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書和委托合同是一樣的嗎(委托書和委托合同的區別)
商標代理委托書和委托合同一樣嗎?
商標代理委托書 和 委托合同 一樣嗎 一般來說,委托書是雙向的,是合同的一種,應是一樣的,而委托 代理 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雙方法律行為,雙方先簽訂 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表現為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訂立的代為處理事務的有償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合同義務。 我們知道, 律師 在代理時候,需要授權委托。這含有需不需要特別授權的問題,沒有特別授權就是一般授權。因為附帶民事 訴訟 相當于民訴,訴訟代理人是要在法庭上辯論,提出回避之外,還可能要和解,承認,變更訴訟請求等,后面的和解,承認,變更請求,撤訴等,需要特別授權。這是民訴當事人處分權的表現。 而第一句話里面是 刑事訴訟 的訴訟代理人,變更訴訟請求,和解等,訴訟代理人都沒有權利,因為是 公訴 機關或者檢察院在指控,不要說訴訟代理人了,就是被害人自己也不能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撤訴,所以一般委托就好了,不需要特別授權。因為被害人自己都沒有這些權利,何談授權律師去做?所以自然不用特別授權。這是我們國家乃至全世界 刑法 的相同之處,那就是刑法由國家當起訴人一方,被害人作為當事人,是不享有民事那么多自主權和處分權的。 委托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權,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 授權委托書 的同時,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一份委托合同,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托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托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并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托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托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托合同中并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權。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①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或名稱、 法人代表 、法定地址; ②委托事項; ③代理權限; ④代理期間; ⑤對代理權行使的要求與限制; ⑧委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⑦受托人的權利與義務; ⑧代理費用(傭金)的計算標準、支付辦法; ⑨ 違約責任 等。 綜上所述,委托代理書和委托合同是一樣的,代理書也是合同的一種,只是稱謂不同罷了,但是其中也有細微的一些差別,在合同中一般是指明雙方各自應該承擔的權利與義務,以及違約之后如何處理等內容,而委托書更傾向于一種單方面的權利的托付。
授權委托書是合同嗎
法律主觀:
是合同。 授權委托書 是廣義的合同。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 代理 ,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書面委托代理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同時對于授權可以隨時取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書算不算合同
法律主觀:
算。 委托書是由委托人簽字確認,授權被委托人從事一種法律事務的法律文書。委托書是委托人的單方授權行為。而合同則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合意簽訂的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契約、協議,是雙務合同。一般情況下,單方委托書并不具有合同的表現形式,但如果委托書中明確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其也應屬于廣義上的合同,被委托人違背了委托人意志,不遵從委托內容做出損害委托人權益的行為,可以追究其 違約責任 。因此,委托書應屬于廣義上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委托合同和委托書的區別是什么
簡單的說,委托合同,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簽訂的,對雙方有效而不出示給別人的合同,通常包括有委托與受托方的權利與義務,報酬等條款。而委托書是是委托人給受托人的授權證明,表示受托人有權限為委托人處理某事務。格式沒有標準格式,看你需要哪方面的,律師有律師專用的,公司有公司專用的。
委托書和合同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委托合同是雙方法律行為,是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并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委托書則是單方法律行為,是授權行為,委托人簽字即生效。一種是合同行為,后一種則是以委托合同為基礎的授權行為。當然,沒有委托合同也可以直接進行委托行為。二者的關鍵區別就在于是雙方法律行為還是單方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和授權委托書的區別
法律主觀:
委托合同 是 代理 權產生的一種基礎法律關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有委托合同,所以委托人單方授權給受托人,受托人因此取得代理權。 而委托授權的受托人代理權并非直接來至于委托合同,而是來至于委托人的授權行為。委托授權的基礎法律關系有委托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 關系、雇傭關系、職務關系等等,甚至在現實生活中還沒有達成委托合意,但已經委托授權的,當然多數委托代理的基礎關系都是委托合同。委托授權獨立于委托合同,委托授權的書面形式即表現為 授權委托書 。
法律客觀:
委托授權,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托人將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托授權行為。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托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托授權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民法通則》第65條第l款)。有關委托授權行為是委托代理的基礎,而委托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委托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權,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托書的同時,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一份委托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授權委托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托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并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托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托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托合同中并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權。
委托書可以代替合同嗎
一、有委托書代簽合同有效嗎
1、有委托書代簽合同有效,當事人可以授權委托他人代簽合同,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代簽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二、委托人代簽定金合同有效嗎
委托人代為簽訂定金合同時,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授權委托書】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委托書和合同有什么區別
在當事人對他人進行委托的時候,有時候給的是委托書,就會比較簡單的寫清楚委托事項和責任等。而委托合同則是雙方要協商簽訂的。所以,委托書與委托合同區別有哪些?一、委托書與委托合同區別
委托授權書,是指委托人(被代理入)向受托人(代理人)授予代理權的意思表示。換言之,委托人將其愿意授予受托人代理權的內心意思通過一定的形式表達出來,這一行為就是委托授權行為。委托授權是一種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即以委托人單方的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只要委托人作出了這一意思表示,受托人即取得了代理權,授權的法律效果隨之產生。委托授權可以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則應當用書面形式。有關委托授權行為是委托代理的基礎,而委托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
委托合同則是—種雙方法律行為,必須基于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即委托方愿意授權,受托方愿意接受。在實踐中,為防止糾紛的發生,最好的辦法是在出具授權委托書的同時,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一份委托合同。
雙方的權利義務。
授權委托書一般只解決代理權是否形成的問題,委托合同則一般只解決雙方的權利義務問題,并不當然解決代理權的問題。如果委托合同中有專門的授權條款,明確規定了代理事項、權限、期間等內容,則可不必另行授權,自委托合同簽訂生效之時,代理人即取得代理權。如果委托合同中并無明確授權的意思表示,只規定了其他權利義務事項,則不能認為受托人已取得代理權。
二、委托與代理的本質區別
責任的承擔不同。代理是指一方授予他方代理權,他方依代理權與第三方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后果由一方承擔的一種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指一方將一定的事務委諸于另一方實施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三、委托合同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務的處理對其已無意義,同時委托人也無從對委托事務指示,加以關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則委托人對受托人的能力與經驗的依賴落空,委托事務也無從繼續進行。因此,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死亡的,委托關系應終止。
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實死亡和宣告死亡兩種;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終止。
(二)一方或雙方喪失民事行為能力。這是指當事人原有行為能力而后來因某種原因(例如患有精神病)而喪失行為能力。
(三)若當事人是企業的,則該當事人破產。已破產的企業因其信用喪失,無法保證合同的繼續履行,因此委托關系應終止。
但本法并非強行性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通過約定排除或限制本條(《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條)的效力。例如,雙方可以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關系繼續存在,由委托人的繼承人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人繼承委托的地位;或者委托人喪失行為能力時,由其法定代理人繼承其地位。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委托書與委托合同區別”等相關法律知識。委托合同相對于委托書是更全面的規定,并且需要雙方確定委托事項和違約責任等,二者區別是比較好區分的。
委托書和委托協議一樣嗎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委托書是雙向的,是合同的一種,應是一樣的,而委托代理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具體反映在委托合同中。委托合同往往是授權行為的基礎。二者既互相聯系,但又各不相同。雙方法律行為,雙方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表現為雙方互相信任的基礎上訂立的代為處理事務的有償合同。是雙務合同,雙方互負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條 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是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