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補償技巧和賠償標準(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關于農村折遷賠償標準
農村拆遷補償方式具體如下:
1、貨幣補償:如期搬遷可獲購房補貼
(1)對選擇貨幣補償的村民,房屋征收部門將根據房屋的年代、結構、區位對該房屋給出市場評估價;
(2)部分村民聽說自家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后,選擇突擊加蓋以期獲得更多的補償。需要提醒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意見》規定,貨幣補償只針對兩層以下含兩層的房屋主體按市場評估價補償;
(3)不過,村民無需擔心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低于市場商品房價,補償款不夠異地購房。如果被征收人按期搬遷,將獲得被征收房屋主體貨幣補償款30%的額外購房補貼,同時還有按時搬遷獎勵以及搬遷費等。
2、房屋安置:人均安置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
(1)與貨幣補償相比,選擇房屋安置的計算方法較為復雜,不過,相同的是,只對征收房屋兩層以下含兩層合法建筑中的有效面積等面積予以安置;
(2)補償規定:被征收房屋兩層以下含兩層建筑面積人均不足4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0平方米給予補差安置,補差面積部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本價每平方米540元結算。
拆遷的具體流程:
1、調查核實
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
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
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
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
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
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
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綜上所述,農村拆遷屬于集體用地性質,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選擇。村民持有宅基證,宅基地范圍內兩層以下含兩層的房屋主體均被認定為應補償安置的面積。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拆遷安置費補償標準
一、拆遷安置費補償標準是什么
1、拆遷安置費補償標準如下:
(1)搬遷費20元/平方米,按2次計算;
(2)臨時安置費按25元/平方米計算,逾期12月以內,每月增加50%,預期12個月不滿24個月的,自第13個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個月以上的,自第25個月起每月增加100%。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強制拆遷必須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1、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
2、強制拆遷以補償決定為前提;
3、必須對被征收人給予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
城鄉房屋拆遷補償相關的安置方案和流程
法律主觀:
關于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的規定是: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貨幣補償會根據征收的房屋的共同居住人來核算費用,房屋產權調換會根據房屋的總體面積來核算,不同的地方的標準還是不同的。
法律客觀:
補償方式房屋拆遷補償有兩種方式,即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一)貨幣補償是指拆遷人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以貨幣結算方式補償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二)房屋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拆除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是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區位是指某一房屋的地理位置,主要包括在城市或區域中的地位、與其他地方往來的便捷性、與重要場所(如市中心、機場、港口、車站、政府機關、同業等)的距離、周圍環境、景觀等。用途是指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書上標明的用途,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產權檔案也未記錄用途的,以實際用途為準。無論實行貨幣補償還是產權調換,有一個基本原則是必須明確的,即等價的原則。所以,從價值量來衡量,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是等價的。拆遷安置在拆除租賃房屋的情況下,《條例》規定了解除租賃協議的處理方式。由拆遷人對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由所有人對承租人進行安置。拆遷補償前,已經解除了租賃協議或出租人對承租人進行了安置,實質上相當于非租賃房屋的補償、安置,根據《條例》的規定,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安置;出租人與承租人達不成協議時,為了保障承租人的權益不受損害,《條例》規定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與原房屋承租人就新調換房屋重新簽訂租賃協議。《條例》將租賃房屋的補償主體確定為房屋所有權人,但房屋拆遷的同時也會給承租人帶來一定的損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顧對使用人的安置。拆遷安置房屋的質量和安全性能的好壞,直接關系到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切身利益。《條例》明確了安置用房的質量安全標準。相關的管理部門要按各自的職責,分頭把關,確保安置房符合城市規劃,符合有關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建筑材料與構配件等的國家、行業標準或規范,并經竣工驗收,取得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屬住宅小區內的商品房,還須通過有關部門進行的綜合驗收。特殊情況的拆遷補償、安置包括產權不明確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是指無產權關系證明、產權人下落不明、暫時無法考證產權的合法所有人或因產權關系正在訴訟的房屋。《條例》規定“由拆遷人提出補償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除前,拆遷人還應當就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拆遷人應就被拆遷房屋向公證機關提交證據保全申請,并按公證機關規定的程序和要求辦理公證,對公正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立案歸檔以備查用。此外,包括抵押房屋的補償、安置。設有抵押權的房屋進行拆遷時,應當按以下程序進行補償和安置:一是要認定抵押的有效性。按照《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房地產進行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二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一般是接受抵押的銀行;三是能解除抵押合同的,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付款前必須經抵押權人認可;四是不能解除抵押關系的,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進行清償,不足以清償抵押權人的,抵押權人按照法律規定,向抵押人進行追償。
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
搬遷費和安置費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住宅搬遷補助費。每戶每次200元,二次搬遷另按此標準支付;
2、非住宅搬遷補助費。辦公用房5元平方米建筑面積;生產、商業、倉儲、加工企業8元平方米建筑面積;
3、實行產權調換的住宅,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應安置房屋面積(包含易地安置應增加的面積)在18個月以內按下列標準計算:
(1)國有土地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4元每月;
(2)征地轉戶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4元/月。
4、自拆自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一次性發放:
(1)戶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1500元戶;
(2)戶人口4到5人(含5人)的,2430元戶;
(3)戶人口6人(含6人)以上的,3240元戶。
5、實行產權調換的非住宅,自行過渡臨時安置補助費根據有照建筑面積在30個月以內按下列標準計算:
(1)商業用房臨時安置補助費:10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2)辦公、倉庫、生產用房等其他非住宅臨時安置補助費為5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積。
6、臨時安置補助費從被拆遷人交房之月起發放至回遷安置通告時止。
7、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除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公有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補助費13由拆遷人付給房屋所有權人,23付給房屋承租人;拆除非住宅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房屋承租人平均分配。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拆遷后,拆遷人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應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房屋拆遷的補償金中通常包括房屋拆遷補償費和房屋拆遷安置費。
