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什么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不一致后,單位無任何理由的強制辭退員工;
2、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強制辭退員工;
3、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
4、強迫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有: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協商不一致后,單位無任何理由的強制辭退員工;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強制辭退員工;以員工不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強迫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單位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如下: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情況呢
法律分析:除過失性辭退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以下勞動者,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主觀:
具體情形是: 一、用人單位對于從事接觸 職業病 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而 解除勞動合同 的; 二、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 女職工 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員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分析: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1. 擅自離職。這種情況是指勞動者一聲招呼沒打,就隨意離職的行為,通常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2. 未滿法定通知期離職。即勞動者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未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3. 濫用即時辭職權。只有在具備法律規定的相應情形時,勞動者才可以行使即時解除權。具體包括:(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但是實際生活中,有的員工會濫用即時辭職權,不管符不符合條件,動不動就行使即時解除權,侵害了用人單位的權益。4. 濫用勞動合同終止權。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應當延續到服務期滿。有的員工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期滿,但是服務期未滿,就盲目要求終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認定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公司沒有任何合法理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你,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以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梢越獬那樾危河邢铝星樾沃坏?,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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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有什么條件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有什么條件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兩種: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法律明確規定不得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即: (一)從事接觸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 職業病 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 喪失勞動能力 的; (三)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為了保障處于特定情形下勞動者的權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在上述情形下,不得以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 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 工資 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在出現上述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雖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遵守法定程序,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的,仍屬于本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應當按照本條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勞動合同法的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即: (一)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 (三)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 (四)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的賠償金從什么時候起算? 應該分兩段來計算賠償金,從用工之日起到2008年1月1日應是經濟補償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的賠償金,另一段從2008年1月1日到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對于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是在什么條件下的問題我們可以看出一般情況下都是指,員工懷孕的時候或者員工有 工傷 的時候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肯定對員工來說造成的傷害是巨大的,所以說如果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我們是需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