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駁回起訴和判決駁回起訴的區別(判決駁回起訴的6種情形)
判駁和裁駁的區別
法律分析:起訴要件為訴訟成立要件,系判斷當事人提起訴訟能否成立的形式要件。若原告起訴不符合該起訴要件,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合法為由,通過裁定形式駁回起訴。但若案件實質上涉及到原告的權利保護要件是否成立時,應由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后加以判斷。如果其提起的訴訟請求缺乏權利保護要件,即訴訟請求不能成立的,則法院應以原告之訴不能得到支持為由通過判決形式駁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應適用判決還是裁定,引用什么條文?
在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中,發現有的一審法院在審理中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在制作法律文書時出現兩種不同作法,一種是適用判決駁回,另一種是適用裁定駁回,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三項,應如何制作文書和適用條文?請給予解答。 首先應該指出的是來信中設定的情況存在伺題。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條件,對于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人民法院應用裁定采處理。具體講就是,如果在立案審查階段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裁定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后發現不符合起訴與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39條的規定,裁定駁回起訴。其次,是關于涉及判決與裁定在適用上的區別問題。判決適用于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如,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過對案件的實體審理,認為當事人的主張依照有關實體法的規定不能成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于這種情況則用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喪失的是請求人民法院就雙方問的民事權益之爭依法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的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裁定適用于解決審理案件中涉及的程序問題,如,駁回起訴,按前述所指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立案后,經審查認為該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與受理的條件,用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喪失的是程序意義上的起訴權。
裁定和判決的區別
裁定和判決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適用事項不相同,裁定一般要解決的是訴訟過程中的程序性的問題,目的旨在是使人民法院有效地指揮訴訟,清除訴訟中的障礙,推進訴訟進程,判決則是為了解決當事人雙方爭執的權利義務問題,目的是為了解決民事權益糾紛,使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得到解決;
2、兩者作出的依據不同,裁定依據的事實是程序性事實、依據的主要法律是民事訴訟法,而判決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民法、經濟法等實體法;
3、在一個案件中,發生法律效力并被執行的判決只有一個,而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個;
4、判決必須用書面形式表現出來,而裁定既可用書面形式,又可用口頭形式,口頭裁定作出后,記入筆錄即可;
5、上訴、抗訴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5日,而不服第一審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第一審刑事判決的上訴、抗訴期限為10日,而不服第一審刑事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為5日。
判決是指司法機關對審理結束的案件作出裁決的行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
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裁駁和判駁的區別
法律分析:一般認為判駁處理實體問題,裁駁處理程序問題;或者判駁是經過實體審理后作出的,裁駁是立案后實體審理前作出的。這兩種說法有合理之處,但十分片面。究其原因,這兩種說法并未真正考慮判駁與裁駁的性質區別。
裁定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判決駁回起訴,指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事實根據或法律依據或超過訴訟時效,而以判決行使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
首先要明確的是,裁駁的程序一定在判駁之前,因為原告沒有起訴權,又何來勝訴權。兩者本質性的區別在于,裁駁是對原告訴權(即起訴權)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判駁是對原告實體請求權(即勝訴權)的否定,其法律后果是原告司法救濟的目的不能實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院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
裁定書和判決書區別如下:
1、數量不同
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后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例如原告自愿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裁定書結案的。
2、目的不同
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序問題。判決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而裁定書可以以口頭形式下發。
3、上訴不同
不服判決書和裁定書可以上訴,但是判決書皆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5天。而裁定書除了部分可,上訴外,其余均不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書,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駁回起訴裁定書。
裁定書生效時間
1、如果是一審,從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為上訴期,未上訴的,十五日過后就生效,生效后三日內是對方支付的時間,超過三日,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了。
2、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一審民事判決書在生效之前有個上訴期限,為15天,原被告雙方自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5天不提起上訴的,判決書生效。
法院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有什么區別?
法院的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在本質和程序上存在明顯的區別。
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指法院在審理案件后,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或證據不足,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的判決。而裁定駁回訴訟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或者案件不屬于法院管轄范圍等原因,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裁定。
具體來說,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在案件實體審理結束后作出的,是對案件實體的判斷,即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予以支持所作出的結論。而裁定駁回訴訟是在案件程序審理中作出的,是對案件程序的判斷,即對原告的起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所作出的結論。
舉個例子,如果原告起訴被告要求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告有責任,那么法院會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如果原告起訴的被告主體資格不符,或者起訴的時間已經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那么法院會作出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綜上所述,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和裁定駁回訴訟在本質和程序上存在明顯的區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是對案件實體的判斷,而裁定駁回訴訟是對案件程序的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