議書 必須簽 解除合同本身也是一個雙方之間的合同,它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員工與單位解除合同進行了法律上的明確,離職時務必簽訂解除合同協議書,避免有不必要的麻煩,影響自身的下一步發(fā)展。 需要支付補償金的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 解除勞動合同 的; 2.單位未按照 勞動合同 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3.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4.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 社會保險 費的; 5.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guī) 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6.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作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9.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0.單位依照 企業(yè)破產法 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11.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xù)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xù)認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 12.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yè)執(zhí)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終止勞動合同 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在和單位產生 勞動關系 并有合同的保護之后如果出現了某些情節(jié)需要將協議取消或者終止的,就需要讓單位和勞動者在絕對認同的基礎上才能簽字讓解除協議生效,如果單位強迫或者有違法的情形就需要結合實際給勞動者相應的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哪些細節(jié)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注意細節(jié)如下:提前三十天遞交書面辭職申請,安排工作交接;財務部結清工資,人力資源部同財務部辦理保險清算;交接雙方和部門領導簽字確認,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手續(x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關系有哪些注意事項?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點:1、法律不明確勞動者在這種情況下書面通知使用者,但為了避免勞動爭議,最好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2、試用期間解除合同需要進行工作交接,避免因交接而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3、另外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1)如果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約定了服務期限而勞動者違約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違約責任;(2)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追究勞動者損失賠償責任。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30天前書面通知使用者,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征得使用者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使用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使用者必須進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項 1、醫(yī)療期滿解除或應注意事項: ①必須滿足“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條件; ②提前30日通知員工本人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意向的形式為書面形式; ④向員工依法支付 經濟補償金 #醫(yī)療補助費。1、提前通知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書面通知樣本見附件)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 試用期 內提前三日通知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企業(y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可立即解除(無須通知)企業(yè)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企業(yè) 違章 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告知企業(yè)。 企業(yè)單方解除 企業(yè)單方解除可分為三種情形。即:可以解除、提前通知解除、經濟性裁員。企業(yè)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1、可以解除(無須提前通知)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企業(yè)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企業(yè)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企業(yè)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企業(yè)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企業(yè)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提前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yè)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書面通知格式見附件)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企業(yè)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企業(yè)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性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yè)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和實施步驟,及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1)依照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一般應做到三點:一是辭退員工事實依據充分;二是辭退員工法律依據適用準確;三是辭退員工操作程序合法。司法實踐,有時會發(fā)現,在前兩項都滿足的基礎上,由于用人單位忽視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問題而導致敗訴。這對用人單位來說,應是注意避免的事情,那么,用人單位應遵守怎樣的解除勞動合同程序呢?1、經濟性裁員,企業(yè)必須履行下列法定程序:第一,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第二,提出裁減人員方案;第三,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第四,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第五,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xù),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其他情形下用人單位解除與員工勞動合同應履行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21條的規(guī)定,企業(yè)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y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yè)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此外,用人單位還需要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問題、書面的通知形式問題以及工會的預先告知問題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注意哪些問題?
勞動合同協商解除注意事項: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其他。由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關于勞動關系終止確認書,應當注意下面六個方面:
(一)確認書的條款。內容大致就是介紹協議書的簽訂目的及雙方此前簽訂有合法的勞動合同,建立了合法的勞動關系。
(二)協商解除條款。內容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關系,重點在突出協商一致。
(三)工資、獎金、經濟補償條款。該條款內容是雙方確認用人單位已全額支付了勞動者工資、獎金和經濟補償等應付款項,而勞動者已全額收取,無任何拖欠,目的是對雙方最為關系的薪金和補償問題作出約定。
(四)保密條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肯定有保密條款的約定,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中再次提及保密條款,要求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繼續(xù)履行保密義務,對于用人單位是更為穩(wěn)妥和安全的考量。
(五)無進一步糾紛條款。該條款內容是勞動者承諾對用人單位沒有進一步的糾紛或者訴訟,同時也承諾放棄就上述事項主張實體和程序性權利。該條款無疑是對用人單位更為有利,但一般而言,薪金和經濟補償問題已經解決的情況下,勞動者作出該等承諾也并不會給自己增加更多的義務和負擔。
(六)自愿簽訂條款。該條款目的在于強調雙方之間是出于自愿和自由意志簽訂的協議書,無任何強迫、欺詐、乘人之危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辭職時需要注意什么
勞動者辭職時需要注意什么
辭職時勞動者需要注意的問題:
1、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的規(guī)定,如有約定,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
