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由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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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
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這是為了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2、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和土地調換兩種。貨幣補償是指將征收的土地價值以貨幣形式支付給農民;土地調換是指用其他土地替換被征收的土地,以保障農民的生產生活需要。
3、貨幣補償的金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這是因為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土地價值差異較大,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4、 土地調換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這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程序:
1、征收準備階段:在這個階段,相關部門會發布擬征地通告,并且進行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此外,征收預公告也應當在此階段發布,該公告需要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以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并需要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2、征詢村民意見和聽證:在確定了征收范圍和目的后,應征詢村民的意見,并對村民的意見給予充分的尊重。如有需要,還應組織聽證,讓村民有更多機會參與和監督整個征收過程。
3、征收報批階段:在完成以上步驟后,相關部門需要制定并提交土地征收方案,并獲得有審批權的政府的批準。
4、征收實施階段:在獲得批準后,將進入實際的土地征收和補償階段。此時,應向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支付相應的補償費用。
綜上所述,征收農村土地補償標準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包括貨幣補償和土地調換兩種方式。農民對補償標準不滿意時,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途徑維權。同時,征收農村土地涉及房屋拆遷時,也應當給予房屋產權人公平合理的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公開。
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農村自留地征地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4)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
(5)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6)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
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有哪些
法律分析: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法律分析:1.補償沒有統一的標準。
2.總的補償原則是不降低原來的生活居住水平和條件,應當有適當地改善和提高。
3.集體土地參考《土地管理法》的第48條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
農村土地征收長久以來都是社會矛盾的高發地,尤其是在城中村等涉及重大利益的情形之下更是如此。過去農村土地征收程序主要由2004年《土地管理法》和2014年修訂的《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進行規范,其對于農村土地征收流程規定的較為簡略、粗陋。盡管實踐中也有部分地方出臺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進行進一步規定,但這樣的嘗試在中國仍不多見。
2020年1月1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正式實施。相較于之前的征地程序,新版《土地管理法》對于征收農村土地和房屋的工作流程有了很大的變化,更具規范性、可操作性、對于被征收方的權利保護更有力。
結合2020年3月自然資源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下邊筆者對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流程作一個簡明的分析,預計主要有以下十一個步驟:
1、發布土地預征(啟動)公告
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國法律對于“預征”并沒有明確規定,舊版《土地管理法》直接從征地方案被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后開始規定。實踐中,有的地方探索建立了預公告、預征收、預簽補償安置協議制度,即在正式報請省級政府征地批復之前,充分尊重被征地農戶意見,確保絕大多數被征收人支持征收,及時調整和修改完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預防并減少可能分歧,保障征地批復后快速組織實施。應當說“預征”程序既能充分保障征地農戶利益,也是征地邏輯上必不可少的一環,這類有益舉措最終被新法所吸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需要征收土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征收土地啟動公告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
土地征收啟動公告自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2、土地現狀調查
土地現狀調查就是由市、縣土地部門應當對土地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實地調查,并將預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等與被征地村民共同確認。同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地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
