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是什么)
國家賠償是行政賠償嗎
法律分析: 不是,國家賠償不是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損失應當給予的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非法行使行政權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因此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但國家賠償不是行政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在于,行政賠償是屬于國家賠償的,屬于包含關系,但是國家賠償不僅僅只有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細化。行政賠償范圍確定了受害人行政賠償請求權的范圍,法律規定行政賠償范圍即意味著界定受害人享有和行使行政賠償請求權的界限。只有法律規定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侵權行為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情況下,受害人才享有相應的請求權。國家賠償包括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毆打、虐待造成公民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其他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九條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有關時效的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什么是國家賠償、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
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司法賠償是指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權的過程中,因其行為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司法賠償是非訴程序,國家賠償可以不走訴訟程序。因為國家賠償程序分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和一并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程序實行行政處理前置的原則,行政賠償爭議在行政程序不能解決的,最終可以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在國家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及其公務人員以及事實上的公務員。在司法賠償中,實施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履行司法職能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軍隊的保衛部門,國家檢察機關,國家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在上述機關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二)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國家賠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區別在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比行政賠償的范圍大,國家賠償包含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所以行政賠償只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一、行政賠償與國家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行政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行政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行政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行政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二、行政賠償申請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申請書必須載明以下內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如果是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或與其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或代為行使請求權時,還應載明自己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住所以及與受害人的關系等事項;如果請求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則申請書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職務。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則應提交原法人或組織終止的證明材料,以及賠償請求人與終止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的證明材料。
2、具體的賠償請求。例如,是要求金錢賠償,還是返還財產等,提出的賠償請求有多項的,應分項寫清楚。
3、要求行政賠償的理由和事實根據。主要是寫明行政損害行為發生的地點、時間、事實經過、造成損害程度及證明材料。如對人身造成傷害的,應提交受害人死亡證明,說明死亡原因、時間、地點等證明材料以及死者生前職業、工資、收入狀況、生前撫養人的基本情況、喪葬費開支等證明材料。
總之,行政賠償和國家補償完全是兩回事,簡單的進行區分的話,行政賠償是行政單位的,這些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的過程當中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國家補償的話,最常見的就是征地補償屬于典型的國家補償。
【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賠償范圍不同,適用范圍不同。國家賠償的范圍比行政賠償的范圍大,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而行政賠償只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行政補償適用于具體行政行為造成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損失,而國家賠償適用于一切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
國家賠償與行政賠償有什么區別呀
1、主體不同。行政賠償是國家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國家與公民之問的法律關系;而民事賠償責任是公民個人向公民個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形成的是公民與公民之間的法律關系。
2、原因不同。行政賠償的原因是行政侵權行為,而民事賠償的原因是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是國家權力的作用;而民事侵權行為既沒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一主體方面的限制,也沒有“行使職權過程中”這一限制。
3、范圍不同。民事賠償的范圍大于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賠償的原因行為、損害的范圍由國家賠償法作了限制,國家并不對所有的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也不對行政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所有損害都要賠償,而只賠償行政侵權行為對人身權和財產權造成的最低限度的直接損害。
4、歸責原則不同。民事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危險責任原則為輔;而行政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多種多樣,有的國家實行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公務過錯責任原則,有的國家實行違法原則。
5、程序不同。解決民事賠償糾紛的程序是仲裁、民事訴訟;而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的程序是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和行政訴訟程序。
6、依據不同。行政賠償是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公法法律規范;而民事賠償是私法上的法律責任,其依據是民法通則等私法法律規范。
擴展資料:
民法通則第121條也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過程中的侵權行為規定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侵權行為,確立了國家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以前,國家賠償都是按照民事賠償的標準和程序處理的。因此,民事賠償與行政賠償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
行政賠償性質上是一種救濟手段,目的主要是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所受的損害得到彌補;行政追償的主要目的是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行政賠償的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或者它們所屬的行政人員通過責令其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的方式予以懲戒,而不是試圖通過行政追償來彌補國家行政賠償費用的損失。
行政賠償的對象是受以違法行政侵權行為損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行政追償的對象則是符合法律條件的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和國家行政工作人員。
行政賠償的前提是行政機關、其他行政組織以及國家行政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違法侵害了公民、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追償的前提是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或者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超出法定范圍和標準給付賠償。
行政賠償發生在行政侵權行為違法并切實造成損害之后,而行政追償則發生在行政賠償義務和機關履行完結行政賠償義務之后,行政賠償是行政追償的先決條件。
