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辯論賽)
婚前財產公證有用嗎?
個人可以接受婚前財產公正!但是感情上接受不了!但是這個東西有利有弊,是把雙刃劍!
一、“執子之手,與子偕老”。
婚姻當中只有愛、唯有愛才可得到維系,除此之外,都意味著婚姻的“不潔”。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好像一下子把兩個人的距離拉遠了,夫妻之間似乎只有金錢關系。在財產問題上“較真”,算明細帳,會傷害雙方的感情,這如同為婚姻挖掘墳墓,是不吉利的做法。
二、人們辦理“夫妻財產協議公證”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自己經濟地位乃至社會權利、地位的平等。他們都是出于對婚姻的牢固性信心不足,對婚姻的另一方有所懷疑或怕對方拿走自己的東西,才走進公證處的,這本身就意味著其婚姻的先天不足。現在世風日下,人們出于無奈才用外部力量對婚姻關系加以約束,這意味著社會的倒退,真的令人悲哀。
三、事實上,僅僅有愛情的婚姻是不多的。婚姻或多或少都帶有某種功利色彩。正如傳統說法中有所謂“嫁漢嫁漢,穿衣吃飯”,“貧*夫妻百事哀”,“夫妻好比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等等,都說明了作為男女兩性結合的一種契約關系,婚姻中的功利性是客觀存在的。
既然如此,訂立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也就無可非議,因為它不過是婚姻當事人自我保護的一種手段罷了。婚姻是人們感情發展的高級形式,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則體現了現代人對自己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
同時,夫妻財產協議公證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錢、財產為籌碼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重要法律依據。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之間為經濟問題鬧矛盾、法庭上離婚雙方為爭財產不依不饒的事情屢見不鮮,為了避免日后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纏,選擇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可能也是一些人不得已而采取的方式。過去夫妻間不管感情是否破裂都得湊合過一輩子,大多是由于經濟條件、社會壓力等客觀因素而表現出的一種無奈。如今人們更加追求高質量的婚姻生活,夫妻感情不合就可能提出分手,還能通過公證為自己的財產上一道保險。可以說,夫妻財產協議公證表明了人們越來越理智地對待婚姻,這無疑是新時代婚姻觀念的一種文明與進步。筆者認為,一段婚姻要白頭偕老,需要夫妻雙方忠誠履行義務,互相包容,體諒。婚姻的維系主要取決于雙方對愛的需要,取決于責任和義務的約束。一旦雙方這種愛的需要不再存在,若雙方都試圖擺脫這種約束,那么婚姻也就走到了盡頭。這與夫妻財產協議公證并無邏輯上的必然聯系。《婚姻法》有這樣的規定,顯然現在人們已是非常理性地對待婚姻。愛,也許是一剎那的感覺,在某一時刻某一地點突然會有心動的感覺,過后或許不再有
婚前財產公證是好是壞?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有些熱戀中的男女,在結婚登記時,往往對婚前財產公證不理解,認為是多此一舉。其實,要結婚了,對雙方各自財產進行明確,這并不意味著雙方今后就一定會有訴訟產生,也并不是只針對其中某一方。雙方的財產都進行公證,以后真的發生糾紛,用不著請律師,由法官裁決就是。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在短期內會避免夫妻之間的財產紛爭之擾。因為事先有了婚前公證,所以短期內婚姻發生裂變時,即可按照公證內容,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從而也會避免一些因財產分配問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爭端。
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婚前財產公證首先在思想上建立了男女雙方對未來生活的理性而謹慎的預期;其次,隱含在婚前公證行為中的另一個重要意義是承認了未來選擇生活的權利和義務。結婚是自由的,婚前公證是對婚姻和財產歸屬的肯定。但離婚也是雙方具有的權利,并且婚前財產從一開始公證就是明確的,處理起來十分容易。這一制度的建立,減少了政府和社會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
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
婚前財產公證以婚姻成立為前提,如果婚姻不成立,公證也是無效的。現實中還存在這樣一類現象,例如某男在婚前有自己的財產,并且還有一些債務,為了躲避債務,他便將婚前財產公證為未婚妻所有,在雙方結婚后,該男子被追債或被法院強制執行時,因為自己原有的財產已經屬于妻子,便不能被強制執行,這無疑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
