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鑒定與勞動鑒定的區別(傷殘鑒定與勞動鑒定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能力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1、確定的時間不同。2、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3、目的不同。4、標準依據不同。5、使用目的不同。6、等級劃分不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嗎,有什么區別
我們知道,如果當事人受傷,勞動能力受損的,為確定賠償數額,畢竟進行勞動能力鑒定,提交鑒定申請和必要的材料。有的朋友就會疑惑,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嗎,有什么區別?今天,我為您回答這一問題。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兩者區別在于:
1、確定的時間不同。
傷情鑒定在傷情發生后即應進行,而傷殘評定則應在治療終結后進行,這是因為兩者的評價基礎不一樣。
2、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傷情鑒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3、目的不同。
傷殘評定主要在于評判治療終結后的傷殘程度,即對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響程度,傷殘鑒定的等級直接影響到鑒定的結果。而傷情鑒定在于確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鑒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損傷程度和傷殘程度的評定上是有一定區別的,也就是說,可以被鑒定為重傷的不一定構成傷殘。因為有些損傷本身可能很嚴重,但經過治療后可能痊愈而不影響功能。
4、標準依據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除了用于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而傷情鑒定,目前依據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門聯合制定的《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和《人體重傷鑒定標準》。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而傷情鑒定則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劃分,即是以輕、重傷或死亡多少人來劃定的。
6、等級劃分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根據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傷殘評定根據對工作、生活和社會活動影響的程度劃分為I級(1級)至X級(10級);傷情鑒定則根據損傷本身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傷、輕傷和重傷。如果還有疑問,可咨詢。
工傷勞動鑒定和傷殘鑒定一樣嗎
法律分析:
不一樣。二者鑒定的部門鑒定的依據和傷殘等級賠償標準都不一樣。工傷是勞動保障部門委托指定工傷鑒定中心依據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標準進行鑒定,賠償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標準。交通事故傷殘鑒定是屬于司法鑒定,依據交通事傷殘等級鑒定標準,賠償依據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賠償。一般國家比較照顧勞動者,同樣的傷殘工傷鑒定的結果比交通事故的傷殘等級要高,至少是不低于司法鑒定的傷殘等級。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五十四條 鑒定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并出具書面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由鑒定人簽名,鑒定意見還應當加蓋機構印章。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載明以下事項,一,委托人;二,委托日期和事項;三,提交的相關材料;四,檢驗、鑒定的時間;五,依據和結論性意見,通過分析得出結論性意見的,應當有分析證明過程。檢驗報告、鑒定意見應當附有鑒定機構、鑒定人的資質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的區別: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傷殘等級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傷殘等級鑒定也稱工傷評殘,是勞動鑒定委員會在勞動能力鑒定技術小組認為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需要評殘的基礎上,依據《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對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的職工傷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依賴護理的程度作出的判別和評定。一共有十個級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從性質上來說,勞動能力鑒定是傷殘等級鑒定的基礎。從程序上來說,是先鑒定后評殘。從范圍來說,勞動能力鑒定范圍更大一些,即除對工傷(含職業病)進行鑒定外,還包括對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導致的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其主要職能是從醫務方面對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鑒定。而傷殘等級鑒定相對來說更專業、更嚴格,其職能是對工傷和患職業病職工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狀況進行的鑒定。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鑒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進行。 勞動能力鑒定也稱勞動鑒定,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工作中因種種原因造成勞動能力不同程度的損害,致使勞動者在部分、大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有關部門在醫學方面對其做出的鑒別和評定。通常情況下,我國的勞動能力鑒定工作只負責因工傷或因病而導致的勞動能力鑒定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1、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由勞動者或家屬或單位向勞動部門提出;交通事故傷殘評定一般由公安機關或由當事人向法院或向第三方有資質的機構提出鑒定申請。
2、標準依據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除了用于工傷的《勞動能力鑒定- - 一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還有非工傷用的《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傷殘評定的依據的標 準是《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GB18667-2002》,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這是文件依據的不同。而上述標準制定時所參照的醫學或生理依據也不同。