2、書面通知書最好一式兩份,要求單位簽收后個人留存一份。
如果單位不簽收,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單位寄一份,留存寄出的簽收憑證,寄出憑證單上要寫清寄出的是離職申請書。
3、在通知期內應正常上班。
4、積極辦理交接手續(xù),注意留存證據。
5、向單位索要離職證明書,不給的,單位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法律主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注意以下事項:1、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2、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3、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雙方的義務。
法律客觀: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注意什么:1、由誰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在員工想跳槽且企業(yè)想除名的情況下,根據《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如企業(yè)向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因此,員工不要主動提出是由自己提出離職的,可在雙方解除協議中回避這個問題,以免輕易喪失主張經濟補償金的權利。2、違約金的合法合理性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因此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因為有些地方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違反服務期約定的和違反保守商業(yè)秘密約定的,其余關于違約金的約定無效。同時,根據《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違約金高于企業(yè)損失130%的,員工可以向仲裁庭或法庭提出違約金過高,請求降低。3、進行工作交接,并拿到離職交接單我們提醒員工,別以為工作交接是企業(yè)的事情,一些管理優(yōu)秀的企業(yè)在給員工電腦或文件等工作物品或工作資料的同時,都會讓員工簽收。如員工在跳槽時,沒及時交接工作,造成企業(yè)損失的時候,容易承擔賠償責任,又或者員工返還資料或財物的同時,沒有讓企業(yè)簽收回執(zhí),如碰到企業(yè)惡意打擊報復,主張員工從未返還資料或財物,員工則非常被動。此外,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zhí)一份,交接單原件應當經過了企業(yè)蓋章或者HR等負責人簽字。4、注意勞動手冊與退工單的內容記載勞動手冊、退工單作為記載勞動者就業(yè)流動情況的憑證,如果沒有上述憑證,勞動者的就業(yè)權利和勞動保障權利就得不到有效的保護。因此,一些企業(yè)在挽留勞動者的時候,往往采取扣押勞動手冊和威脅在勞動手冊上添加不利于勞動者再就業(yè)的記載的方法。
和公司協商解約要注意什么
員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在協議書當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謹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然后在協議中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是員工,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包括工作交接,財物返還,債務清償等。
一、公司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什么?
員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要注意在協議書當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的類型,謹防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然后在協議中要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是員工,以及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包括工作交接,財物返還,債務清償等。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么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為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fā)生勞動爭議后很難舉證的情形。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為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y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yè)與員工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yè)單方解除,要求企業(yè)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于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于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后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yè)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yè)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后員工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yè)秘密、知識產權、競業(yè)禁止。
二、主動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主動辭職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不過如果是是要提供專項培訓,約定了違約金的話就是要支付一定的違約金的。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
綜上所述,如果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期限,那么如果合同沒到期就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屬于違約解除合同,所以員工可以和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在公司統(tǒng)一的情況下,而且必須是要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這都是需要注意的問題。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本人去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那么勞動者最好親自辦理相應的解除程序,因為這涉及經濟補償金的領取和離職程序的辦理等。因此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本人去嗎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本人去嗎
正常的程序應該是本人去簽字,才能有法律效力,因為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本人簽字,除非和單位能達成共識,委托家人簽字單位認可,那么解除勞動合同才能生效。
二、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事項
首先,簽訂勞動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其次,《勞動合同法》的第7條至第11條對勞動合同的簽訂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2、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yè)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4、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7、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guī)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三、勞動合同的特征
勞動合同除了具有合同的共同特征外,還有自己獨有的下列特征:
(1)勞動合同主體具有特定性。一方是勞動者,即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中國人、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即具有使用勞動能力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事業(yè)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具有支配與被支配、領導與服從的從屬關系。
(2)勞動合同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tǒng)一性和對應性。沒有只享受勞動權利而不履行勞動義務的,也沒有只履行勞動義務而不享受勞動權利的。一方的勞動權利是另一方的勞動義務,反之亦然。
(3)勞動合同客體具有單一性,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諾成、有償、雙務合同的特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合同條款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成立。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勞動的數量和質量給付勞動報酬,不能無償使用勞動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享有一定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質利益關系。
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社會保險條款,同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guī)定有關福利待遇條款,而這些條款往往涉及第三人物質利益待遇。
根據法律規(guī)定可以得知,正常的程序應該是本人去簽字,才能有法律效力,因為解除勞動合同時必須本人簽字。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于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本人去嗎的相關知識,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問的可以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