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v1)沒有任務詳情)
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
(一)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合同,必須由其 法定代理人 代理訂立。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我國法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實施某些與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其他民事活動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實施。在民法典中,將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合同確定為效力待定合同。
(三)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無權代理 指欠缺代理權的代理,主要有四種情況:
1、根本無代理權;
2、授權行為無效的代理;
3、超越代理權范圍進行的代理;
4、代理權消滅后的代理。
二、效力待定合同如何處理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于其他行為使之確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雖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關生效要件,因此其效力能否發生,尚未確定,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才能生效。
合同被確認無效以后,將溯及既往,自合同成立之日就是無效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 效力待定合同與可撤銷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 公平原則 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于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于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
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并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后,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
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
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在生活中效力待定合同就是指合同雖然簽署了但是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然而可撤銷合同就是指不真實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況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根據《保險法》,下列合同中,屬于效力待定保險合同的有( )。
【答案】:C、D
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又稱效力待定的保險合同,是指已經成立的保險合同,因其缺乏相應的生效要件還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實質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實的發生而發生法律效力。 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可以分為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險合同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效力未定保險合同。主體不合格的效力未定保險合同主要是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如果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保險合同,除非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一般應認定為無效。故選項C、D正確。
下列屬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 )。
【答案】:D
依據《造價管理教材》第二章第一節內容,應選D項。
【解析】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由于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財產處分能力,或代理人的代理資格和代理權限存在缺陷所造成的。
對效力待定合同,自2003年以來的歷年考試真題中有如下題目:
(1)(2006年考試真題,多項選擇題)根據我國《合同法》,效力待定的合同包括( )。
A.無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B.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訂立的合同
C.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
D.因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其無法履行的合同
E.被代理人予以追認的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正確答案是A、B、C。
(2)(2007年考試真題)根據我國《合同法》,與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屬于( )。
A.有效合同
B.無效合同
C.可撤銷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
正確答案是D。
(3)(2009年考試真題,多項選擇題)根據我國《合同法》,效力待定合同包括( )的合同。
A.損害集體利益
B.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
C.一方以脅迫手段訂立
D.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E.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正確答案是B、D。
效力待定合同問題
效力待定合同 包括以下情形: 1、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簽訂的合同 ; 2、 無權代理人 簽訂的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 民事法律行為 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 法定代理人 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效力待定三種情形
效力待定三種情形: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人簽定的合同。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此類合同因為行為人沒有代訂合同的資格,在被代理人未追認前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3、無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即缺乏處分權人簽定的合同在經權利人追認前或本人取得處分權前,為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與無效合同的主要區別有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效力狀態不同等,具體如下: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質不同,無效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的根本有效要件,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非根本有效要件;
2、效力狀態不同;
3、有權主張并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4、受時間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應在法定的催告期間30日內追認,無效合同的確認不受時間限制。
綜上所述,效力待定三種情形,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