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怎樣的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不當得利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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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怎樣的
不當得利與拾得遺失物的區別是性質不同。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的原因,使他人受損而自己獲益的事實,要求他人致損和自己獲益是有因果關系的。拾得遺失物,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拾得人并沒有取得所有權,只是擁有必要的費用請求權,并且負有的保管義務和報告義務。拾得人的拾得行為也不是致他人受損的原因,沒有因果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