行政賠償可適用(在排除主動賠償的情況下)司法程序,而行政追償只能按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處理;行政賠償可由賠償義務機關報主動或依受害人的請求而進行,而行政追償則依照自上而下的“責令”程序進行。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行政賠償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
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在于
在我國除了相應的民事賠償刑事賠償以外還是有著行政賠償的,行政賠償的主體就是相關的行政單位,這些行政單位造成了侵權行為。那么你知道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在于什么嗎?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下面一起來看看吧。一、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在于1、兩者發生的基礎不同。國家賠償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引起,以違法為前提;國家補償由國家的合法行為引起,不以違法為前提。
2、兩者性質不同。國家補償的根本屬性在于國家對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填補,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別損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補救,以體現其與普通公眾間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著任何對國家的非難。這可以說是兩者最主要的區別。
3、時間要求不同。國家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損害的實際發生,即先有損害,后有賠償;而國家補償即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前進行,也可以在損害發生之后進行。
4、兩者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國家賠償責任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恢復原狀,返還財產等方式為輔;國家補償責任多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
5、工作人員的責任不同。國家賠償制度中有追償制度。在國家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作出違法行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追償,但是國家補償制度中沒有追償制度。
二、行政賠償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
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當然行政主體是由行政人員組成,行政行為是經行政人員作出。因此,行政主體往往具體化為有關的行政人員。沒有行政主體,就不能構成行政賠償。司法機關作為司法權主體,行政機關作為機關法人、行政人員作為公民等而引起的賠償,都不是行政賠償。
只有違法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合法行政行為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行政賠償僅以客觀上行政行為違法為要件,而不以行政主體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為要件。
三、行政賠償訴訟適用于調解行政賠償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根據賠償請求人的訴訟請求,適用《行政訴訟法》的一般規定以及《國家賠償法》的特別規定及有關司法解釋,裁判賠償爭議的活動。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
行政賠償訴訟適用調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雙方當事人之間作協商、調和工作,促使雙方相互諒解,以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和賠償義務機關達成協議,應當制作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賠償調解書應當寫明賠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應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以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的關于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在于的相關知識,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區別在于主要體現在原因不同、范圍不同、程度不同以及程序不同四個方面。
行政賠償法的新舊區別
不是行政賠償法,而是國家賠償法。
新國家賠償法是指在原國家賠償法基礎上作了相應的修改與完善,同一法系同一法源同一法理,不存在實質的區別。但修改后的賠償法與原法比較有如下進步與完善:
一、明確渠道,方便了申請人及時獲賠
一直以來,賠償請求人最為關心的問題是贏了官司,能不能拿到賠償金,什么時候能拿到賠償金。舊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賠償金的支付問題也就沒有了法律的保障。一些地方的賠償義務機關從本單位預算經費中支付,然后在向同級財政機關申請核撥。這樣做,在預算經費不足的情況下,申請人就很難拿到賠償金。而新法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完善了賠償費用的支付機制,保障了申請人能及時獲取賠償金的權利。
二、簡化環節,取消了確認程序
舊法規定公民申請國家賠償應當先對請求事項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確認,待確認符合賠償法的規定后才能進入國家賠償程序,實踐中此項規定明顯成為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的重要障礙,因為許多被要求的機關不予確認或拖延確認,使賠償請求人的合法請求得不到答復。
新法規定“賠償請求人應先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請求,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如果沒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賠償決定或者請求人對作出的賠償決定有異議,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結果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該規定取消了確認程序,暢通了渠道,簡化了環節,提高了效率,降低了門檻,保障了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同時,新法還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以及二審發還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取消了舊法中刑事賠償中法院、檢察院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規定,避免了請求人在實際獲賠中遭遇“踢皮球”。
三、擴大了賠償范圍,提高了賠償標準
舊法采用的是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即只有國家機關的侵權行為違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后果時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歸責原則實踐中便于操作,但在客觀上造成了國家機關侵權行為雖然不存在明顯違法情況,但是有明顯的過錯和產生了嚴重的損害后果時也被排除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外。為此,過于嚴格的限制了受害人獲得賠償的條件,成為受害人難以得到賠償的主要原因之一。新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雖然只是刪除了“違法”兩字,卻確立了國家賠償的違法歸責原則與結果歸責原則相結合的歸責原則,實際上大大拓寬了賠償范圍。同時,新法還提高了賠償標準,增加了“支付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須的費用”和“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四、增加了舉證責任倒
近年來,“躲貓貓”等一些非正常死亡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公眾反應強烈。在這些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賠償,要由受害人及其家屬自己舉證,證明羈押機關有責任,難度太大了。新法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賠償請求,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提供證據。”,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責任,解決了受害人的舉證難題,對于防止刑訊逼供、防止牢頭獄霸虐待嫌疑人還有重要意義。嫌疑人一旦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除非你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否則就要賠,這樣有利于保護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入了精神損害賠償
舊法沒有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僅規定“造成受害人名譽權、榮譽權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實踐中許多賠償請求人被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后果但無法獲得國家賠償。
我國在民事賠償中已經建立了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次賠償法的修改對精神賠償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致人精神損害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是新法的重要突破,是民主法制進步的表現,也有利于構建國家機關與人民群眾之間的和諧關系。
行政賠償與國家賠償的區別
法律主觀:
區別在于國家賠償的范圍比行政賠償的范圍大,國家賠償包含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 所以行政賠償只是國家賠償中的一種。
法律客觀: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本法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本法及時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