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的原因是什么(定金合同和訂金合同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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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定金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定金法則的效力。
與訂金的區別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說的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顯區別的。定金是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當事人為確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約定的一種擔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買家履行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若買家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發展商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我國《擔保法》還規定: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得超過主合同標準額的20%。當事人一旦以書面形式對定金作了約定并實際支付了定金,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為合同履行的一種擔保,《擔保法》中規定:擔保合同(即定金條款)是主合同的從合同,若主合同無效,定金條款無效(另有約定的,按約定)。換言之,若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亦無效,收受定金的一方應返還定金。如一方過錯造成主合同無效,過錯方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是沒收或雙倍返還定金了。
訂金并非一個規范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并不具備擔保性質。商品房交易中,如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并不表示他喪失了請求返還訂金的權利;反之,若發展商不履行義務亦不須雙倍返還訂金,但這并不意味著合同違約方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值得一提的是,簽訂正式的房屋預售契約之前,買賣雙方簽訂的有關認購書(或稱意向書)并不是房屋買賣契約,不具備房屋預售契約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廣義的合同。若認購書中有定金條款,則若購房者在簽訂認購書后反悔,發展商有權沒收購房者的定金;若發展商違約,不與購房者簽訂正式的預售合同,則購房者有權要求發展商雙倍返還定金。如果認購書中約定的只是訂金,那么就不具備定金的法律后果了。
由此可見,定金與訂金無論是從內容上還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顯不同,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對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慎重行事。以上就是相關的法律問題,如果還有什么其他的問題,歡迎在線咨詢專業律師進行解答。
實踐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實踐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一般認為 保管合同 、 定金合同 、 質押 合同、自然人之間的 借款合同 是實踐合同。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 合同當事人 在訂立主合同時,為了保證主合同的履行,簽訂從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后, 定金 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 擔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同時,定金合同具有 定金罰則 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一方將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或者稱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稱為保管物,或者稱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稱為寄存人,或者稱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羅馬法。羅馬法把寄托分為通常寄托與變例寄托。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應于合同期滿后將受托保管的原物返還寄托人,而變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還同種類、品質、數量之物,包括金錢寄托、訟爭物寄托及危難寄托。 (三)借用合同 1、借用合同又稱“使用 借貸合同 ”,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將出借物無償交給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內或使用完畢后返還原物給出借人的合同。借用合同的顯著特點是無償性、互助性、返還性。借用關系主要發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間。 借用合同與借款合同雖同屬借取,但區別在于標的物性質的不同,借款的對象是貨幣,借用的對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價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價值,一個是無形的價值,一個是有形的價值。借用合同與 贈與合同 雖同屬無償,但區別在于對標的物轉移性質的不同,贈與是變更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再返還原主;而借用是轉移標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不改變所有權,借用到期后,借用物要返還原主。借用合同與 租賃合同 雖同屬借物但區別在于是否有償使用,租賃是有償使用,借用是無償使用。 《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六百六十七條6868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借用合同應屬實踐合同,只有實際借用后出借人與借用人間才形成權利義務關系,借用合同自出借人將借用物提供給借用人后生效。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前可以撤銷借用 ,出借人在借用物出借中可以停止借用。 (四) 民間借貸 (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借貸關系) 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經濟現象,同時又是一種法律現象,具有以下幾個主要法律特征: 1、民間借貸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借貸雙方通過簽訂書面借貸協議或達成口頭協議形成特定的 債權債務 關系,從而產生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債權債務關系是中國民事法律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種關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護。 2、民間借貸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約行為。借貸雙方是否形成借貸關系以及借貸數額、借貸標的、借貸期限等取決于借貸雙方的書面或口頭協議。只要協議內容合法,都是允許的,受到法律的保護。 3、民間借貸關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貸物的實際支付。借貸雙方間是否形成借貸關系,除對借款標的、數額、償還期限等內容意思表示一致外,還要求出借人將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交付給借款人,這樣借貸關系才算正式成立。 4、民間借貸的標的物必須是屬于出借人個人所有或擁有支配權的財產。不屬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沒有支配權的財產形成的借貸關系無效,不受法律的保護。 5、民間借貸可以有償,也可以無償,是否有償由借貸雙方約定。只有事先在書面或口頭協議中約定有償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還本時支付利息。民間借貸法律特征民間借貸不僅是一種法律現象,同時又是一種經濟法律現象。 比較常見的實踐合同就包括了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質押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就其中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來舉例,一般在當事人都簽字之后,合同只能算是成立了,而只有實際出借人交付借款給借款人了之后,那么合同才算是開始生效。
定金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
法律主觀:
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法律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定金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有什么區別
定金合同即成立,但定金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需要支付標的物才能使合同生效,即支付定金才能生效。
一、內容判斷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訂立過程的完成,也即主體對合同的基本內容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生效則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為其使具有法律所賦予的約束力而產生的效力。
適用規則不同。合同的成立適用意思自治原則,只要具備意思表示這一基本事實,合同即告成立。而合同的生效必須在國家的干預下,依法判斷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三、要件不同。合同成立的要件是: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而合同生效的要件是: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同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定金合同的性質有哪些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說,我們在交易的時候,一般都是會交定金的,定金合同是為了確保主合同的履行而訂立的,那么定金合同的屬性?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定金合同的屬性
定金合同是一種特殊的合同,它具有合同的共性,同時它又具有合同共性以外的特征。
(一)從屬性。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的一種,從屬性質表現為:定金合同的有效以主合同之有效為前提,主合同無效,定金合同必然無效,而定金合同無效,主合同并不因此無效。
(二)實踐性。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它是以定金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要式性。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二、定金合同的違約責任
定金根據性質不同有種類區別,一般包括訂約定金、違約定金、解約定金。你跟賣方在訂立定金合同時,是否有明確約定。如約定為訂約定金,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如果未約定為訂約定金,那么一般就是指違約定金,你們已經約定訂立書面購房合同,在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之前,合同定金違約更無從談起
三、定金合同簽訂的必要條件是什么嗎
(一)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并預見其行為后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五)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于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后,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六)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于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于主合同而存在。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定金合同的屬性的相關知識,定金合同是具有從屬性、實踐性以及要式性,三種特性的,定金合同是一種比較特殊的合同,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定金合同屬于什么合同類型
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定金合同如果滿足了要式合同的構成條件的話就屬于要式合同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綜上問題所述,定金合同是要式合同,定金合同屬于從合同、要式合同、實踐合同,建議了解定金合同、要式合同的含義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