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因無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可能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如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將房屋等財產公證為男方所有,而十幾年后,雙方有了子女,但尚未成年,在這時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而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地界定婚前的財產,也可以界定婚后雙方共同創造的財產,這些都是有形的產權。但是在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已經越來越重要。婚姻財產的分配僅限于有形財產是不夠的,如夫或妻一方的知識積累,雙方努力創造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幫助,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目前的婚前財產公證還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誰可以說一說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和壞處呢?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是指財產公證對男女雙方的利弊。 好處是可以在婚前合理劃分和明確對方的財產狀況。 缺點是這種方法會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首先,當現在的年輕人開始選擇財產公證的時候,會發現這種方式還是有一定的弊端的。 我們不能否認,財產公證確實可以讓雙方更好地了解婚前的財產狀況,但也無形中制造了不公。 那么婚前財產公證有哪些優缺點呢? 下面,我們從兩個方面進行分析。
其次,效益分析。 之所以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財產公證,是因為這份公證聲明可以使雙方具有一定的約束力。 每一個想要結婚的男人和女人,都有對愛情的向往,對未來的向往,都不愿意在未來面臨離婚或者財產糾紛。 但是財產公證可以給每個人一定的約束力,讓他們在結婚后可以知道對方的個人財產是什么。 萬一發生不幸的事情,法律也會根據兩人之前做過的財產公證的結果來做出判斷。 此外,很多人離婚后往往涉及很多財產分割。 如果婚前沒有進行財產公證,就意味著他們在離婚后的財產分割上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尤其是在一些短期婚姻中,為了避免麻煩和不必要的糾紛,男女雙方都會選擇進行財產公證。
再次,不好的分析。 財產公證的結果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這往往讓很多人得不到保障。 舉個最簡單的例子,如果男方購買的房子在雙方結婚前的公證時就列為個人財產。 多年以后,如果男方出軌,準備選擇拋棄妻兒,那么女方的一方往往是很被動的。 即使女方起訴,公證結果往往會裁定男方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因此,夫妻之間必須有一個人來承擔冤屈。 另外,如果是無形財產,在公證的時候是沒有辦法衡量的,所以這會導致無形財產產生的收入仍然屬于個人。
最后,從以上兩點來看,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已經很明顯了,但是從長遠和自身利益出發,選擇婚前公證是非常明智的選擇。
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性何在?
婚前財產公證說簡單一點就是在兩人結婚之前,將產權不明確,不易分配的東西,例如金銀首飾,存款等,劃分所有權。
它有它的好處。首先它使雙方的個人財產獨立出來,保障了婚姻雙方的平等性,避免了那些出于功利心的婚姻,也維護了家庭的穩定性。其次,它保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避免了兩個人感情破解需要離婚時,因利益糾紛而造成的麻煩,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分清雙方各自的財產與共同財產,便于做出分配。
當然,它的不利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很多人會覺得婚前財產的公證,會讓人覺得彼此之間根本沒有信任,又何談建立起一個家庭呢?在結婚前就想著離婚后的財產分割,無疑是對兩人愛情的褻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
如果財產公證是受父母的影響,不是因為兩個人的原因去進行公證的,是可以接受的,如果因為兩個人不信任對方而去財產公證,這樣的感情就沒必要進入婚姻,所以很多時候還是要看一下實際情況而定。只有好的感情才可以去接受婚姻。也不能因為財產的公正而影響了兩個人的感情,進入婚姻的狀態并不是為了去公證財產才能結婚,重要的是兩個人心里不會產生這樣的想法,一種無私的感情才可以進入婚姻。婚姻才能更長久。
辦婚前財產公證好嗎
在結婚之前進行婚前財產的公證,就說明不信任對方,這樣的感情有欠考慮,如果進行財產的公證,就表示兩個人的感情也不是很穩定,心里有其他的雜念,所以代表感情也不是很融洽,才會有這樣的想法不太能接受
1,婚前財產公證與愛情撞擊婚姻是基于雙方在相愛,信任,之后產生一種親情,而結婚只不過是一種形式,對兩個關系的一個界定,沒有實質含義。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顯得有點多余了。因此就沒有婚前財產公證的必要了,如果兩個人一直保持著戀愛關系,感情也一直很穩定,一起經歷了風風雨雨的變遷,彼此非常尊重。且從浪漫的初戀、熱戀到即將步入神圣的婚姻殿堂,是兩個人在這些年來感情的積累,現在卻要為了財產非分清個你我,多少都有點傷害感情,而且對未來婚姻生活很有信心,所以婚姻不需要靠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來保障。當然,隨著現代社會的變化快,很多的新的事物走進了我們的生活,現代人的愛情也變得越來越現實起來,也許,婚前的財產公證是為失敗的愛情尋找一個庇護所,也是為個人的利益尋求一種保障,可是,如果說婚前財產公證是可以有效保障婚姻的話,那么愛情呢,愛情是否也需要婚前公證呢?因此,婚前財產公證面對著情與利的撞擊,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傷害著兩個人的感情。所以,在這些方面多少讓人無法接受。
