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的區(qū)別(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哪個多)
工傷和人損的賠償區(qū)別
法律主觀:
具體區(qū)別是:一、發(fā)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fā)生的身體損害。二、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法律客觀:
在日常生活中,人們經常會遇見或聽說各類人身損害,比如各類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故意傷害等各類犯罪造成的人身損害、勞務關系中雇員人身損害、產品質量責任造成的人身損害、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醫(yī)療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等等。按照《民事案由規(guī)定》多達幾十種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工傷賠償有沒有精神損害賠償即精神撫慰金?工傷二次手術費由誰來出?工傷傷殘等級為什么經常與交通事故傷殘鑒定等級結果不一樣?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fā)生重合,能獲得雙賠嗎?1-4級工傷傷殘等級能夠一次性賠償解決嗎?以下是工傷賠償與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十大區(qū)別:一、關于是否可以一次性賠償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除了后續(xù)治療費之外,一般都是一次性解決賠償問題。而在工傷賠償中,除了5-10級傷殘可以一次性解決賠償外,1-4級傷殘一般法律不允許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1-4級傷殘一次性解決往往不利于傷者的后半生生活。通常,如果一名工傷者如果25歲、4級傷殘的話,如果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在北京一般都有一百萬元以上的總額累計。如果1-3級還有護理費的話,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和護理費總額累計可達數百萬元之巨。所以,1-4級傷殘,國家法律一般不支持一次性賠償解決,因為傷者吃虧太大了。目前,在我國有的省、市和自治區(qū)地方性法規(guī)或規(guī)章規(guī)定了1-4級可以一次性解決(例如北京、天津等),但賠償額真的是杯水車薪,建議傷者及其家屬最好不要采取這種方式,還是按月賠償有保障。2011年7月1日,《社會保險法》生效了,1-4級傷者的后半生將會更加有保障了: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二、關于賠償款由誰支付和法律適用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賠償款都是由侵權人或加害人本人來承擔,國家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一般人身損害賠償適用的是諸如《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guī),屬于一般民事法律范疇。而在工傷賠償中,很多項目都是由國家工傷保險基金來支付,例如喪葬費、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工傷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只有少部分款項由用人單位來支付,例如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5-6級的傷殘津貼、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工傷賠償適用的是《工傷保險條例》及地方性工傷賠償法規(guī)或規(guī)章,屬于勞動法律范疇。三、關于5-10級傷殘解除勞動合同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xù)治療費由誰承擔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后續(xù)治療費由侵權人或加害人來承擔沒有任何異議。而在工傷賠償中,5-10級傷殘的傷者,在解除勞動關系后,二次手術費等后續(xù)治療費一般都由傷者自己來承擔。一般在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職工就和原單位不存在任何關系了,工傷二次手術費(一般為取內固定物鋼板費用)由工傷者自己出。因為在解除勞動關系時,法律規(guī)定了工傷者可以要求單位賠償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等,其中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里面就包括了后續(xù)治療費,而后續(xù)治療費里面就包括了二次手術費用。在北京,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賠償有6個月的北京市上一年度(2010年)職工平均工資即6個月*4201.25元=25207.5元,這兩萬多做第二次手術取鋼板一般是沒有問題的。那工傷職工如何才能讓二次手術費由單位出,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自己又能得到賠償呢?那就有兩個辦法:1、暫時不解除勞動合同,等做完二次手術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二次手術費用就由單位出了,自己解除勞動合同還能得到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2、和單位協商預付了二次手術費才解除勞動合同,要不就不解除勞動關系。陳劍峰律師為此專門寫了一篇文章,題為《解除勞動關系后,工傷二次手術費由誰出?》一文,大家可以在百度、谷歌上搜索到本文,可作參考。四、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只要存在傷殘等級就會有精神撫慰金的賠償,一般各地掌握在一個傷殘等級為2000元-5000元的賠償標準。而工傷賠償沒有精神撫慰金一說,如果在工傷賠償中,傷者及其家屬一方在勞動仲裁或訴訟中提出精神撫慰金,則沒有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一般不會得到仲裁或法院的支持。當然,如果傷者及其家屬在與單位談判、協商過程中提出精神撫慰金,這個可以和單位商量,但如果單位不同意此項要求,則不能強加于人、強人所難,畢竟該項要求目前尚無任何法律上的依據。五、關于傷殘等級的區(qū)別目前,我國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的依據為《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06)。而其他一般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鑒定暫時全國還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只有《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和醫(y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一般來說,對于同一種傷情,工傷傷殘等級要比交通事故等的傷殘等級更有利于傷者,比如說同樣是脾切除,按照工傷屬于6級或7級(以35歲為界,35歲以下是6級),而按照交通事故評殘只能評為8級傷殘。再比如同樣是手掌骨折,按照工傷可評為10級,而按交通事故評殘可能根本評不上級別。之所以會出現同種傷情不同傷殘等級鑒定結果,是因為工傷和交通事故兩者評殘的鑒定依據不同所致。六、關于是否城鎮(zhèn)戶籍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賠償額存在城鎮(zhèn)戶籍和農村戶籍的區(qū)別,而且城鎮(zhèn)戶籍往往賠償額超過農村戶籍的兩倍以上,相差懸殊。而在工傷賠償中,則沒有城鎮(zhèn)戶籍和農村戶籍的任何區(qū)別,兩者賠償額完全一樣。所以,在有些案件中,因即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任何社保、無法區(qū)分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的情況下,傷者及其家屬在選擇是按照工傷程序來進行賠償還是選擇按照人身損害來進行索賠,需要進行事先準確計算。如果按照工傷計算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工傷程序進行;如果按照人身損害賠償的更多,那就按照人身損害賠償進行訴訟解決。七、關于是否存在過錯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都會涉及過錯責任分擔,按照侵權雙方過錯大小承擔不同的賠償責任比例。而工傷不存在過錯問題,只要是屬于工傷,國家或單位要承擔百分之百的賠償或補償,工傷者本人不承擔任何損失。八、關于訴訟時效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一般訴訟時效是1年,從受傷害之日起計算。而工傷認定申請的時效也是一年,傷者及其家屬應在受傷害或職業(yè)病鑒定后1年之內向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后,何時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賠償,法律對此不嚴格執(zhí)行一年勞動仲裁申請時效規(guī)定,根據具體情況掌握。九、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fā)生重合時的區(qū)別在我們國家,關于交通事故導致的工傷,是最為常見的一種重合,是否可以得到雙重賠償,國家沒有統(tǒng)一的法律來規(guī)定。這個由各省、市和自治區(qū)來規(guī)定,而且規(guī)定也并不一致。在北京等省市,是可以得到雙重賠償的,因為法律沒有相抵觸的規(guī)定,而且《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中規(guī)定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除外均可以獲得賠償(雙賠);而在內蒙古等省市自治區(qū),卻規(guī)定了不能得到雙重賠償,而是類似地規(guī)定了交通事故賠償額不足的工傷保險應當補足差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2006]行他字第12號):“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陳劍峰律師在此建議各地仲裁機構或法院,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fā)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賠償項目均應獲得雙賠,借鑒首都北京的做法,這樣更有利于保護傷亡者及其家屬。十、關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區(qū)別在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政府一般不提供法律援助。而在工傷索賠中,只要傷者愿意向政府申請,一般都會得到法律援助的支持,政府會為其提供免費的律師服務。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賠償除上述十大區(qū)別之外,還有很多區(qū)別,例如具體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程序的區(qū)別(工傷一般分為三階段:工傷認定、傷殘鑒定、勞動仲裁,對仲裁不服才進入訴訟;而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直接進入訴訟)等等,在此不一一枚舉,僅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qū)別
