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有隱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夫妻一方有隱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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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有隱藏、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等行為的,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嗎?
《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和處理權,夫妻在處分共同財產時,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不得違背他方的意志,擅自處理。當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行為時,實際上已經侵犯了另一方對共同財產的所有權。權利受到損害的一方可在離婚訴訟期間依法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視具體情況對侵權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上述處分共同財產的行為不包括過失行為,如因不慎將某些共同財產毀壞,只要沒有故意,不屬于本條規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