1、房屋拆遷補償費
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協商的補償金額(或者經過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協商的補償金額(或者經過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拆遷安置費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房屋拆遷補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
1、貨幣補償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對被拆遷人以貨幣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不提供實物住房。補償的貨幣數額根據房地產對拆遷房屋評估的價格來確定。
2.、產權置換
拆遷人拆遷房屋時,拆遷人實際解決被拆遷人的住房問題,以提供給被拆遷人住房,被拆遷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和拆遷的房屋情況進行選擇,最后結算新的住房和拆遷房屋之間的差價。
北京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方式及標準是什么?
一、拆遷安置補償方式及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特殊情況下,在規劃保留村,經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補償方式。
1、產權調換補償標準及面積計算:
(1) 人均合法產權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認定產權面積。對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認定產權予以補償安置;未建成的,按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繳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補償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給予裝修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按“拆一補一”、不補差價計算。產權調換時所選取的安置房的總面積按超出被拆遷住宅面積最小的原則控制。超出原產權面積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繳交購房款。安置房市場評估辦法參照《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2、實行貨幣補償的,人均50平方米按上季度被拆遷房屋鄰近的普通商品房均價補償,高于上季度區域住宅商品房(不含別墅)平均售價的按平均售價補償;超過人均50平方米部分,按安置房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
3、被拆遷人選擇部分實行產權調換、部分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貨幣補償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住宅面積減去安置房面積的余額,且不得超過人均50平方米。
4、批宅基地自建補償標準:
征收集體土地住宅經批準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遷住宅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予以補償。框架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595元;磚混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 510元;其它結構房屋重置價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據住宅結構、成新率確定補償標準及補助金額。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積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內。
5、持有合法批建手續,但在征地拆遷通告之前未建成的部分,實行產權調換時應補交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實行貨幣補償的,應扣減該類區磚混結構住宅(一等)重置價。
6、轉讓或贈與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其轉讓或贈與的建筑面積應計入轉讓方或贈與方的人均住房面積。
產權清晰的共有住宅(含祖房),產權面積應按各自份額合并計算。同一村莊已被拆遷安置住宅面積應合并計算。
7、具有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房屋,裝修補償按280元/平方米實行包干補償。
8、凡及時辦理農村土地房屋權證的,房屋被拆遷時,給予5000元/戶的獎勵。
9、人均合法產權面積,以被拆遷人在本行政村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且實際居住的家庭成員為依據,屬“一戶多宅”的,已批合法面積合并計算,屬“多戶一宅”的,其人口合并計算。
二、拆遷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償
不過對于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房屋,凡被拆遷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搬遷的,可根據以下情況適當給予補助、獎勵,以下補助標準為上限。
1、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小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的,在給予人均50平方米補償安置的基礎上,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50平方米,已建部分框架結構按每平方米400元、磚混結構每平方米350元、石木結構每平方米300元(含裝修)給予補助,未建部分按每平方米240元給予獎勵。
2、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面積大于50平方米小于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部分,按人均100平方米扣除合法批建面積的剩余部分面積,已建部分框架結構、磚混結構、石木結構、未建部分同上給予獎勵。
3、人均合法批建的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的(含100平方米的),其無合法批建手續的房屋不予補助,沒有違建也不予獎勵。
4、2002年12月1日之后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一律強行拆除,不給予任何補助,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2002 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無合法批建手續房屋的認定:
(1)區行政執法部門巡查發現并開具制止違法建設的通知書的;
(2)2003年3月快鳥衛星影像圖、地形圖無影像顯示的;
(3)經公示后被舉報查實的;
(4)其他可以證明屬2002年12月1日以后建造的測繪資料。
(以上回答發布于2016-07-22,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誰知道新的征地補償標準,政府對被拆遷戶怎樣安置,謝謝
安置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保障征收土地工作順利進行,保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黔府函〔2009〕25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征地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安置,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下同)進行補償安置的行為。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負責轄區內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第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辦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給予補償安置。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服從國家征地的需要,不得阻擾征地工作。第六條 除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征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征地活動。第二章 耕地保護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和個人應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下列規定繳納耕地的開墾費,專款用于開墾新的耕地。 (一)占用基本農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2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 (二)占用其他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1倍的耕地開墾費;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征收該地的土地補償費0.5倍以上1倍以下的耕地開墾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耕地開墾費應當列入建設項目總投資。第八條 禁止閑置、荒蕪耕地。閑置、荒蕪耕地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應繳納閑置費的,按該耕地年產值1至2倍的標準繳納。