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需要做財產公證嗎(公證處公證一次多少錢)
婚前財產公證是必須的嗎?
能接受婚前財產公證。許多人容易被眼前的幸福沖昏了頭腦,做財產公證是理性的選擇。
一、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二、婚前財產公證的優點:
1、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由于經濟速度發展加快,人們面臨外界更多的選擇和誘惑,同時社會也給人們帶來了許多的挑戰,并不是每個人都能經得起這些挑戰和誘惑的,許多要結婚的人沒有充分認識到外界的誘惑和挑戰給婚姻帶來的危害,他們認為婚前財產公證多此一舉。其實,這樣的一紙公證對夫妻雙方都具有效力,它可以從物質上約束著夫妻雙方對婚姻負責,對降低離婚率有很大的作用,對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也有明顯的效果。
2、對短期內解決財產麻煩有利。
一般來說,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當婚姻出現問題面臨離婚時婚前財產公證就會發揮它的作用,可以在短時間內解決夫妻之間的財產紛擾。夫妻雙方可以按照事先已經進行的婚前財產公證內容的明晰分配,避免麻煩,又有利于解決一些由于分配問題而引起的其他不必要的爭端,節約了雙方的時間和金錢。
3、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
結婚和離婚都是夫妻雙方的權利。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前就辦理了婚前財產公證,那么,如果當他們婚姻出現危機迫不得已要離婚的時候財產問題處理起來就十分容易。法官可以通過對婚前財產公證書的仲裁來自由裁量財產的歸屬,這樣做減少了政府和社會各界為界定各自財產利益而進行的大量調查、取證、判斷、執行等麻煩,降低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婚前財產公證的缺點:
1、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夫妻之間的感情。
愛情和婚姻是建立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的,從戀愛走到結婚對每對情侶來說都是不容易的,如果就因為在結婚前辦理了一個財產公證而分清夫妻雙方的財產問題,這會大大傷害夫妻間的感情。盡管婚前財產公證對婚姻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但是它在保障婚姻的同時卻容易使雙方失去培養了許久的愛情,所以,至今仍有許多人堅決抵觸它。
2、婚前財產公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婚前財產公證沒有年限限制,因此在平衡雙方利益時司一能會造成,定程度的不公平。如果夫妻在結婚前進行了婚前財產公證將房屋等財產歸男方所有,而十幾年雙方有了子女,但是尚未成年,在這時候發生婚變,男方拋棄了女方和孩子,女方在婚前公證時一無所有,那么她和孩子的處境將會十分艱難,法律面對這一情況的時候也顯得無能為力。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婚前財產公證很大程度上幫助了我們解決未來婚姻中的各種財產糾紛問題,但是婚前財產公證在某種程度上也是對對方的一種不信任,會對兩人間產生一定影響。
婚前協議是否需要公證?
您好,婚前協議不是必須公證才能有效,是否公證取決于當事人意愿。
婚前協議是指有結婚意愿的男女雙方于結婚登記前簽訂就有關雙方婚前、婚后的財產歸屬、債權債務的享有承擔及其他權利義務等問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公證的意義在于加強文件的證明效力而非讓文件有效。因此,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前協議,雙方自愿簽署后都是有效的,對簽署協議的雙方產生約束力。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65 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結婚要不要婚前財產公證?
結婚可以做婚前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做婚前財產公證?;榍柏敭a公證的流程具體是:雙方要攜帶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公證申請被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符合條件的進行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結婚需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法律主觀:
一、 結婚 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結婚錢是否財產公正,法律沒有強制要求,主要是看夫妻雙方的意愿。實際生活中,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屋,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進行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就要算作共同財產。
二、什么財產有必要婚前財產公證呢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 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三、財產公正程序有哪些呢
第一步: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 合同 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第二步: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 代理 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第四步: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至此,婚前財產公證的辦證程序履行完畢。
以上是我們為大家整理的 結婚要做婚前財產公證嗎 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我們可以知道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不是法律上規定的必須公證才生效的事項,它遵循的是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
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婚前財產公證有必要嗎?
可以接受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婚前財產公證有助于明確夫妻雙方婚前財產的數量、范圍、價值和產權歸屬,是解決婚姻、財產糾紛的可靠的法律依據,對于穩定家庭關系和財產關系,預防婚姻糾紛,保護夫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2,婚前財產公證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離婚率的逐年上升,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在一定程度上預防了可能發生的財產糾紛,這樣不僅方便了雙方當事人,而且有利于社會穩定,還能夠減輕人民法院的審判壓力。
3,婚前財產公證有利于夫妻雙方良好感情的維系。由于在婚前辦理了財產公證,因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婚姻中的一方也會在心里產生壓力,如果這樣做,很可能導致離婚,而在失去這段感情的同時,在經濟上也不可能得到對方更多的好處。所以,在這樣一個壓力下,婚前財產公證對夫妻雙方起到了一個約束的作用,有利于夫妻雙方齊心共創美好家庭。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
婚前可以進行財產公證,也可以不用進行財產公證。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有: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文件
離婚財產分割需要提供的證明:
(1)雙方婚前有何個人財產,如有,提供有關財產的品名、數量、規格、新舊程度及價值,購買時間、財產的存放地點等。
(2)共同財產需提供的證據同個人財產。
(3)雙方有無共同購置的私有房產,如有,提供房屋座落的地點、門牌號、間數、朝向、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現在的使用狀況、房屋的價值。
(4)有無共同存款、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如有,需提供存款的賬號、戶名、金額存入儲蓄所名稱及地址,是定期還是活期的有關情況,存單現由誰持有。
(5)現金情況:人民幣、港幣、外幣,提供具體的數額,由誰掌握等證據。
(6)提供合伙入股、個人經營等財務狀況的證據。
(7)債權:債權的數額等義務人的情況。
(8)債務:提供有關證據。
(9)雙方經濟收入狀況(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結婚婚前財產不一定需要公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沒有強制男方雙方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是否辦理公證手續,只需要按照當事人的主觀意愿來進行確認。并且沒有經過公證并不會影響婚前財產的效力。只有經過了公證的婚前財產,才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存在著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要如何公證
1、當事人準備好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以及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2、雙方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等進行審查,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后,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當著公證員的面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婚前財產需要公證嗎
法律分析:婚前財產不一定需要公證,但是辦理公證登記之后,雙方的婚前財產協議會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公證后的婚前財產,同時還可以避免婚內糾紛的產生。雙方訂立的婚前財產協議,在進行公證之后,也是可以更改的。但是要變更經過公證的協議,同樣需要辦理相應的公證手續。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