3、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是指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決策、重要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工程建設項目、與社會公共秩序相關的重大活動等重大事項在制定出臺、組織實施或審批審核前,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開展系統的調查,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預案。為有效規避、預防、控制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可能產生的社會穩定風險,為更好地確保重大事項順利實施。
對于實施征地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實際上是參考2011年《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應規定和要求,2014年被《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吸收,現在也是正式寫入了《土地管理法》。
4、編制安置補償方案并公告
接下來,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市)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法的意見,對安置補償方案公告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原則上不予受理,因為補償安置方案本身并不直接設定被征收人的具體權利義務,亦不對其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具有階段性特點。相對人應在安置補償決定做出后就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訴訟。
5、聽證及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
這一聽證權利由自然資源部的部門文件升級為法律的規定,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相關人員表達意見訴求權利。多數被征收方人員對征收方案提出質疑的,征收方有義務組織召開聽證,聽取意見,修改方案。
6、安置補償登記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擬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后,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而舊版的《土地管理法》則是在征收方獲得征地批文,發布了正式的征地公告之后,才進行補償安置登記。登記時間節點也發生了重要變化。
7、測算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到位
新版《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申請土地征收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等足額預存,未足額預存的,不得申請土地征收。
8、簽訂補償協議、做出征收決定
新法則將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時間提前到征地報批前,也就是說,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后再也不是你不簽就強拆了,因為不是征收方拿到征地批文來征地,而是征收方要拿到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才有可能獲得征地批文,主動權到了被征地農民的手里,這是新法在征地程序上的重大突破。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報審批單位批準。如果征地申請獲得報批,則達成的補償安置方案就成為附生效條件的行政協議。
同時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草案)》的規定,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也是新法的一大變化,對個別無法達成補償協議的做出征收補償決定,最早規定在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在舊版《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并未規定,此次修改也是為了保持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一致。
9、申請征收土地
縣(市)人民政府完成了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土地征收申請,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對征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批準。
10、發布征地公告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踐中雖然公告僅為公告送達行為,在理論上并不對相對人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影響,真正有影響的是國務院或省級政府的審批行為。但目前,基于司法政策,在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征地批復不可訴的情況下,通常認為將市、縣人民政府的征地公告具有可訴性,故復議與訴訟的對象是市縣人民政府。雖然最高法的觀點一直是引導并建議在修法時明確:地方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復后另行作出征地決定并公告而非簡單公告,但目前版本的草案并未采納。
11、實施征地、交付土地
按照新版《土地管理法》,前期步驟完成之后,到了這一步基本上就是發放補償款,平地,拆房了。當然,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的,由縣(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征收公告集合】關于集體土地征收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大匯總