3、使用目的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備案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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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是:
1、概念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鑒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
2、確定的時間不同;
3、提出鑒定的時間和機關不同;
4、目的不同;
5、使用目的不同。
勞動能力鑒定目的是獲取相應的工傷待遇。
傷殘評定結論多用來確定民事賠償或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責任;
5、等級劃分不同。在職工發生工傷事故以后,單位必須在職工發生工傷起一個月內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報,那么職工個人及其親屬都可以在一年內提出認定申請的。
職工可以自己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部門提出認定申請。
即使已經離職,但畢竟是在離職前發生的事故,單位應當承擔責任。
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鑒定工傷等級,然后按照傷殘等級計算傷殘賠償數額。如果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的義務,工傷職工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直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申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如果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級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醫療衛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二)掌握勞動能力鑒定的相關知識;(三)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的區別
【法律分析】:1.在司法鑒定中心做的傷殘等級屬于人身損害方面的, 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做的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屬于勞動爭議方面的。
2.傷殘鑒定是指功能喪失的程度,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
3.勞動能力鑒定是通過對一個人從事體力工作的能力的鑒定,確定其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傷殘等級是指一個人的傷殘程度,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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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鑒定一樣嗎
法律分析: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鑒定不一樣。
申請鑒定主體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主體是已被認定為工傷的職工本人、近親屬、雇傭單位均可;傷殘鑒定申請主體只能是傷者本人。
申請鑒定的前提條件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的前提是,工傷申請鑒定主體已經取得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出具的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也即沒有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不會受理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者的申請;傷殘鑒定的前提是,申請者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
申請鑒定的依據、內容和需要提交的材料不同;勞動能力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工傷保險條例》和《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的內容包括:工傷醫療終結期、停工留薪期確認、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等。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需同時提交的材料有:職工工傷認定決定書、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包括職工個人情況資料、職工工傷情況資料、醫療機構診斷資料等);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受傷評定》,傷殘鑒定的內容包括:傷者精神狀態、生理機能、街跑結構的異常及其對生活的影響,傷殘鑒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認定書、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出院小結、病歷本、殘疾診斷證明等。
申請鑒定的時間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時間是治療期滿(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證鑒定一樣嗎
勞動能力鑒定和傷殘鑒定不一樣。
勞動能力鑒定與傷殘等級鑒定既有聯系又有區別;二者的工作程序和判別依據也不同。但對于明顯的工傷(含職業病)案例來說,傷殘等級鑒定可以與勞動能力鑒定同時進行;二者的申請鑒定的時間也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時間是傷者病情相對穩定后,可以提出申請;傷殘鑒定申請時間是醫療終結后。
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證鑒定并不完全相同,雖然二者都是與殘疾有關的鑒定工作,但是有以下幾點不同之處:
1、目的不同:勞動能力鑒定是為了評估一個人是否有勞動能力,能夠從事哪些工作,以及需要哪些幫助和支持,而殘疾證鑒定是為了確定一個人是否符合殘疾人的定義,以便享受相應的殘疾人福利和保障;
2、適用范圍不同:勞動能力鑒定主要適用于就業和職業培訓等方面,而殘疾證鑒定則適用于各種福利和保障方面;
3、鑒定標準不同:勞動能力鑒定的標準主要是根據個人的身體狀況、能力、經驗、職業技能等因素來評估,而殘疾證鑒定則是根據殘疾人的定義和相關法律法規來確定。
在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證鑒定時,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提供真實信息:需要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和相關證明材料,不得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證明材料;
2、注重時間節點:需要注意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證鑒定的時間節點,申請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和要求;
3、選擇正規機構:應當選擇正規的鑒定機構進行申請和鑒定,以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風險和問題;
4、保護個人隱私:在申請和鑒定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個人隱私和安全,不要泄露個人信息和涉密信息。
綜上所述,勞動能力鑒定和殘疾證鑒定都是涉及到個人的敏感信息和權益,應當認真對待和維護。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