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的區(qū)別:
1、發(fā)生的基礎關系不同。工傷的前提是勞動關系;而人身損害卻是一般的雇傭、幫工、承攬過程中的發(fā)生的身體損害;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zhèn)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行政部門、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由法院受理和審理;
4、傷殘鑒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鑒定機構鑒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鑒定標準;
5、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guī)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
6、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或者個體戶;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
7、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fā)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guī)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y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y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人身損害和工傷賠償金額的差距
法律主觀:
人身傷害賠償不屬于工傷,人身傷害賠償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時,要承擔賠償責任。而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或者患者職業(yè)病時,造成的人身傷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yè)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北京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為:,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2406元/年;,人均消費性支出40346元/年;,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240元/年;,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810元/年。,其他賠償項目如醫(y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通常依據實際發(fā)生的原則確定賠償金額,沒有固定的計算標準和公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發(fā)生人身損害案件,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根據受害人居住地(戶籍地)的不同適用城鎮(zhèn)和農村兩個不同的賠償標準。,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的戶籍是城鎮(zhèn)戶籍,則按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賠償權利人是農村戶籍,則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但是,如果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是可以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的。此外,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鎮(zhèn)戶籍人員,也有農村戶籍人員的,可以統(tǒng)一按照同一標準確定死亡賠償金。,(一)行為人使他人人身健康受到非法侵害,造成支出醫(yī)療費、誤工等損失,侵權人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有過錯的,減輕侵權人責任,例如:交通事故、故意傷害、打架斗毆、高空墜物等。,1、職務侵權賠償責任與國家賠償責任。,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傷人員在執(zhí)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2、侵權賠償責任與違約賠償責任。,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犯另一方當事人人身權益時,既符合違約責任構成要件,又條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受侵害一方當事人是選擇適用還是同時適用違約責任和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受害人只能選擇行使一個請求權:或者提起違約賠償請求,追究對方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賠償請求,追究對方侵權責任。,3、侵權賠償責任與締約過失賠償責任。,合同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過失因締約行為或與締約有關的行為造成對方當事人人身損害,受害人是只能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或者行使侵權賠償和締約過失賠償兩個請求權,還是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4、侵權賠償責任與商業(yè)人身保險賠償責任。,投保了人身保險的當事人因侵權行為受到人身損害時,受害人是按照保險合同和侵權行為法分別行使保險賠償請求權和侵權賠償請求權,還是只能選擇一個請求權行使,特別是在保險賠償請求權行使后能否再行使侵權賠償請求權?對此,法律無明確規(guī)定。我們認為受害人可以分別行使侵權賠償和商業(yè)人身保險賠償兩個請求權,得到雙重賠償。
法律客觀:
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人身權承擔金錢賠償責任的一種侵權責任方式。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兩種類型:一、侵犯物質性人身權的損害賠償。即行為人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權益造成致傷、致殘、致死等后果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依據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屬于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一般賠償范圍。1、醫(y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藥費、治療費、康復費等費用。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y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fā)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xù)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yī)療證明或者鑒定意見確定必然發(fā)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fā)生的醫(y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受到損害導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有人進行護理而產生的費用支出。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用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3、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所實際發(fā)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4、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由于受到傷害,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者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5、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6、營養(yǎng)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7、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是指受害人因殘疾而造成身體功能全部或者部分喪失后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8、殘疾賠償金,是受害人殘疾后所特有的一個賠償項目。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l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yè)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yè)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應根據扶養(yǎng)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yǎng)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被扶養(yǎng)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20年。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被扶養(yǎng)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yǎng)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yǎng)人還有其他扶養(yǎng)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yǎng)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怎么區(qū)分工傷和人身損傷?
