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后公司財產怎么分割(夫妻離婚后財產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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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公司財產怎么分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但是,債權人可以用夫妻共同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也可以用夫或妻雙方婚后所得的財產對夫妻一方進行清償。夫妻雙方共同經營登記備案的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因離婚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離婚公司財產分割時,如果夫妻一方將該公司股權轉讓給他人或與第三人平分,則對此股權處理具有繼承性;如果該公司由另一方實際控制和管理,該股權由雙方平分,但該股權對外轉讓時應注意受讓方或第三方應支付對價。如果公司中存在其他股東則需要計算持股比例來確定股東在公司中所占表決權份額。關于離婚時公司中涉及到的債權債務處理有關問題,請關注下文討論。
1、公司股權的繼承
關于公司股權繼承問題,在我國《公司法》和《繼承法》中并沒有規定,在實踐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公司股權繼承中,繼承人是與公司建立法律關系并為其提供經濟上的幫助的人。因此,股權繼承人享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資格、股權可以繼承等權利。另一種觀點認為,股權不能繼承是因為在繼承中存在法定繼承人與遺囑繼承人兩種方式。法定繼承人包括:(1)夫妻雙方共同向公司出資、(2)公司將股權給其配偶、子女進行轉讓。如果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或贈與協議中約定不能繼承公司股權則不得轉讓。我國《繼承法》明確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方遺產實際價值為限;遺產實際價值超過繼承人依照本法應當繳納財產保險費所應繳納稅款和債務的數額時,不足部分由繼承人賠償;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或者被解除監護關系,導致繼承權消滅時,其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就表明公司債權債務的清償并不以股東個人財產發生轉移為前提,股東個人財產同樣屬于個人財產,如果公司債權債務不因股東與第三人之間存在代持關系而消滅時還應由其他股東或債權人清償債務。
2、債務清償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消滅之后(債務清償完畢),夫妻雙方應該互相負擔債務,對于對方已經履行完畢的債務,應該按照離婚時處理。但是關于共同債務如何清償是有規定的,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屬于與夫妻雙方沒有共同意思表示且不能通過訴訟解決的債務。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主張權利可以被人民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因此對于該債務必須以夫妻共有財產進行清償;對于該債務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不能清償才可以由債權人行使法定孳息債權清償義務。
3、股權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債權劃分
《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債務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債務清償;夫妻一方個人債務與第三人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總和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法律規定是對夫妻債務處理原則認識上的一個突破,但仍有一些法律對此未作明確規定。由于離婚案件涉及到財產分割及債權劃分問題,且根據婚姻法解釋二和司法解釋三有關財產分割等法律規定分析和判斷也存在一定難度。而離婚公司財產分割一般涉及到兩個主體——股東和公司兩個主體,這兩個主體間又各自處于不同層級。因此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各自在不同層級上所處的地位和所擁有資源數量來進行財產分割。而在具體訴訟中對債務人債務進行劃分時應當考慮是否有其他第三人知悉或者有其他合法理由進行綜合判斷。
離婚時一人公司怎么分割
法律主觀:
離婚 時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的分割方式如下: 1、夫妻離婚后各自還是作為公司股東,各自持有公司股份。 但在股份分割時應對原股份比例進行審查并調整等。 2、將公司股份分割給實際掌管公司經營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 財產分割 時給另一方相當于應得公司股份對價的補償。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開的公司離婚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般采用平均主義,即一人一半。按照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公司法人分割怎么分
離婚公司法人分割情況如下:
1、公司的股權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2、公司的股權是夫妻的共同財產,原則上由雙方平分,但是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處理。雙方也可以協商財產的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到法院起訴。
夫妻辦理離婚程序的具體步驟如下: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表格;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愿;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
綜上所述,公司屬于獨立法人,自己擁有財產。所以嚴格意義來說,公司的財產不在夫妻雙方 離婚財產分割 的范圍內,夫妻只能對雙方名下擁有的公司股權、股份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第一千零六十六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內注冊的公司離婚后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對于一方婚前出資成立的公司,在 離婚 時另一方無法分割該股權,除非另有書面協議,因為該股權是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但是婚后公司的經營收入屬于 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這部分財產,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公司財產如何分配
離婚時公司財產的分割方法是:
1、夫妻協商一致后,公司過半數股東也同意轉讓股權,夫妻股權的受讓方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2、夫妻協商一致后,公司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
(1)股東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股權,但是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的,那么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將股權進行折價再分割;