就上述表格中所列的公告、公示,被征收人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尚處于重新構建、細化規定階段,目前所列的都是確定會出現的公告,但不排除還有其他公示、通知環節。
2020年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正式施行,但許多征地項目仍是2019年新法施行前報批的,故2020年的許多項目中還沒有適用新的程序。2021年,無疑是農民朋友關注新程序的時間了。
二是公告出現的順序可能并不完全與上表所列一致。譬如一般認為,征收調查登記結果的公示應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前進行,但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裁判,征收調查登記并非依法作出征收決定的前提條件,也就是說這一公告也有可能在征收決定作出后才出現。當然,被征收人有權在針對征收決定的救濟中對此進行審查。
同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選定程序按說也開始得很早,但也不一定要在征收決定公告前啟動。
能夠確定的是,左側所列的公告基本上都是會出現的,這也體現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規范性。
三是盡管公告不可訴,但公告的內容本身及相關征收決定、補償決定卻是可訴的。被征收人要及時查閱征收片區內張貼的各種公告、公示,將內容拍攝下來留存并第一時間發給律師,避免對公告視而不見從而白白浪費了權利救濟的時機。
四是對于“村莊撤并”“新農村建設”“騰退”等協議搬遷項目,因并不存在任何明文的法定程序,也就無所謂一定會有的公告、公示環節,村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也就很容易被架空。
被拆遷村民要及時關注村委會、開發商等公示的任何文件、材料,調動村民自治的能動性,通過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會議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程序確保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進而為爭取更加公平、合理的補償安置方案爭取時間和空間。
每個案子情況都不一樣都需要具體分析,所以如果遇到類似的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建議及時找專業的律師團隊進行分析,也可以向我們咨詢,行政訴訟糾紛當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師。律師團隊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搜集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出具簡單辦案方案之后,行政相對人再決定下一步如何解決,通過法律的工具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法律知識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
來源:工程建設項目領域
原標題:收藏||備用【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流程】2021最新農村集體土地征地拆遷補償流程及征收公告知識表格匯總
目前國家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是多少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至十二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八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者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十二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計算; 6、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 非農業建設 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國家占用農民耕地的補助標準是多少?沒有證的土地被國家占了怎么賠償
農民只有使用權,所以只按一般土地標準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某個倍數賠,一般政府同情農民會按頂格的30倍賠,即一畝地一年種糧食收入1000-2000元,乘以30,為每畝3-6萬元,沒有證的根據實際情況打折。
征地補償安置標準
第一,首次確定了“足額”的標準。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钡摗白泐~”標準并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于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痹摋l款將征收補償費的受益主體范圍由傳統的所有人擴張至用益物權人,為一善舉。但不足之處在于,用益物權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損害者,如現實中不動產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額裝修費用之后,往往因拆遷而血本無歸,其利益補償機制尚無規定,未免遺憾。
第三,首次借鑒了“生活補償”標準。
“生活補償”是現代西方國家出現的一種新的補償理論。所謂“生活補償”,不是對個別財產的財產價值補償,而是著眼于作為整體的人的生活的本身予以補償,例如村落被迫轉移,村民失去的不僅是房屋耕地,更失去了基本生活條件,在此情形下,僅僅給付財產補償,不足以恢復與原來同等的生活狀況。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蔽餀喾ǖ谒氖l第三款規定:“征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痹摋l款將被征地農民列入社保范圍,防止了大批失地農民淪為做工無崗、種田無地、吃飯無錢的“三無農民”;對被征收住宅的居民,明確規定恢復其居住條件。這不僅僅是著眼于財產上的補償,更是體現了對于公民生活權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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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蘭州新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
