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與安置補償(農村的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嗎)
農村土地補償費,什么情況下歸集體?什么情況下歸個人?
關于征地,大家最關心的是征地補償款,能補多少?該如何分配?都是大家最關心的。今天我們就來說說征地補償款的分配問題。土地補償費是如何分配的?什么情況下歸集體?什么情況下歸個人?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由上可知,按國家政策規定,土地補償費是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但只能給集體經濟組織嗎?實踐中,土地補償款歸集體的前提是集體要給被征地農戶重新分地。也就是說,如果集體不給被征收地農戶重新分地,那補償款就該歸被征地農戶。
需注意的是,如果土地補償款全部給個人了,那也就意味著被征地農戶失去了農村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和使用權,不能再承包土地,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所以被征地農戶在選擇這種補償方式前還是要考慮清楚。
另外,在不同地區,可能對于征地補償費的分配也有些許不同,像山西就是這樣規定的: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戶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違法劃分老戶、新戶、女兒戶。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平均分配給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剩余部分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
●已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補償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給被征地農戶;其余20%留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未確權確地到戶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成員;其余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由上可看出,山西在分土地補償費時,大部分會分給被征地農民,剩下的少部分留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有些地方會給被征地農戶重新分地,把土地補償費平均分配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根據不同的安置途徑支付,由征地單位或者其他單位統一安置失地農民的,支付給負責安置的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應當全部支付給失地農民。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
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應當全部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
5、《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山東省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山東省 集體土地 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規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 征地 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因征收土地 拆遷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 土地出讓 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 土地承包 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定進行補償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