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哪些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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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在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下,無過錯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離婚的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有特定侵權行為導致離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依法請求的損害賠償。該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物質損害賠償是對無過錯方當事人所遭受的財產損失的補償;精神損害賠償具有撫慰離婚中無過錯當事人一方精神痛苦的功能,并最終實現保護合法婚姻關系、保障無過錯配偶合法權益的目的。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沒有提起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單獨提起損害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