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重復起訴的四種情形(允許重復起訴的四種情形是什么)
構成重復起訴的條件
構成重復起訴通常需要三個條件,即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起訴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或者判決無效。
構成重復起訴意味著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提出了與之前同樣的訴訟請求。一般來說,構成重復起訴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如果這三個條件都得到滿足,那么就可以認為構成了重復起訴。在一定條件下,重復起訴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或者判決無效。例如,在同一案件中已經有了有效判決或者調解協議產生,那么同一方當事人再次對相同的對象提出訴訟請求則不得成立;另外,如果某方當事人在之前已經自愿放棄了相同的訴訟請求或者受過判決,那么也不能再次提出此類訴訟請求。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構成了重復起訴,也不一定會被法院撤銷或駁回。如果此次起訴的原因、目的和法律依據等方面都與之前不同,或者原來的訴訟已經過去了較長時間,那么法院也可能會認為此次起訴并非重復起訴,而是新的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方萬一在重復起訴的情況下不出現,會有什么后果?如果被告方在重復起訴的情況下未能出現,法院可能會對其進行缺席判決。具體來說,如果原告方提交的證據和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認可,那么法院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方承擔相關的民事責任或者刑事責任。被告方未能出現的原因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因此應該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因為缺乏證據和辯護而被判定承擔不當責任。
構成重復起訴需要滿足相同的原告、被告和訴訟請求三個條件。在一定條件下,法院可能會駁回重復起訴或者對其進行無效判決。如果被告方未能出現,可能會面臨缺席判決的風險,因此當事人需要充分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再次起訴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原判決書或者裁定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但當事人請求再審或者申請執行、變更、撤銷的除外;(二)原來一方當事人在起訴前已經自愿放棄或者受過判決,另一方當事人不同意重新審理的;(三)訴訟請求與原來的訴訟請求不同。
民事訴訟法關于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允許重復起訴的四種情形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起訴的流程和費用
民事訴訟的起訴流程:準備起訴,立案。
費用標準:財產案件: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1萬元-10萬元的,2。5%;10萬元-20萬元的,2%;20萬元-50萬元的,1。5%;50萬元-100萬元的,1%;100萬元-200萬元的,0。9%;非財產案件: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準交納。4、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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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允許重復起訴四種情形
允許重復起訴四種情形: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一)“當事人”的范圍
1、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
2、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訴訟擔當人,即代他人進行訴訟的人,如合同法中的代位權人、民訴法中的訴訟代表人等。
(二)“相同”的含義
1、當事人是否相同與當事人在兩訴中的地位無關,只要是在上述當事人的范圍內,即可以拋開訴訟地位直接進行比對。
2、“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但不可以是前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后訴的當事人之中。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一)“訴訟標的”的含義
1、實體法說,包括舊實體法說(法律關系說)和新實體法說(法律事實說);
2、訴訟法說(新訴訟標的理論),包括一分肢說和二分肢說;
3、訴訟標的相對說。
我國當前的通說與實踐做法:舊實體法說,即當事人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或法律關系。
(二)“相同”的含義
1、后訴與前訴在實體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完全一致;
2、后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屬于前訴的先決問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一)“相同”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完全一致,或包含于前訴訴訟請求的諸項之中;
2、后訴的訴訟請求蘊含在前訴的訴訟請求之中;
3、后訴的訴訟請求包含在前訴的先決問題之中。
(二)“否定”的含義
1、后訴的訴訟請求與前訴的訴訟請求或前訴所包含的某項訴訟請求完全相反;
2、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蘊含的訴訟請求;
3、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先決問題;
4、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否定前訴所認定的基本事實。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247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重復起訴的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法律依據】:
《民訴法解釋》第二百四十七條
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資料
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
1、前后的訴訟當事人都為同一人;2、前訴訟和后訴訟的訴訟標的相同;3、前后訴訟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是后訴訟的請求在實質上是想否認前訴訟的裁判結果。若符合以上的三個要件,則構成重復起訴。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即使已經受理了,也要駁回。
可以再次起訴的情形
法律分析: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案件經人民法院裁判后,當事人不能以同樣的訴請、理由重復起訴,當事人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后,發生新的事實,當事人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百四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撒訴處理后,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 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 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重復起訴的要點是什么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前訴和后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前訴與后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是后訴訟的請求在實質上是想否認前訴訟的裁判結果。
重復起訴指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具體如下:
重復起訴的構成要件:
(1)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2)前訴和后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3)前訴與后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是后訴訟的請求在實質上是想否認前訴訟的裁判結果。
一事不再理和重復起訴的區別
一事不再理和重復起訴是有一定區別的,具體如下:1、一事不再理是訴訟原則之一,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就同一事實再行起訴和受理;2、重復起訴是基于同一個事實和理由而提起的訴訟,或者就同一案件向兩個法院提起的訴訟;3、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一事不再理原則,就是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再次起訴和審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當事人的范圍。通常的當事人,即原告、被告,也包括訴訟參加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獨立進行訴訟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事人是否相同,不僅僅指當事人完全一致,也可以是后訴的當事人均包含在前訴的當事人之中,其與當事人在前后兩訴中的地位無關。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四十七條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訴,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重復起訴:
(一)后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
(二)后訴與前訴的訴訟標的相同;
(三)后訴與前訴的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后訴的訴訟請求實質上否定前訴裁判結果。
當事人重復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