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才生效嗎(財產分割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需要公證嗎
協議離婚財產分割不需要公證。
財產分割協議只要夫妻雙方在自愿平等的情況下,就財產分割協商一致的,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當按照協議分割財產;協議離婚的,是不需要進行公正的,因為協議本身具有法律效力。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所以協議離婚后財產是不需要公證的,公正也只是對于你們雙方協議一個法律程度上的確認,但并不意味著協議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公正的話雙方也必須按照協議離婚書的內容來履行各自的義務,享受各自的權利;離婚協議中涉及財產關系的條款是附生效條件的協議,在雙方同意離婚或者判決離婚的條件下應當認定其效力。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離婚,應當按雙方約定分割財產。財產分割協議的成就條件即離婚。但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所附生效條件,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附生效條件,因為其成就需要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決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單方面使財產分割協議不產生約束力且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協議離婚具體需要的材料及手續是: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2、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3、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相關規定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
4、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
5、雙方自愿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并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6、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7、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8、頒發離婚證。
綜上所述,除非有可變更或可撤銷的情形,否則,人民法院在判決離婚的情況下,應當將協議作為分割夫妻財產的重要證據,即法院要按照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作出判決。離婚協議,是指婚姻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以及離婚后財產債務如何處理、子女歸誰撫養等相關問題達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協議書。所以,離婚協議的內容一般包括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等三項內容,其中關于離婚和子女撫養的內容屬于夫妻人身關系的性質,而財產處理則屬于夫妻財產關系的性質,因此,離婚協議的性質應是一種混合合同。這與離婚訴訟是一種復合之訴的道理是一樣的。離婚協議中涉及夫妻人身關系條款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離婚協議中的房產分割需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協議離婚房產分割需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不強制規定公證。
法律未規定離婚協議財產分割需要公證。實踐中,一般在夫妻共同財產比較多,涉及的金額比較大的情況下,夫妻會選擇到公證處對財產分割進行公證。公證的作用只是加強離婚協議的證明力,不是必經的程序。離婚協議是以辦理離婚為條件的,只有辦理了離婚證,離婚協議才生效。否則離婚協議即使經過了公證,離婚協議也不生效。所以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案件情況選擇是否需要進行公證。
另外,在協議進行財產分割時,建議列清共有財產明細及信息,以及相對應的歸屬,不要籠統的寫明房產歸誰、車輛歸誰,以免后續發生爭議。
二、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屬于贈與嗎
離婚協議的財產分割不屬于贈與。離婚協議屬于附條件的合同,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三、協議離婚房產應該怎么分割
根據《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一)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應于給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
(三)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四)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協議財產分割要公證嗎
法律主觀:
原則上不需要公證,但為了更好地保護雙方的權益,可以選擇公證。不論是雙方私自達成的離婚協議還是在法院的協調下達成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離婚時財產分割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因此關于財產分割的離婚協議公不公證都可以,只要是符合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就可以了。《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一)合同;(二)繼承;(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四)財產分割;(五)招標投標、拍賣;(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證據;(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財產分割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財產分割協議不公證也有法律效力,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的條件為,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意思表示真實、協議人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并未將是否公證納入其中。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辦理財產公證的手續如下: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或者其他婚姻狀況證明,如由原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當事人喪偶或離異的證明;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股票證明、存款證明,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a.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b.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c.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當事人書定協議有困難的,公證機關可以代為書寫。
2、準備好上述材料后,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個人來辦婚前財產公證,是不會被受理的;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提交的財產協議書簽名。
綜上所述,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辦理財產公證時,準備好材料,雙方對財產約定意見一致,產權無爭議,公證處即可出具公證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咨詢。
遺產分配協議書不公證有效嗎
有效。沒有公證的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自愿簽訂的就有效,是否公證并不影響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只是財產分割協議書經過公證后,效力更高。相關法律規定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辦理遺產繼承公證需要帶什么資料?
一、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
5、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6、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二、無遺囑的繼承權公證需提交的資料?
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外銷房需公證);
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原外銷房需公證);
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原外銷房需公證);
5、其他公證處要求提供的文件。
綜上所述,對于我國在進行處理遺產繼承過程當中,它的公正也是需要本人準備好資料來進行解決的,并且也要根據相關的形式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公證嗎
法律主觀: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不需要公證也是有效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效的要求是: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和協議不損害他人利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房屋財產分割需公證嗎
1、可以公證,不是必須,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的需要變更登記才能產生不動產轉移的效力。房屋財產分割協議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簽訂分割共有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2、房屋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未經公證的離婚協議書、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仍然有約束力。
3、法律依據:
4、《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5、第三十七條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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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協議是否公證才有效
財產分割協議一般不是公證才有效。公證只是增加了該協議的證明效力。普通協議的生效條件為,雙方就協議內容達成協商、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財產分割協議不公證有效嗎
法律主觀:
財產分割協議是否有效與是否公證無關,只要滿足下列條件就有效: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協議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雙方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