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家征收土地補償標準2023最新)
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細則與補償方式詳解)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主要有兩種補償方式:第一,產權交換式補償,第二貨幣補償。
一、產權交換式補償
1、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如:xx市人民政府針對三年大變樣政策,每年都出具了《xx市拆遷區域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表》。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對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2、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俗稱過渡費)
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該費用針對非住宅類房屋運營性房屋進行補償,因為屬個案,補償標準不能統一,一般是有征收當事人進行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4、補助和獎勵
補助包括困難補助和公攤補助。困難補助是針對貧困人員進行的補助,依據當地政府出具的標準確定;公攤補助針對所有被拆遷人的房屋公攤進行的額外補助,也會出具公攤補助標準。如xx市出具了《xx市市區被征收房屋公攤基準補助系數》。獎勵是指各拆遷人鼓勵被拆遷人及時拆遷而給付的額外補償。具體標準,因地各一,但該費用不是強制性,是否給付仍看當地政策。
5、房屋裝修補償及家電設備移機補償
房屋裝修補償也是先有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家電設備移機也是參照上述方式實施。不過為統一、方便,各縣市會依照市場價格出具具體的補償標準,具體數額以發布時征收拆遷時出具的補償標準為準。
二、貨幣補償方式
1、房屋價值補償
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計算補償金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
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3、其他補償項目
對貨幣補償的被拆遷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停產停業損失,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等。
三、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仍散見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規,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1、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
2、農用地征收補償:
(1)土地補償費:計算方式是,各政府因地制宜制定出各地區土地征收的價格(區片價),乘以被征收土地的面積,就是土地補償費標準。未利用地按區片價的60%執行。河北省區片價見《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征地地區片價的通知》。如果以國家工程需要征收,則按新出臺政策再詳盡實施,未出臺具體細則的,一般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6倍支付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原則上20%歸村集體所有,80%歸承包人所有。
(2)安置補助費:此補償項目一般和土地補償費合并計算,見國土資見(2004)238號文件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如果分開計算的話,安置費標準則按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14倍。此費用專款專用,用于補助需安置的人員。如果是由村集體組織負責安置被征收土地人員的,該費用由村集體統一使用和安置。
(3)青苗補償費或附著物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征地時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亦由各社區市政府出具具體補償標準。以石家莊市為例,石家莊市政府以石函辦(2007)27號文件出具《石家莊征收集體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其他市縣也均有此規定。被征收人可依據此標準計算這兩項費用。需要注明的是該兩項費用均屬土地承包者或附著物所有者全部所有,集體組織不能要求分割。
四、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
城中村改造是最近幾年政府倡導一種提高城市職能,改善城市環境的一項利國利民政策,其拆遷與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有本質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是由政府倡導、開發商投資、村民自主拆遷一種三方結合方式,其拆遷主體是村集體組織自行自主拆遷。而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和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拆遷,是以政府名義進行的拆遷,其拆遷主體具有本質的區別。城中村改造拆遷補償項目,因村而異,一村一策,各城中村根據自身的條件和經濟狀況,通過村民代表大會或村民大會討論通過補償方案確定。但大體上分那么以下幾個項目:
1、一戶宅基地置換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層住宅:這是石家莊市政府倡導和決定的補償方式,這是底線,不能低于此標準。當然各村基本參照此標準履行,也有各別村甚至會提高補償標準,如:將300平方米以套內面積發給本集體組織村民。
2、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按15元/平方米計算,搬遷費按10元/平方米,按兩次計算;這是截至2011年的標準。不過最近國有土地征收拆遷將該兩項數額進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補償想必也會參考此標準進行相應提高。
3、地上房屋補償款及裝修款:無明確具體標準可供參考,一般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當然評估機構有評估具體標準。屋內裝修補償基本類似。
4、停產停業損失:該項費用主要很對營運性行房屋進行的補償,如對沿街門簾、在城中村內的企業或公司進行的停業期間內補償的損失,一般由協商確定或評估確定。
5、拆遷獎勵:各村制定各村獎勵標準,不能統一。
6、電器移機費:一般按市場價位進行補償,目前家用電器移機費:空調200元一臺;有線電視150元一戶;電話移機88元一部;熱水器100元一臺等等.如拆遷時市場價格提高也相應提高補償。
7、其他補償或補助:各村根據以上標準或參考以上標準的基礎上,另行對困難住戶或另行支付和補償費用,這主要村集體組織通過補償方案確定,因村而定。
國家對于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
一、國家對于征收房屋補償標準是什么
1、征收房屋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以下的,搬遷費每戶按500元補償;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補償100元;
(2)被征收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城區范圍以內12元/平方米/月,城區范圍以外6元/平方米/月;
(3)對未經登記建筑屬附房或未被認定為合法建筑或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視搭建時間分別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按殘值補償300元/平方米。
2、法律依據:《國家房屋征收和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征收房屋的程序有哪些
征收房屋的程序如下:
1、由當地征收行政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當地政府,并進行公告和征集意見;
2、將征集意見和修改情況進行公布;
3、人民政府進行風險評估,足額專款到位;
4、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布,公布期間過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訴訟以及行政復議,則開始征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法律主觀:
《國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與補償 條例》補償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 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 停產停業損失 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第二十一條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 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二條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以上就是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程序要關注的問題。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地補償條例
法律主觀:
1、《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2、《征地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法律客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國家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等,房屋征收補償費按平方米單價計算,房屋征收周轉補償費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房屋征收獎勵性補償費按國家政策確定。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一、拆遷補償的三種方式為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遠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
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
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由于我國城市化進程與其他諸多客觀因素,導致房價和地價的虛高,因此造成了諸多不能夠單單用貨幣補償或者產權置換解決的問題,所以就出現了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二、產權置換分為兩種形式
1、異地安置。異地安置是指由于開發商項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該地塊容積率原因,不能進行回遷安置,只能選擇在其他地塊上新建安置房,再通過產權的增減盡量以等價價值做到產權置換。
2、回遷安置。回遷安置是指開發商拆遷重建項目能夠完成回遷安置,通過產權置換比例完成回遷安置。
三、集體用地
城中村改造屬于集體用地性質,城中村土地征收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自主選擇。村民持有宅基證,宅基地范圍內兩層以下(含兩層)的房屋主體均被認定為應補償安置的面積。
四、國有土地
1、由于該類型土地上房屋的被征收人或單位擁有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因此,被征收人或單位在房屋被征收時可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的補償安置形式。
①貨幣補償:住宅、非住宅均可獲購房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即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選擇貨幣補償自主購房的,對住宅將按被征收房屋分戶評估價的30%給予購房補助;對非住宅將按被征收房屋評估價的20%予以補助。
②產權調換:多層換高層按實用面積補償
五、國有土地和集體荼毒的補償原則與補償方式
1、補償原則
①國有土地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當國家強制性征收房屋時,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至少與被征收房屋價值相當的補償。
②集體土地
征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后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征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征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
