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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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
離婚后發現一方在離婚時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侵占另一方財產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2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4條 當事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發現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