蘭州新區土地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方案為進一步加強蘭州新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合理補償安置,有效制止亂搭亂建、搶栽搶種,根據《土地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及省、市、新區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土地征收補償
(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1.集體水澆地征收補償。根據省政府(甘政發[2012]151號)區片價和新區規劃范圍內各鄉鎮地上附著物近年來補償情況,永登縣中川、秦川等鎮:土地區片價2730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1118元/畝一次性補償;皋蘭西岔等鎮:土地區片價32226元/畝,地上附著物平均價23812元/畝,兩者相加統一按綜合補償價56038元/畝一次性補償。2.集體旱砂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92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3.集體旱土地征收補償。結合新區原有標準和附著物補償情況,兩者相加各鎮統一按照每畝13000元綜合補償價一次性補償。4.集體公用地、宅基地等農村建設用地的補償,按照相鄰地類區片價補償。5.溫室大棚等設施農業用地的補償,土地按綜合補償價補償,地上構筑物按新區標準補償。6.鎮、村、社要加強對征地補償費的管理,按規定分配發放,并在征地補償費中預留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承擔費用。
(二)國有土地收回補償1.國有出讓土地,按照《蘭州新區片區地價》(新辦發〔2014〕115號)評估補償。2.國有劃撥土地,按照國土資源部《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3.國有劃撥用于發展生態、林業的荒山荒坡地,經新區農林部門確認,開發使用并發揮效益的,按生態、林業方面規定評估補償,否則不予補償,無償收回。
二、房屋征收補償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補償與安置為優化房屋拆遷新秩序,規范房屋征收補償,杜絕因新區征地拆遷群眾無序、違法建房造成資源浪費,達到少蓋不少得,多蓋不多得的目的,根據近年新區安置補償情況和農村正常宅院房屋建筑面積,綜合農戶獎勵、過渡費等各方面因素,征收農戶宅基地上房屋統一按農戶人口每人310000元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鰥寡孤獨一人戶按330000元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農戶房屋及附著物和其他院落房屋及附著物一律不再補償。
1.貨幣安置對象:以2010年8月15日為時間節點進行統計,有承包地、有宅房、有農業戶口的社集體經濟組織農戶確定為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對象。
2.農戶數量核定依據和時間:核定農戶以社為單位,以2010年8月15日公安部門及各鄉鎮派出所農戶戶籍為依據核定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農戶數量。3.農戶人口數量確定:依據核定的農戶戶籍信息中的人口基數,結合近幾年新生、因亡、因婚、因學、服現役等正常人口增減情況,核定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現有農戶農業戶籍人口數量。
對以下人口納入農戶貨幣補償安置人口
(1)部隊服現役的;
(2)在校學生或2010年8月15日以后畢業至今未就業的。
對以下人口一律不予納入貨幣補償安置人口
(1)國家行政、企事業單位工作和部隊已安置的;
(2)農戶家庭成員中已死亡人口戶籍未注銷的;
(3)非婚人員及其子女;
(4)農戶因二婚隨遷的子女及其他人口;
(5)新區已安置的人口。
4.安置補償費管理:農戶貨幣安置補償費由鎮、村、社管理,農戶合理使用,農戶貨幣安置補償費必須按照每人30㎡—35㎡(鰥寡孤獨50㎡—60㎡)的標準購買新區范圍內規劃新建的經濟適用房或具有合法手續的商品房,由土地征收管理中心監管,鎮、村、社負責通過一定程序足額交清購房款及相關費用,不足部分自行承擔,剩余部分一次性發放農戶。
5.違犯國家計劃生育政策農戶戶口補償:按照新的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對于農戶中已經確認為超生的人口,不論超生幾人,交清社會撫養費后,一律視為一人按貨幣補償安置費31萬元的50%予以一次性補償;自本方案實行之日起,超生的一律不予貨幣補償安置。
6.安置樓房選擇:本著集中管理,方便議事,沿襲歷史的原則,新區城建局和相關部門對新區范圍內可提供貨幣化補償安置農戶房源的房地產企業,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進行房源篩選,房地產企業提供可團購的房源,征管中心和各鎮按團購房源信息,指導村支部、村委會、社集體民主決策,以村或社為單位,相對集中的合理回購新區范圍內的經濟適用房或者商品房。
(二)企業房屋征
1.征收新區規劃范圍內企業房屋,對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土地等手續齊全并正常生產的一律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及相關政策評估進行貨幣補償,否則不予補償。
2.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以被征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商業、服務性行業按半年予以補償;工業生產行業按一年予以補償。
(三)養殖業建筑物征
1.對2010年8月15日之前新區規劃范圍內的土地、營業執照等手續齊全的養殖企業建筑物和后期經農林水務局批準、備案的,按新區相關政策標準評估進行貨幣補償。
2.養殖企業停業搬遷損失。按畜禽圈舍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存欄養殖牛達到80頭以上、羊達到500只以上、豬達到500頭以上、雞達到5000只以上的按18個月期限補償;養殖企業達不到以上規模的,按6個月期限進行補償。對弄虛作假,蓄意套取國家補償資金的,一經發現經農林、公安、執法、土征中心和鄉鎮證實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商鋪房征收對新區規劃范圍內,原則上按2010年8月15日之前所建的商鋪,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等手續齊全并正常經營的,一律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相關拆遷政策評估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營業損失按照商鋪營業面積每平方米每月20元補償,一次性補償12個月,否則不予補償。
