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轉移財產怎么判(夫妻離婚怎樣轉移財產)
離婚訴訟期間男方轉移財產該怎么處理
起訴離婚期間男方轉移財產,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如果是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或共同財產分割后發現的,可以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轉移財產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
一方婚內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屬于犯罪和違法行為,而是被認定為過錯行為。在離婚后,夫妻中的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被轉移的財產。一方在離婚時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那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過錯行為的一方少分或不分。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存在轉移財產行為的,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根據法律離婚時轉移財產如何判定如何判定
法律主觀:
一、法律規定離婚時轉移財產的后果是什么
法律規定離婚時轉移財產的后果是應當少分或不分財產。《 民法典 》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 夫妻共同財產 ,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二、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哪些
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方式有:
1.直接隱瞞
對于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己方往往采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2.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
3.借用名字
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后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4.偽造債務
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
三、夫妻轉移共同財產怎么取證
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的舉證:
1.收集其銀行卡或存折線索,記下開戶行等信息;
2.收集其收入狀況的線索,其轉移不動產的證據;
3.對于轉移一般物品的,保留好購物發票或 合同 ;
4.收集其低價出售夫妻共同財產和利用關聯企業惡意負債的證據;
5.收集其制作虛假債務的證據,與債權人對質。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轉移的財產進行分割。一方有轉移、隱藏、變賣和損毀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請求有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離婚前轉移財產的行為解決辦法:可以申請財產保全。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條、93條的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于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后,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后,負有保管被保全財產的義務人必須妥善保管,不得隱藏、轉移、毀損或變賣財產。此外,《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分為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價值應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為申請不當而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時提供保證。財產保全主要適用于給付之訴。離婚訴訟是解除夫妻關系的變更之訴,如果同時兼有分割夫妻共有財產的給付內容,可以適用財產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二十八條對離婚案件中涉及財產保全措施作出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該條主要包含兩層含義:一是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提供擔保的數額可適當降低;二是在采取保全措施可能造成損失的范圍內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離婚后轉移財產怎么辦
法律主觀:
一、 離婚 后發現轉移財產怎么辦
按照《民法典》規定,一方離婚時隱瞞財產的,在離婚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 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 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咋辦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根據以上規定,離婚時,為了防止一方對家庭共同財產轉移、隱匿、變賣或毀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可依職權對家庭的共同財產及時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或法律準許的其他民事強制措施,以防止人民法院在對夫妻離婚案件作出判決后,由于轉移家庭共同財產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三、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于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向法院起訴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隱藏財產的證據,法院會根據提交的證據判決在對隱藏財產重新分割。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夫妻共同債務 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轉移如何認定
離婚財產轉移認定如下:
1、一方轉移已有存款;
2、一方收入不存入夫妻名下的存折;
3、一方私自出售房屋;
4、一方私自出售其他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私自無償轉讓或贈與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起訴分割財產的流程一般如下:
1、提交起訴狀。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自行起草離婚起訴狀,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
2、立案審理。法院收到起訴狀后,會根據法律程序進行立案審理,并通知被告出庭應訴;
3、舉行庭前會議。庭前會議是為了調解雙方分割財產的爭議,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則可以在庭前會議上進行調解達成和解協議,否則繼續進行庭審;
4、進行庭審。庭審是雙方就分割財產爭議進行證據交換和辯論的過程,法院會根據證據和法律規定作出判決;
5、判決生效。判決生效后,當事人應當依據判決書的內容進行財產劃分,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
綜上所述,財產轉移的認定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具體的認定標準和程序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如果存在財產轉移糾紛,建議當事人盡早咨詢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建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內轉移財產怎么定罪
婚內轉移財產一般不構成犯罪。原因如下:
1、轉移婚內財產不是違法行為,但是是過錯行為,在離婚的時候過錯方應該少分財產;
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一方轉移財產處理方式如下:
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
2、只要證實一方有上述行為,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3、離婚后,取得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對方轉移或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財產。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如果要離婚財產分割規定如下
1、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男女平等。不能歧視婦女,不能認為婦女掙的少,就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綜上所述,轉移婚內財產不是違法行為,但是是過錯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財產已經被轉移怎么辦
【法律分析】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 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 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進行處理。夫妻一方當事人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以采取的救濟措施有:1、被侵犯財產一方應配合法院積極調查取證,取得另一方有轉移財產的證據,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2、只要證實一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法院對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3、離婚后,取得了證據證實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被一方用轉移獨占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