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可撤銷合同的效力狀態)
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合同無效和可撤銷的區別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生效要件簡單的理解可以理解為:
1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符合、
2意思表示真實、
3標的確定而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中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
1、性質不同
無效合同從性質上說雖然合同存在,但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它是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以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因此它始終沒有轉變為有效合同的可能,是一種絕對無效的合同。可撤銷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銷前,保持著法律效力,只是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它的構成原因是一方的欺詐、脅迫訂立合同;乘人之危訂立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因顯失公平而訂立的會同。“在可撤銷的合同中,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有權撤銷合同,但是當事人的這種權力并非沒有任何限制,相反撤銷權人必須在規定的撤銷期間行使撤銷權。《民法典》規定的撤銷權的行使時間為一年,在此期間,撤銷權人必須行使其撤銷權,否則,就失去了撤銷合同的權力”。如果一方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2、法律后果不同
無效合同因為從開始就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發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說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經開始履行的,應立即終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畢的,也必須恢復到合同履行前的狀況。無效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一是一方當事人應該將其從已對方獲取的財產返還給對方當事人,并恢復合同簽訂前的財產關系狀況。二是按照《民法典》所規定的雙方當事人按照各自的錯誤狀況和程度承擔所需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當事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有過錯的當事人應承擔賠償另一方當事人損失的責任。三是收繳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無效合同中的非法收入。所謂非法收入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客觀上是損害國家或公共利益的;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故意的。”應當指出的是,無效合同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之外,按照中國刑法193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如果違犯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可撤銷合同,如果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不愿意撤銷合同和放棄對合同的撤銷權,那么人民法院則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合同予以承認和保護,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條文和規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擬用其合同或有關會同條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則依法對其予以撤銷。很顯然被撤銷的合同也就隨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產生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救濟手段和補救措施.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無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而且有關當事人還要對其行為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3、體現原則不同
因為無效合同是危害國家、公共、和第三人的利益,并且是違犯國家法律、法規行為所以無效合同即使是當事人愿意履行其合同義務,國家法律也是堅決不能允許的。這體現了國家利益、人民利益需要用國家法律的強制力量來保證有效的合同的正當履行。可撤銷合同是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有權自主決定對其合同在法定期限內是否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合同的撤銷。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可撤銷的合同成立了嗎
合同的撤銷后是無效,因為合同被撤銷之后,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們國家法律通過明確的規定,如果是屬于合同在成立方面不具備法定要件的話,是屬于合同不成立,如果在效力方面存在問題的話,是屬于有效。
一、合同的撤銷后是無效還是不成立?
合同的撤銷后是無效,因為合同被撤銷之后,那么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則合同無效,主要就是因為合同如果不成立的情況之下,肯定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的成立就是指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完成了要約和承諾的過程,所以判斷合同成立有兩個重要的條件必須要滿足。
一個條件就是訂約當事人就主要條款達成了合意。
二、合同無效與合同不成立的區別是什么
第一,從兩者的概念和構成要件來看,合同的不成立是指當事人未就合同的主要條款未達成合意,如未作出承諾,或未就法定的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的合同達成書面的協議。而合同的無效是指合同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以及公序良俗。可見,判斷合同的不成立和合同的無效的要件顯然是不同的。
第二,從合同解釋方法的運用來看,由于合同的成立主要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規定有遺漏或不明確而當事人又不否認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應當允許法院通過合同解釋方法,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這種解釋并不意味著由法院代替當事人訂立合同,而是從鼓勵交易、尊重當事人意志的需要出發,通過解釋合同幫助當事人將其真實意思表現出來。但是,由于合同生效制度體現了國家對合同內容的評價和干預問題,如果合同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生效要件,就意味著合同當事人的意志不符合國家意志,在此情況下,法院不能通過合同解釋的方法促使合同生效,而只能依據合同生效制度確認合同無效。由此可見,合同解釋制度乃是彌補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產生的制度,而不在于彌補合同效力的不足。
第三,合同不成立是當事人沒有達成合意,但在內容上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即使未成立,但當事人已作出履行,則可以認為當事人通過實際履行行為達成了合意。換言之,盡管當事人沒有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但當事人自愿作出履行的,可以認為合同已經成立。而對于無效合同來說,因其在內容上違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具有不得履行性。也就是說,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以后,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即使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知該合同的內容違法,如不知合同標的物為法律禁止流轉的標的物,當事人也不得履行無效合同。
