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的管轄法院是什么地方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主要是因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占有等發生糾紛而引起的訴訟,以及相鄰不動產之間因通行、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發生爭議而引起的訴訟等。法律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糾紛管轄規定是什么?
不動產糾紛管轄范圍的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確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具有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均屬于不動產的債權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屬于不動產的物權糾紛。
考慮到不動產通常具有較大經濟價值及其不可移動的屬性,為方便法院審理、調查和執行,更好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民財產權利,對不動產糾紛設置了專屬管轄制度。然而專屬管轄是對當事人訴權處分的一種限制,是訴訟程序上的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意進行變通,所以應從嚴把握,盡可能限定在確有必要的范圍內。所以將適用專屬管轄的不動產糾紛限定在“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糾紛”,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動產物權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
不動產物權糾紛如何解決?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于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于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不動產糾紛適用于專屬管轄規定,不動產進行變更、設立時,應該依法進行登記,不進行登記的不動產不產生法律效力。當不動產出現糾紛時,首先要確定不動產的歸屬問題,然后到相應的人民法院起訴。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的,不能取得不動產的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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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不動產專屬管轄包括哪些
不動產專屬管轄包括以下內容:
1、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不動產糾紛僅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4、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薄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糾紛法院管轄如何規定:一、當事人想約定管轄時,在不違反法院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已經約定管轄的,以約定的為準。三、當事人沒有約定管轄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下合同的具體履行地是:1、買賣合同履行地問題(1)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僅約定了交貨地點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對履行地點、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確定案件管轄。(2)購銷合同的實際履行地點與合同中約定的交貨地點不一致的,以實際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2、承攬合同履行地為承攬方所在地;3、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4、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5、證券回購糾紛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交易場所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業務,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應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規定的管轄法院1、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未載明付款地的,票據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3、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4、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五、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不動產物權糾紛專屬管轄
法律主觀:
2005年9月30日,愛達公司與愛建信托公司、愛建集團公司簽訂《最終處置協議》,協議主要約定:愛建信托公司“有且僅有哈爾濱愛建地下商貿城135000平方米建筑面積及哈爾濱百聯購物中心約16.4萬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房地產權益”,其中第一項已經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第二項由愛建信托公司委托愛達公司代為處置,但并未放棄權利。除上述建筑面積外,項目中的其他房地產權利均由愛達公司享有。2011年6月7日,愛建信托公司與愛達公司、顏立燕簽訂《整體框架協議》,并約定該協議生效后,愛建信托公司與愛達公司及其關聯企業以往簽署的所有合同、協議等民事文件全部終止,依據前述民事文件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解除,同時約定因該協議引發的爭議由合同簽署地(上海市長寧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愛達公司訴求《整體框架協議》因被迫所簽署應屬無效,故要求繼續履行2005年9月30日《最終處置協議》。愛建信托公司提出管轄異議,要求本案應移送至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裁判意見最高院認為:由《最終處置協議》約定可見,該協議的主要內容是對于雙方履行之前的合資、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而建設的兩座商場所有面積的分割和所有權確認,以及之后如何處理該兩處不動產。愛達公司一方訴請要求繼續履行該協議,即要求按照協議內容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處分。根據雙方自認,在該協議簽訂時,兩座商場的房屋已經建成,雙方簽訂《最終處置協議》的目的不僅是對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利潤分配等的債權清算,而且是對已經開發的不動產房屋進行的物權分割和確認,因此,按照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看,本案應當屬于上述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引起的物權糾紛”的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范疇。至于上訴人提出2005年的《最終處置協議》已經被2011年的《整體框架協議》所替代,該協議是對雙方之間整體債權債務的總結,并非房地產合作開發糾紛,應當適用約定管轄的問題。本院認為,愛達公司一方雖然在訴訟請求的第二項要求確認《整體框架協議》無效,但是該訴訟請求是基于確認繼續履行《最終處置協議》而衍生的訴訟請求,并非獨立于第一項訴訟請求之外,換言之,本案就目前程序性審理階段來看,愛達公司一方作為原告,其訴爭的法律關系是要求確認兩座商場的房地產所有權的分割和處置,并非結算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不宜按照第二項訴訟請求的內容來確定管轄法院。至于《整體框架協議》是否有效以及是否替代了《最終處置協議》,屬于實體審理的范疇,應當通過實體審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180-181頁】一書中,針對不動產物權糾紛專屬管轄如何理解時認為,“實踐中,區分不動產物權糾紛與不動產債權糾紛會產生一些歧義,例如確認房屋抵押合同無效究竟屬于哪一類糾紛。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明確,按照物權變動原因與結果相區分的原則,確定糾紛的性質和案由。對于因物權變動的原因關系,即債權性質的合同關系產生的糾紛,如物權設立原因關系方面的擔保合同糾紛,物權轉讓原因關系方面的買賣合同糾紛,均是債權糾紛;對于因物權設立、權屬、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權關系產生的糾紛,則是物權糾紛。”本期所推送的案例中,最高院認為“愛達公司一方訴請要求按照協議內容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處分。根據雙方自認,在該協議簽訂時,兩座商場的房屋已經建成,雙方簽訂《最終處置協議》的目的不僅是對合作開發房地產的利潤分配等的債權清算,而且是對已經開發的不動產房屋進行的物權分割和確認,因此,按照當事人訴爭的法律關系性質來看,本案應當屬于不動產糾紛專屬管轄范疇?!钡鶕睹袷略V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所載專屬管轄的認定規則來檢視本期案例的話,最高院所持之觀點不無值得商榷和推敲之處。法規指引《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睹袷略V訟法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等。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行政訴訟,其管轄人民法院是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的不動產是相對動產而言的,它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就推動使用價值的實物。比如灘 涂、草原、山林、建筑物等土地及其附著物。不論是因對不動產的所有權、使用權引起的,還是因對不動產的處分權、占有權引起的,均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 院管轄。之所以要把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主要是因為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對不動產的歷史沿革、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 屬以及當地的其他的具體情況都比較清楚,也便于在當地進行實地勘查和收集證據,有利于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分清是非,及明正確地進行案件的審理工作,便于判決的最終執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行政機關向什么所在地
法律分析:不動產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他附著于土地上的定著物,包括物質實體及其相關權益。不能移動或者如果移動就會改變性質、損害其價值的有形財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長的植物等。財產劃分的一種形態。因不動產對人們生活影響重大,且具有耐久性、稀缺性、不可隱匿性和不可移動性等特點,故許多國家法律對其均有特殊規定。在民事實體法上,不動產權利的變化,如以不動產為買賣或設立抵押權的標的物時,必須經一定登記的公示手續,否則不發生效力;在民事程序法上,因不動產所引起的糾紛,一般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九條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鶎尤嗣穹ㄔ赫J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