2,婚前財產公證與現實的撞擊每個人有其對婚姻的獨特期望,有的人是因為相愛而結婚,有的人是因為家庭壓力而結婚,也有的人是因為貪圖對方的財產而結婚。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是對那些貪圖財產的人提供了一個保護傘,而并不是為愛情提供保護傘!當然,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觀念造成了一定的沖擊。婚前財產公證使越來越多的人在有了保護自己權利思想的同時也使本來現實的現代愛情和婚姻關系變得更現實
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從法律方面來說,婚前財產公證是以減少財產糾紛為目的,起到了一個正確保護的作用;從社會角度來說,婚前財產公證則是新婚夫婦的理性選擇,對社會更存在有利的一面,是應該積極推崇的。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4、婚前財產公證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可以較容易界定的都是有形的產權。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無形財產越來越重要,能創造出比自身更大的價值。例如在知識產權方面的積累,雙方努力創造出的產品品牌等無形財產,凝聚著雙方的努力和互相幫助,該如何保護這部分財產,婚前財產公證制度無法在技術上做到合情合理。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弊有哪些?
婚前財產公證就是在結婚以前明確區分各自財產的行為。有人說婚前財產公證捍衛了愛情,也有人說婚前財產公證損害了愛情…具體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現象,存在老一代不認可和不接受、年輕人接受程度更高,以及不同的人對其看法兩極分化這三種情況。
1,老一代人不認可婚前財產公證,認為這樣做傷害了愛情。
作為老一輩人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是不認可的…他們認為,兩個人既然結婚,就應該互相信任、不分彼此,兩個人的財產也應該共有,這才是真愛的體現…如果還沒有結婚就把各自的財產進行公證,那就等于離心離德,這樣的婚姻注定無法長久。
2,年輕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接受程度更高,覺得這樣做確保了自己的獨立性。
與老一輩的看法相比,年輕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的接受程度要更高…年輕人非常注重獨立性,即使是對于婚姻和愛情,也要在具體情況當中體現出自己的獨立性,因此才會有婚前財產公證這種現象的產生…至于婚前財產公證對于婚姻和愛情的影響,還需要通過更長時間的觀察才能得出結論。
3,不同的人對于婚前財產公證的認識和看法兩極分化。
總體來說,對于婚前財產公證這個問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呈現兩極分化的狀態…支持者認為這體現了公正性和獨立性,反對者認為這樣做讓夫妻之間產生了隔膜…至于我的看法,我認為夫妻之間明算賬是有必要的,但是不必通過公證的方式來實現…雙方做好約定即可。
結婚有必要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嗎
你好,婚前辦理財產公證有利也有弊。
婚前財產公證的“利”
1、可以保證婚姻家庭的穩定性,避免那些出于功利目的的婚姻。通過婚前財產公證這種形式,將使夫妻雙方的財產各自獨立,從而地位相對平等。
2、可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申請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繼承法》等規定,對婚姻雙方的各自財產確定為個人所有,明確分清了財產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得到了相應的保護。
3、可以及時防止和懲治違反婚姻法的行為,避免離婚時因無法確認婚前財產而導致家庭內部產生不必要的糾紛。也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從而更好地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公證辦理流程)
婚前財產公證的“弊”
1、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2、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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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婚前財產公證的利與弊
一、婚前財產公證的好處: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2、短期內對解決財產麻煩有利。3、降低社會運行成本和摩擦成本。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弊端:1、有人為躲債而申請財產公證。2、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3、無法保護無形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