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況屬于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以下幾種: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用人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用人單位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以下三種情況:
1、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3、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二、解除勞動合同有什么限制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若違反法的規定將承擔法律責任。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因解除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合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不僅僅就解除勞動合同本身達成一致,還應當對一方或者雙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協商一致,比如說,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保守商業秘密和補償一定的培訓費用,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條件,只有雙方對這些附加條件也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才是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當然,如果雙方對解除勞動合同均未提出任何條件,也就不存在就條件達成一致的問題。
(二)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是一種過失性辭退形式。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及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預告辭退的許可性條件:預告辭退是指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預告后才能解除勞動合同,提前終止權利義務關系。預告是指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用人單位也可以發向勞動者支付與預告期間相等的補償費的形式,取代預告通知。預告辭退限于勞動者無過錯,單一主客觀條件變化,勞訂合同無法履行的情形。 《勞動法》規定預告辭退的法定許可性條件為下列情況之一:
(1)勞動者患病或以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定歷史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達成變更協議的。
(四)經濟性裁員的條件經濟性裁員指用人單位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經營狀況的手段,是無過錯辭退的一種特殊形式。用人單位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裁員: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經依法申請和法院準許開始整頓后,因出現剩余勞動力,需要把裁員作為預防的一種整頓措施。
(2)用人單位近營狀況惡化,發生嚴重虧損、開工不足、產品嚴重積壓之類的嚴重困難,需通過裁員來擺脫困境。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無過錯解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那么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嗎,下面由為大家進行相應的解答,以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以下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一、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嗎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補償金,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具體如下:
1、勞動合同解除一般需要有解除合同的意示表示,勞動終止一般不涉及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意思表示。
2、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意定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等幾種情形,前述各種解除的所要求條件是不同的。
當出現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終止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3、勞動合同解除根據不同情形,需要履行不同的法律程序,如果未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可能會導致勞動合同解除違法,從而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而對于勞動合同終止是否履行相應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我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均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4、勞動合同解除與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的計算起點不同。
以上知識就是對“勞動合同到期單位有權單方面終止合同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補償金,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屬于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支付賠償金。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下哪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3、無過失性辭退
4、經濟性裁員
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應該是按照法律的規定來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如果是違法的行為那么很可能會涉及到賠償,用人單位要是在不符合《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情形,而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的,此時可以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規定需要對勞動者做出賠償。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分為如下三種情況:
1、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2、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原則上在勞動合同中是不能對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因此,在一般的勞動合同中,勞動者違法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
總而言之,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以上四種屬于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