第四,在合同不成立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未就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在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訴訟或請求,而自愿接受合同的拘束,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必主動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但由于無效合同具有違法性,因此對無效合同應實行國家干預的原則,無須經當事人是否主張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如發現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應確認該合同無效。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亦可對一些無效合同予以查處,追究無效合同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在日常生活當中,合同的成立與否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法律規定內容來進行確定的,比如說雙方當事人關于合同的成立達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那么這種情況之下合同是可以成立的,但是合同內容如果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是會導致合同是屬于無效的,所以成立和無效有區別。
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可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合同被撤銷的自始無效,對于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或作折價補償,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仍然有效,一般應當認可之前的履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什么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如下:
1、產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欺詐、脅迫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損害公共利益,損害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程序由撤銷權人啟動;而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常常是違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權主動干預。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無效合同是自始自終都是無效的。可撤銷合同其在未被撤銷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4、法律責任不同。
無效合同自始至終不能產生法律效力,一般會產生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而可撤銷合同是根據享有撤銷權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意愿而決定其法律義務和責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人如果要行使撤銷權就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撤銷權人喪失了撤銷權,不得行使撤銷權,合同有效;無效合同自始至終都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效力待定合同 可撤銷合同 無效合同的區別
法律主觀:
1、 合同的效力 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 在未被有關權利人追認前,其效力處于待定狀態,而 可撤銷合同 在未被撤銷前則是有效合同。 2、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為人缺乏締約能力或處分能力,這類瑕疵并非不可補救。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是:無效合同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通過以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無效,但可撤銷合同,從一開始就具有法律效力,是合法的。我通過下面的文章,希望能夠幫助大家了解二者的差別。
一、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一)無效合同
合同是一種雙方民事行為,因此無效合同的內容,應當結合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的內容掌握。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下列情形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可撤銷合同相關知識
1、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的合同。
與無效合同相比,可撤銷合同在撤銷前已經生效。在被撤銷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對抗除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而無效合同在法律上當然無效,從一開始即不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以撤銷行為為之,人民法院不主動干預。無效合同在內容上具有明顯的違法性,故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司法機關和仲裁機構可以主動干預,宣告其無效。
2、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根據《民法典》規定,可撤銷合同主要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所謂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對合同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種類、質量、數量等涉及合同后果的重要事項存在錯誤認識,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而訂立合同,并因此可能受到較大損失的行為。合同訂立后因商業風險等發生的錯誤認識,不屬于重大誤解。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在訂立合同時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行為。此類合同的“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如果合同訂立以后,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于顯失公平。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對于這種類型的可撤銷合同,注意兩點: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到國家利益,則屬于無效合同。對于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則不用考慮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撤銷合同。并非所有的合同當事人都享有撤銷權,只有合同的受損害方,即受欺詐方、受脅迫方等才享有撤銷權。
3、撤銷權
撤銷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即依據撤銷權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得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發生變動。為了確保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穩定性,《民法典》特別規定撤銷權因一定的事由或者期限而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此“一年”期間的性質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1、無效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在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2、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如關于管轄權、法律適用的條款即屬于有關爭議方法的條款。
4、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無效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該問題進行的解答。
可撤銷合同具有效力嗎
法律分析:有效的。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絕對無效的無效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的合同有哪些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可撤銷合同撤銷前具有效力嗎
法律主觀:
可撤銷合同撤銷之前有效。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志,是一種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合同的撤銷權除斥期間是一年。一般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因重大誤解而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如果當事人受脅迫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可撤銷合同是民法中可變更和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一種.可撤銷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