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體現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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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體現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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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體現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的體現:夫妻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只能分割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也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即哪怕財產是登記在孩子的名下,夫妻也不可以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