工傷和人身損傷都是因意外或其他事故造成的身體傷害,但兩者之間存在一些區(qū)別:
1. 傷害的原因不同:工傷通常是在工作場所受傷,而人身損傷則通常是在非工作場所的日常活動或其他場合(如交通事故等)中受傷。
2. 賠償方式不同:工傷是根據《勞動保險法》和其它相關法律規(guī)定,由企業(yè)和工人的勞動保險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人身損傷則需要提起民事訴訟,由損害方向施害方索賠賠償。
3. 賠償范圍不同:工傷賠償范圍包括醫(yī)療費、傷殘補助費、工傷撫恤金等,而人身損傷賠償范圍則包括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住院補助費等。
總之,要區(qū)分工傷和人身損傷,需要考慮到傷害的起因、賠償方式、賠償范圍等方面的差異。如果遇到身體傷害事故,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或相關機構尋求合適的解決辦法。
生產安全事故中,人身損害賠償同工傷保險賠償有何不同之處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fā)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工傷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章某之子在工廠上班時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貨的汽車撞死。后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隨后,章某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從交通事故中已獲賠的數額超過了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核定的數額為由,認定無需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庭審聚焦」
章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法》規(guī)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yè)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已獲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已超過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所核定的數額為由,作出工傷保險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為,于法無據,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責令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復。「律師點評」
從二審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其職工或家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這個問題是持支持態(tài)度的。
(一)對用人單位而言,是義務亦是保障。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同時,繳納工傷保險也是一種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風險。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例如醫(y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等費用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與員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
(二)對員工而言,可獲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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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和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哪個高
嚴格來講職工發(fā)生工傷后,不能稱為賠償,一般叫工傷待遇,它是由傷殘補助、醫(yī)療補助、就業(yè)補助組成。人身損害賠償一般就是指通過法院提起訴訟,損害程序的輕重以法醫(yī)鑒定的結果為依據進行賠償的。
至于標準,工傷待遇以勞動能力鑒定的結果為依據,這就不難理解了,傷的程度是以影響勞動程度為標準進行區(qū)分,比如已經不能站立了,這屬于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傷殘等級就高。而人身損害賠償以法醫(yī)鑒定為準,有些標準是不一樣的,比如面容受損,精神上受到損害,這種傷殘的標準就不能象工傷一樣再考慮是否影響勞動的問題,雖然不影響勞動但影響人的精神。
綜上,兩者的標準計算不一樣。
如何區(qū)別工傷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工傷案件和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區(qū)別為:
1、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
2、工傷案件沒有城鎮(zhèn)和農村居民之分;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zhèn)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
3、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guī)調整;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典》。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yī)療待遇。
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yī)療機構就醫(y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yī)療機構急救。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與人身傷害的區(qū)別是什么?勞動關系與雇用關系相同嗎?
1、工傷是由勞動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對事件的定性,確定為工傷者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人身傷害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統(tǒng)稱。工傷是屬于人身傷害的一種。
2、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系,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qū)分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對于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關系主體的范圍不同。勞動關系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雇傭關系的主體范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雇傭關系。
(二)關系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系,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系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系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而雇傭關系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系主體間發(fā)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而雇傭關系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序,當事人可以采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并非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后,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范圍的,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知在雇傭關系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發(fā)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系的穩(wěn)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雇傭關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xù)、穩(wěn)定的特征,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jiān)督,但并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guī)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一個平臺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并非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