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次起訴(裁定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次起訴)
因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能否再起訴
法律主觀:
當事人因證據不足被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訴訟請求的,一般是不能再次就同一事由再次起訴的,但可以進行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駁回訴訟請求后能否再起訴
法律分析:
可以。需要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駁回起訴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條件,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指法院對原告的訴請或被告的反訴請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訴訟主張,經審理后依照法律規定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和主張判決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規定,“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的法律后果不同。駁回起訴的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再次起訴的,如符合起訴條件,法院應予受理;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生效后,當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及訴訟請求重新起訴,若當事人堅持起訴的,法院應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衍生問題:
駁回訴訟請求有哪些?
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后,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原告被駁回后是否可以再起訴
法律主觀:
不能。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 立案 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 律師 代理 。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二條 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符合起訴條件且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三條 原告應當預交而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通知后仍不預交或者申請減、緩、免未獲批準而仍不預交的,裁定按撤訴處理。
被法院裁定駁回起訴后可以再次起訴嗎?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以再起訴。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二審法院查明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一審法院立案受理,進行實體審理。
駁回起訴與駁回訴訟請求區別是什么?
1、定義不同:駁回起訴,是指法院對于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如果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依照程序法上的規定,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而駁回訴訟請求則是法院對于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也就是法院認為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上的依據。
2、適用條件不同:駁回起訴主要是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19條關于受理的條件,不得通過司法程序主張權利。駁回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的訴求符合起訴條件,但是缺乏足夠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3、適用的階段和法律文書不同:駁回訴訟應適用判決的形式。而駁回起訴應適用裁定的形式;
4、產生的后果不同:當事人的訴求被判決駁回后,無新的事實和理由,根據“一事不再理”的原則,不得再行起訴。而駁回起訴,一旦其符合起訴條件,當事人可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向法院起訴。
駁回起訴后還能再起訴嗎
法律分析:
可以再起訴。
1、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如果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對一審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不服,可以就該裁定上訴。
2、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進行審理。
起訴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對特定案件進行審判的行為。刑事案件的起訴,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對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在于請求法院通過審判追究被告人的經濟賠償責任。起訴必須是有起訴權的公民或法人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衍生問題:
裁定駁回起訴后多久可以再起訴
裁定駁回起訴后十日內可以再次起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需要注意的是,被法院裁定不受理、駁回起訴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訴的,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說明法院駁回起訴后可以重新起訴。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一審已經駁回訴訟請求,原告就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到同一法院,法院是否應該受理?
你的問題有誤:駁回訴訟請求應當是判決,駁回起訴應當是裁定。你的問題是駁回訴訟請求,但補充講的是裁定,所以有點疑問。
如果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依據“一事不再理”原則,法院不能再受理。確有新的證據可以申訴。
一事不再理原則是我們在訴訟中所遵循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就是對于同一個案件,或者說雙方當事人之間所訟爭的同一個法律關系,當事人不得就此提起兩次訴訟,對于法院來說,對于雙方當事人所訟爭的法律關系已經作出生效判決的,不得重復作出判決。
如果裁定駁回起訴,說明你的訴訟不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受理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改變形式要件或實質要件后,只要符合民訴法108條規定,另行起訴到法院是可以的,但原封不動再次提交,法院不會受理。
裁定駁回起訴后能否再次起訴
法律主觀:
不能。駁回起訴是指人民法院依據程序法的規定,對已經 立案 受理的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的起訴不符合我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起訴條件和法院的立案條件,而對原告的起訴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如若不明白,請咨詢相關 律師 代理 。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能否再起訴
訴訟請求被駁回后能否再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一個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當事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這個規定的時間通常為判決生效后的六個月內。
在再次起訴時,當事人需要重新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當事人沒有新的證據或者沒有對原判決提出實質性的異議,那么再次起訴可能會被法院駁回或者不予受理。
綜上所述,當訴訟請求被駁回后,當事人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再次提起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再次起訴需要重新提交證據和起訴狀,并按照法院的要求進行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裁定生效后,對判決、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判決、裁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