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處理(承攬合同糾紛起訴狀)
承攬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觀:
承攬合同糾紛是指基于承攬合同發生的糾紛。發生承攬合同糾紛糾紛時,當事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選擇以協商、調解、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承攬合同糾紛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承攬合同的主體是雙方當事人,即定作人和承攬人,定作人的主體資格原則上不受限制,公民、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均可成為定作人;承攬人作為主體要有合法資格。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于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盡量采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后續服務。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于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于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于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
法律客觀:
怎樣解決承攬合同中常見的糾紛:(一)協商解決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調解解決調解,就是通過說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1989年5月5日,國務院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睋艘幎?,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解決一些在其管轄下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簽訂的承攬合同糾紛。2、有關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合同糾紛也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其從合同的監督執法角度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會有很好的效果。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涉外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工程承攬合同糾紛,主要可以通過協商和解、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
第一、協商和解或者調解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時,當事人可以自行協商和解,或者通過第三者進行調解。
第二、仲裁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第三、訴訟
如果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包括涉外合同的當事人,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法律客觀:
在承攬合同發生糾紛時,當事人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一)協商解決協商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由于承攬合同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因而,糾紛發生后,雙方當事人彼此諒解,通過互相協商解決糾紛是可行的,它也是我國解決合同糾紛的最主要、最常見的方法。協商解決承攬合同糾紛,可以節省時間,盡快解決糾紛;還可以節省大量的仲裁或訴訟費用及仲裁或訴訟所耗費的人力;并可以避免長時間訴訟或仲裁造成的經濟損失。采用協商方式解決糾紛要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原則。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二)調解解決調解,就是通過說服教育,使承攬合同的當事人雙方通過互諒互讓,使爭議得到圓滿解決的辦法,是通過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為實現的。廣義的調解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和司法調解等。狹義的調解僅指行政調解,即當事人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1、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1989年5月5日,國務院通過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下設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經濟組織,在基層人民政府和基層人民法院的指導下進行工作。”據此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主動或依當事人的申請,調解解決一些在其管轄下的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簽訂的承攬合同糾紛。2、有關合同管理機關的調解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管理機關對合同糾紛也可以以調解方式解決。在我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我國經濟合同的監督管理機關,其從合同的監督執法角度進行合同糾紛的調解,往往會有很好的效果。
請問一下承攬合同糾紛處理程序
承攬合同糾紛可通過下列方式解決,即當事人達成和解;第三方進行調解;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調解或者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者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承攬合同糾紛是什么意思
承攬合同糾紛是指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發生的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共有四種: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一、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
二、承攬合同糾紛處理:
(一)協商解決:就是承攬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后,通過相互協商,達成協議,確立糾紛解決的方法、步驟及各自承擔的民事責任,最終解決合同糾紛。雙方協商的基礎是國家一系列有關法律、法規。其前提是雙方的平等、自愿。在此條件下,雙方本著實事求是、互相諒解的態度,達到求大同存小異,使分歧順利得到解決。
爭議雙方在協商不能達到意見統一時,可以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者依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事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解決:仲裁解決指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雙方對裁決必須執行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我國解決合同爭議的一種重要法律制度。
(三)訴訟解決:訴訟就是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人民法院解決,人民法院在檢察院的監督下,解決該爭端的一切活動。訴訟包括起訴、審判和執行三個階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承攬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有什么不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 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別?,F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 買賣合同 的最大區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 民法典 》 第七百七十條【承攬合同定義和承攬主要類型】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承攬合同主要內容】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承攬工作主要完成人】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 解除合同 。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于建筑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承攬合同合同履行地能起訴嗎
一、承攬合同合同履行地能起訴嗎
1、承攬合同合同履行地能可以起訴。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其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承攬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承攬合同的特征分為以下幾點: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這是與單純的提供勞務的合同的不同之處。按照承攬合同所要完成的工作成果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等于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財產;
2、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工作質量、數量、規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攬人工作具有獨立性。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定作人的指揮管理,獨立承擔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數量、期限等責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對標的物意外滅失或工作條件意外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故承攬人對完成工作有獨立性,這種獨立性受到限制時,其承受意外風險的責任亦可相應減免;
4、承攬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質。承攬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并對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擔風險。承攬人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但是如果經過定做人的同意,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但注意的是工程成果承攬人還是要負責的人;
5、承攬合同是諾成合同、有償合同、雙務合同;
6、承攬合同強調履行的協作性;
7、承攬合同的雙方是相互獨立的責任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