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根據《合同法》,屬于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是( )的合同。
【答案】:C
以下對效力待定合同、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加以對比解析: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主要區別在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自始無效,不會因其他行為而產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無違法性,只是效力不確定,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追認。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銷合同,二者主要區別在于: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具有效力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種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確定;可撤銷合同只能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進行撤銷,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過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而是通過私人之間的行為(追認、催告)或者一定事實來確定合同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在訂立時是無效的,只有經過追認才轉化為有效合同,未經追認,就永遠處于無效狀態。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此外,從形成原因上看,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無效合同形成的原因是違法:一方以欺詐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考題中常把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互為干擾項。需注意,并非所有通過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都是無效合同,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才導致合同無效。只損害當事人利益的合同是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如下:
1、效力待定合同是一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法律允許根據情況予以補救的合同。
2、無效合同是因違反法律、法規要求,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3、可撤銷合同是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通過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變更或歸于無效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的構成要件是如下:
1、合同生效與否尚未確定;
2、合同已經成立,只是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
3、經過補正后合同生效;
4、在一定的期限內不予補正,則合同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追認無效后的情形是: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享有的請求對方返還自己投入的財產權,而接受的一方則依法負有返還的義務,要求返還的權利和應返還的義務,是指雙方均應恢復合同履行前的狀況而絕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損失;
2、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遭受的損失。
賠償損失有兩種情況:
(1)一種是在負有返還義務的一方不能返還財產的情況下,通過賠償損失的方法恢復合同履行前的原狀;
(2)另一種因合同被裁定無效或被撤銷后雙方所受的損失,按責任大小承擔賠償的比例;
3、行政處罰。合同在無效的情況下,可能產生追繳財產,被課以行政罰款等處分。
綜上所述,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欠缺生效要件而無效,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無效合同自始無效,但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撤銷權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試述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答案】:我國《合同法》明確區分了無效的合同、可撤銷的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這三種合同存在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無效的合同雖然成立但在內容和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可撤銷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存在瑕疵;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行為人欠缺民事行為能力、處分權或者代理權造成的。
(2)無效的合同和可撤銷的合同在成立時效力是確定的,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成立時效力卻不確定。
(3)無效的合同當然無效,任何人均可主張;可撤銷的合同在被撤銷前是有效的,只有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才能使該合同無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未經補正則確定的無效。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1、 合同的效力 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 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 可撤銷合同 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可撤銷和效力待定區別
合同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分別有: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銷后自始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可以進行補救;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是不可以進行補救的;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等。
一、效力待定跟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效力待定跟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綿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而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如因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
二、民法典中什么屬于合同可撤銷的情形
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包括基于重大誤解、以欺詐手段實施、受第三人欺詐、脅迫等手段簽下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三、民法典關于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3。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如下:
1、合同效力不同,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可撤銷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在被撤銷后自始無效;
2、補救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可以進行補救;可撤銷合同的瑕疵在于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是不可以進行補救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區別等。
合同無效的情形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簽訂的合同無效;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的合同無效;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無效。
綜上所述,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是什么
效力待定和可撤銷的區別主要是:1、構成可撤銷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當事人不具備簽訂此合同的相應的權利;2、可撤銷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時,仍負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者應承擔違約責任。效力待定合同在沒有被權利人確認之前是無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3、可撤銷合同屬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銷前,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實際上是未發生效力的合同,經確認或出現特定事由后才轉化為有效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與效力待定合同中撤銷權的行使,有什么區別?
哈哈,看好嘍兄dei
第一個是時間限制上的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受1年除斥期間限制,撤銷權人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哦,否則1年期滿,撤銷權就GG了,沒有嘍,,,
效力待定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須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追認生效之前行使。追認生效時,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就消滅,
第二個是撤銷的方式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這個是形成訴權,只能以提起訴訟(上法院干架QAQ)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喲。
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這個行使方式就沒有限制,可以通知方式行使就可以,當然也可以提起訴訟或仲裁方式行使哦
補充:可撤銷合同中的除斥期間:
最長五年: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短期:一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請注意:因遭受脅迫而撤銷的,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請注意,這里還有一個例外:三個月。因重大誤解撤銷的,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GG
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根據查詢律臨網得知,無效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如下:
1、合同性質不同:可撤銷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而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不同: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而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而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為1個月)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