2、補償方式
①國有土地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分別是貨幣補償、產權置換和結合型補償。
②集體土地
耕地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房屋補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補償安置標準,國家從法律層面,沒有統一適用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性規章。當地政府會公布補償標準,原則上按公布標準進行補償。但如果認為補償不合理,千萬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也不要提交任何房屋權屬證明原件。如果協商不成,就要及時通過啟動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法律途徑爭取提高補償標準。
六、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七、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八、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此外意見還規定,強制搬遷將由政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取消了行政強拆;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等。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2020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第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設區的市與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職責分工,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財政、自然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設區的市房屋征收部門及其所屬的房屋征收補償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縣(市、區)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制定與執行、征收補償信息公開等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予以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第七條 符合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擬征收房屋范圍,說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證明文件。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還應當提供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應當根據規劃用地范圍和房屋實際狀況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第八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第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對未經產權登記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應當提請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調查、認定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對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范圍內有公房管理部門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住宅公房的所有權人對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予以調查、認定。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二)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情況;
(三)被征收房屋價值(含房屋裝飾裝修價值)補償標準;
(四)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五)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標準;
(六)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七)補助和獎勵標準;
(八)簽約期限;
(九)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為現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
一、征收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規定,征收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
2.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擴展邊界內的房屋;
3.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確定的城市改造區域內的房屋;
4.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劃確定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區域內的房屋。
二、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規定,征收單位應當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向被征收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用。具體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按照當地房地產市場的平均市場價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用;
2.被征收房屋的附屬設施,按照實際損失或者拆除費用進行補償;
3.被征收人因征收而產生的合理搬遷、臨時居住等費用,按照實際支出進行補償。
三、操作步驟
1.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通知書簽收之日起15日內到征收單位領取補償款;
2.被征收人應當在領取補償款時,仔細核對補償金額是否正確,并簽署相關協議;
3.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金額有異議,可以向征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訴,并提供相關證據;
4.征收單位應當在收到被征收人申訴后,及時組織評估,重新確定補償金額,并向被征收人支付差額部分。
四、結尾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的制定,為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被征收人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與征收單位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征收單位也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進行補償,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重慶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以下簡稱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公平合理、及時補償的原則。第四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教育、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規劃自然資源、城市管理、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對其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行為后果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監督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按照受委托權限開展征收工作。
根據需要,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可以委托具備相應條件的單位承擔測繪、評估、法律服務等相關工作。第六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經費,所需費用的標準由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不得在房屋征收補償費用中列支。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第七條 從事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法律和業務知識,依法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
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第八條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中斷供水、供氣、供電、道路通行等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第二章 征收決定第十條 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確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組織實施單位向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啟動房屋征收程序,說明擬征收范圍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提交發展改革、規劃自然資源等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證明;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還應當提交發展改革部門關于建設項目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
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項目和擬征收范圍提出審查意見,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的,應當合理確定房屋征收項目和征收范圍,并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項目涉及多個區縣(自治縣)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一個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牽頭協調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相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統籌指導。第十一條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專項規劃,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情況,統籌資金、房源,合理制定本地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報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項目年度計劃制定和執行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第十二條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應當尊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愿。區縣(自治縣)房屋征收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前應當書面征求擬征收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意見。
房屋所有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且戶數占比超過三分之二的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改建的,方可納入舊城區改建范圍,依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啟動房屋征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