(五)非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人員房屋征收征收非村、社集體經濟組織人員的房屋,有宅房等相關手續房屋,一律按照《蘭州新區房屋重置價格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相關拆遷政策評估進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六)違法房屋拆除對于2010年8月15日《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禁止在蘭州新區控制區域內亂搭亂建通知》發布后,未經相關部門批準修建的房屋,一律由新區執法局按違法建設拆除。
三、房屋征收獎勵新區拿出一定額度的資金,專項獎勵積極配合房屋征收的農戶。自征管中心發布房屋征收公告規定期限內,第一階段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每戶獎勵10萬元,第二階段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每戶獎勵5萬元,第三階段簽訂協議并搬遷的每戶獎勵2萬元,對在超過規定期限簽訂協議的一律不予獎勵。
四、相關意見
(一)加大新區征地拆遷工作統籌協調、通力協作力度。新區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實行新區土地征收管理中心全面負責,國土、公安、執法、農林、衛生、規劃、社保等部門密切配合,鄉鎮組織具體征收,村社主動工作,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方式。社保局要加強與各鎮的聯系,強化在征地補償費中收繳農民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費的工作,維護蘭州新區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
(二)加大違法建設打擊力度。新區綜合執法局要組織相關部門對新區規劃范圍內亂搭、亂建、亂采、亂挖、搶栽、搶種的,依法予以嚴厲打擊,堅決拆除違法違規建筑,堅決治理違法搶栽搶種,切實維護和恢復正常的建設秩序和農業生產秩序。要對照2010年8月15日航拍的蘭州新區影像圖和相關資料,地毯式、拉網式摸清非法建設和搶栽搶種情況,并登記造冊,對非法建設房屋、亂采亂挖的,一律停止頒發營業執照、停電、停水、停電信服務,城建、工商、電力、電信等部門要嚴格執行,已經提供服務的,限期終止營業執照和停水、停電、停電信服務。今后凡提供這些服務的,必須經規劃、土地、執法、公安、鄉鎮、征管中心等部門認定證明是合法建筑后方可提供服務,絕不能縱容非法建設者得利,全面履行好新區城鄉綜合執法工作。
(三)加大買賣土地違法建設、開采、占用等打擊力度。新區國土局及其各鄉鎮國土所要主動排查,和執法局進行信息互通,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私自買賣土地非法建設、生產的,要聯合公安、執法、農林、規劃等部門,堅決依法立案查處一批,整改一批,教育勸說一批,全面履行好新區土地管理工作,對非法一戶多宅的要堅決打擊,多蓋的一律不予補償。
(四)加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戶口認定工作力度。農戶戶口認定工作直接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為此,新區公安局、征管中心要聯合牽頭組織衛生局、社保局、鎮、村、社組成戶口核對鑒別界定確認領導小組,嚴格按照2010年8月15日這一時間節點,在全新區各鎮、村盡快開展確定現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戶及人口,以社為單位,統計出經得起考驗的農戶及人口數量,做為貨幣安置農戶及人口。符合條件安置的人口在新區只能享受一次安置政策,要形成動態管理機制,堅決打擊假戶口、假身份、假結婚證等現象,更要加強對已安置人口的識別和管理,特別對因婚和戶籍遷移等重復安置的行為,要按照套取國家資金嚴厲打擊,營造良好的農戶及人口確認環境。
(五)加大對蓄意套取征收補償資金的打擊力度。對亂圈亂建、亂建養殖場、農宅和非法建筑改建養殖場、非法土地流轉亂種亂蓋、提供假戶口、假結婚證、一切假手續等蓄意套取國家征收補償資金的,特別對群眾反映強烈大面積非法土地流轉、租用土地巧立名目搶栽搶種的,新區公安局要牽頭聯合國土、農林、執法、征管中心等部門和鄉鎮主動出擊,立案偵查,嚴厲打擊;農林水務局會同各鎮要召開土地流轉專題會議,明確流轉程序和要求,確保村社集體及群眾的合法權益在土地征收過程中不受損害,營造健康、誠信、合理、合法的征收補償環境。
(六)加大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公示力度。征管中心、各鎮對新區建設以來和今后的土地房屋征收、農戶安置信息要全面公示,接受社會監督。新區公安局、衛生局、征管中心、各鎮要對農戶人口信息依法公示,衛生局及各鄉鎮要加大違犯計劃生育政策的處罰力度,促進新區人口工作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
(七)加大土地房屋征收信息數據庫建設力度。規劃局牽頭,在國土局、征管中心、各鎮建立土地房屋征收和農戶安置信息數據庫,形成科學、系統、準確的土地征收與房屋安置信息,防止重復征地、重復安置的現象發生,一經發現,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八)加大村級組織建設力度。新區組織部、社保局、各鎮要選優配強村級“兩委”班子,強化對村、社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工作的指導,為進一步加強村社政務、事務、財務、土地管理、征地拆遷、農戶安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口確認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證,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新區黨群工作部要在新區各村組織開展以家風、家訓、家譜、家教為主題的崇尚文明、建設新區美麗新村的教育活動,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占領農村精神高地。
五、其他
(一)征收補償協議簽訂后,被征收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清理地上附著物、騰空房屋,保持被征收土地和房屋完整性,并交與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拒不簽訂征收協議或簽訂協議后拒不交地搬遷的,由國土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對農戶安置房,由新區、各鎮紀檢部門監督,鄉鎮政府負責組織村(社區)兩委會、社集體組織被征收人,采取一定方式分配。
(四)涉及新區規劃范圍內的永登縣上川鎮、樹屏鎮和皋蘭縣水阜鎮的征地拆遷,原則上與兩縣商議后按照本方案執行。
(五)本方案未盡事宜的參照省、市相關政策執行。
(六)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