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和撤銷案件的區別(檢察院不起訴和撤銷案件的區別)
不起訴和撤銷案件的區別
法律主觀:
2013年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引入了刑事和解制度。如果犯罪嫌疑人和受害者就賠償問題達到協議,取得受害者諒解的,司法機關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于刑事處罰。究竟是從輕、減輕還是免于刑事處罰,由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案情決定。犯罪嫌疑人毆打人,不但給受害人造成損害,同時也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所以,針對此案,是否撤銷立案的決定權在司法機關,不在受害人。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章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條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第二百七十九條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不起訴與撤銷案件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起訴發生于審查起訴階段,由人民檢察院的公訴部門作出。撤銷案件發生于偵查階段,由人民檢察院的反貪、反瀆、監所部門作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存疑不起訴公安會撤銷案件嗎
存疑不起訴公安會撤銷案件。如果是檢察院自己提出的案件可以撤銷,如果是公安局立的案件,檢察院只能建議撤銷,而不可以撤銷。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案件經過偵查,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撤銷案件是制作的文書,稱為撤銷案件決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撤訴和不起訴有啥區別
法律分析:檢察院自偵案件移送審查不起訴與撤銷案件就是發生的階段不同、案件性質不同,案件不起訴一般是證據不足,撤銷案件就立案錯誤。在偵查階段發現不應當立案的,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應當起訴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因法定不究不起訴,即為絕對不訴;二是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為存疑不訴;三是因情節輕微不起訴,即為酌定不訴或相對不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等。
第一百七十七條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案件時作出不起訴及撤銷案件的處理所適用的情況有何區別?
1、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重要而經常運用的一項訴訟權利,不起訴決定書對保障人民檢察院正確發揮不起訴權利起著重要作用。不起訴決定具有終止刑事訴訟的程序效果,不起訴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的表明終止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文書,因此,不起訴決定書理應對所決定不起訴人的訴訟地位和行為性質予以界定。不起訴決定書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刑事案件偵查機關(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罪證不足,以及按照法律規定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時作出不起訴決定所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文體之一,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內容。
2、撤銷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 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所謂“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是指經偵查查 明的事實不是犯罪的事實;或者雖有犯罪事實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屬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即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 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的。公 安機關在整個偵查過程中,無論何時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都應當按照本條規定辦理,及時撤銷案件并且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久押不 放;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及時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檢察院不批捕后,公安怎樣才會撤銷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撤銷案件的規定如下:
1、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展資料
1、需要撤銷案件的,辦案部門應當制作撤銷案件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撤銷案件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原來立案的根據和來源;
(二)案件偵查的結果;
(三)撤銷案件的理由和根據。
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其中“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各是怎樣的情況?58
1.上列三種不同處理的法律意義都是"不追究刑事責任";
2.各是針對案件在不同的環節適用的,由不同機關適用.具體是:
撤銷案件,適用于案件尚在偵查機關偵查,作撤銷案件處理,公安等偵查機關適用。偵查機關本來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經查認為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自然是“撤案”嘍!
不起訴,適用于案件尚在檢察院審查,為不起訴。檢察院是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提起公訴。發現不需追究,自然是“不起訴”了。
終止審理,適用于案件已經移送人民法院審理,應作終止審理。審理發現具有無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當然沒有必要再繼續審理,自然是“終止審理”。
宣告無罪,適用于案件經法院開庭審理后發現,應作宣告無罪。法院經開庭審理結束后,應當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有查明不需追究其刑事責任,自然是“宣告無罪”。
3.對檢察院自行立案偵查的案件的規定是,發現上列情形之一,已經移送審查起訴的,應退回自行偵查部門,予以撤銷案件。
情況就是這樣.如有不明白,請補充提問!
檢察院自偵案件移送審查不起訴與撤銷案件有什么區別
檢察院自偵案件移送審查不起訴與撤銷案件就是發生的階段不同、案件性質不同,案件不起訴一般是證據不足,撤銷案件就立案錯誤。
在偵查階段發現不應當立案的,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發現不應當起訴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分為三種情形:一是因法定不究不起訴,即為絕對不訴;二是因證據不足不起訴,即為存疑不訴;三是因情節輕微不起訴,即為酌定不訴或相對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