區片綜合地價區域耕地的閑置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至8%繳納。第九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堆放固體廢棄物、臨時使用土地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每平方米5元至15元的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第十條 耕地開墾費、土地閑置費、土地復墾費由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權限收取,全額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耕地開墾、土地整理和土地復墾。具體征收、管理、使用辦法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第三章 征地補償和安置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方案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擬訂,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位置、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登記的地點和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第十二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不得在征地范圍內搶栽、搶種農作物和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種的農作物不予補償,改變土地用途按改變前的土地用途予以補償。第十三條 在征地期限內,公安、工商、房產、規劃等有關部門應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發放營業執照和房屋改建、擴建、抵押、租賃、買賣等有關手續。在征地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軍人復員退伍等確需要入戶或者分戶的,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后,由公安機關辦理。第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和村、組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見。第十六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市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第十七條 征地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拒不領取征地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被征地方的名義將其征地補償費用予以專戶儲存。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它費用。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征地統一年產值綜合補償標準(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第二十條 征地補償費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保管。經村民會議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收的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經村民會議2/3以上的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的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以給予被征地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依照前款規定取得的土地補償費應當設立專戶管理,用于發展生產和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土地補償費的使用應當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的成員表決確定,收支情況至少每6個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監督。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補償費。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40%計算(未利用地按照100%計算)。第二十一條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一)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予以補償(見本辦法附件)。 (二)被征收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樹木等,本辦法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補償(見本辦法附件),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由雙方約定標準進行補償;本辦法沒有規定又約定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損失實際價值確定。 (三)征地預告通知發布后,在擬征收的土地上搶種的農作物、樹木或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其房屋產權、面積、結構、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征收土地公告前土地使用權證和其它合法證件為依據。第二十三條 拆除違法違章建筑和有合法證件注明國家建設需要時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借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種的國有土地,只對青苗進行補償,簽訂了借地協議的,按協議履行。第二十五條 需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或參照統一年產值標準扣除耕管的投入成本后進行逐年補償,臨時使用土地期滿后造成土地破壞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的,應當支付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墳墓的遷移按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應當補償的,按規定標準給予補償。墓主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1-2]自行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視為無主墳,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征地補償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二十八條 征收土地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在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等費用。區片綜合地價區域的安置補助費按照區片綜合地價補償標準的60%計算(未利用地無安置補助費)。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的房屋需要重建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不得突破《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的有關用地限額規定。第三十條 被拆遷戶重新申請用地建房的必須按有關規定辦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安排重建用地。 (一)房屋產權人在它處另有宅基地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標準的; (二)征地預告通知書公布和房屋拆遷范圍確定后,利用各種關系遷戶口、突擊分戶的; (三)既無承包土地,又無住房的搭寄戶; (四)非法占地修建建筑物的。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進行征地活動的,該征地行為無效,已經開發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第三十二條 侵占、挪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費后,被征地者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三十四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五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六條 國家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辦事處)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七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貴州省征占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貴州省人民政府關于貴州省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成果的批復》(黔府函〔2009〕255號)的規定,結合我市相關產品和勞務的價格指數,擬定各類土地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件),作為我市征地補償的執行標準。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凡于此前實施的征地項目繼續按原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執行),原銅府發〔2008〕39號文件同時廢止。編輯本段征地補償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補償管理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一安置的,發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