(2)股東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股權轉讓的,但是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股權,那么此種情況將視為過半數股東同意股權轉讓,即夫妻中受讓股權的一方可以受讓股權,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
離婚公司財產分配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與該配偶是同一順位的股東。
2、該公司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3、該股東出資已經完成,不能是虛假出資。
4、該公司財產必須分割給配偶個人所有,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產。
5、必須是公司賺取的利潤,公司本金不屬于分割范圍之內。
6、必須在公司賬面上的財產才可以分割。
離婚公司財產分配的材料:
1、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2、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關系證明;
3、涉及公司財產的證明文件,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章程、股東決議等;
4、公司財產清單,包括公司資產、負債、利潤等;
5、離婚協議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綜上所述,不同地區的具體材料要求可能略有不同,建議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和要求來準備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并且其他股東均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夫妻公司離婚公司如何分割
夫妻公司離婚后該按下列方式來分割財產:
1、一般由夫妻雙方協商來分割;
2、若雙方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來進行分割;
3、若公司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不需要進行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分為幾種方式
1、協議離婚。夫妻雙方均同意離婚,對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核準后頒發離婚證;
2、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愿意離,另一方不愿離,或雙方均愿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務處理等問題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夫或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根據法律規定判決或調解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公司股權怎么分
夫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設立公司,其投資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該公司盈利的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個人投資的公司出資所得利益屬于個人財產。但是婚后由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份是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不屬于一方個人財產。如果婚后由家庭一方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但是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如何進行分割。
1、共同財產,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是共同財產;b、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或妻一方個人隱私不能公開的,應予保護;c、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d、生產、經營產生的收益屬于共同財產。
2、身份條件,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1)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法人股東(有限責任公司除外),則一般應考慮這一身份條件。(2)身份條件:對于以個人財產出資或以個人財產轉讓取得股權,這是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更多地要考慮婚姻關系是否穩定,對夫妻雙方及共同生活雙方是否有利,如一方是否對另一方有撫養、贍養、扶養等義務等(3)身份條件:如果夫妻一方是自然人股東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從維護產權和家庭穩定角度考慮,不宜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計入財產范疇內進行分割(4)身份條件:對于有明顯投資動機或有為家庭帶來生活來源的人士以及將出資和婚姻關系中受益作為個人財產看待的人士不應該納入其中進行分割,而應根據其實際生活需要在合理范圍內分割股權或財產款。]對于具有較高經濟利益及投資動機或將投資目的用于家庭生活的人士應該給予特別照顧(5)身份條件:對于夫妻共同投資成立公司并取得利潤部分應予以分配;對于投資失敗導致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或不能清償責任需由股東承擔的,則不能全部要求股東承擔責任而是應進行共同清償或折價補償,以利于減少當事人損失。對此類股東應給予特殊照顧或折價補償。而對于夫妻雙方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利益關系者可以參與公司運營及管理。
3、出資來源,一般應考慮以下因素:
a、出資人出資的目的是為了為創業投資,是為家庭生活所需而出資,是一種為個人利益而投資的行為,應當為夫妻雙方之間的共同財產,且不得以婚后共同財產抵償;b、出資來源不影響夫妻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權利及其義務關系作出判斷和約定;c、夫妻雙方一致同意并對離婚后該出資進行分割。同時,股東出資所得屬于個人財產應以不改變股權結構為原則要求確定公司出資和財產歸股東所有;股東出資后不得抽逃出資。
4、出資方式,一般要考慮以下因素:
①股東人數多少,是夫妻一方出資比例越大,所占股權比例越大;出資人一般都是一方出資較多或金額較大;注冊資本在10萬元以下的小公司就比較合適了;出資資金較少的小公司就需要采用投資入股或其他融資手段;注冊資本很大的公司,出資人最好要參與經營管理與決策;股權比例不宜過大或過小;出資金額一般不宜過多或過小等。②股東出資金額、出資時間:夫妻雙方出資可先協商確定出資時間(或約定出資日期)和出資方式(或約定出資時間);如協商不成則應采用實際交付股份作為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如確定采用出資時間較長的出資方式(或約定以股份作為出資方式)的話,夫妻雙方可根據出資時間長短作適當調整。③股東出資方式:對于夫妻一方出資方式可以用現金或銀行存款出資;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出資(如借等);出資方式不宜復雜多樣、最好是能委托;出資時間不宜太長等因素綜合考慮后決定。④股東出資時間:可采用入股或出資時間較長等方式作出選擇。⑤股東出資方式:不宜采用資金往來賬、現金收據、銀行存款憑證等作為出資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