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地方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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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地方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的區別:
1、制定機關不同:地方性法規由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制定,地方規章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2、法律效力不同:地方規章的法律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