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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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嗎?
《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1)重婚;(2)與他人同居;(3)實施家庭暴力;(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5)有其他重大過錯。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并導致離婚的,實際上是嚴重侵害了另一方的身體健康和精神安寧,致使夫妻間感情破裂,無過錯的一方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若因家庭暴力發生財產損害的,也可以請求賠償。需要注意的是,該處的賠償請求權人需要為無過錯方,如果雙方互相實施家庭暴力,經常相互吵架打罵導致感情破裂而離婚的,則雙方都不享有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