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拆遷職工安置補償(單位拆遷職工安置補償標準)
單位宿舍拆遷安置政策
拆遷補償方式
市區楊舍規劃控制區內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為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只可選擇其中一種,不得兼選。
(一)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是指對被拆遷住宅房屋按同類區位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由被拆遷人自行購置房屋,不再安置拆遷定銷房的補償方式。
(二)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對被拆遷住宅房屋按區位價和房屋重置價為主要依據進行補償,并由拆遷人提供拆遷定銷房進行安置的補償方式。
企業宿舍拆遷是否可以獲得補償取決于房屋的產權歸屬。若被拆遷宿舍的所有權已經由承租人取得,那么承租人應當獲得補償,補償標準與私房相同;若被拆遷宿舍所有權未發生變動,那么拆遷補償應歸屬于企業。但對于實際承租人也應給與一定救濟,具體如下:一是公房提供人安排承租人繼續承租房屋,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二是以貨幣形式補償公房承租人的房屋使用權,承租人自行解決住房問題。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單位職工宿舍被拆遷能獲補償的。具體需根據單位的協議而定。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屬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土地征收事業單位人員可以得到補償嗎
不能,在事業單位工作,身份轉變為國家公職人員的,村里土地征收,不能得到補償,農村二輪土地承包時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但農村二輪認定承包后,事業單位員工征地除宅基地外無補償。事業單位員工屬于事業編制人員,不再具備農村村民資格,不能享受村民征地補償待遇。征收宅基地實施拆遷的,可以貨幣形式進行補償,不應進行產權置換。
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
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
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3、批準后,公布方案;
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實施方案。
征收土地要經過以下流程:發布擬征地通告,征詢意見組織聽證;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確認,擬定“一書四方案”上報審批;征地補償登記,擬定補償安置方案;根據群眾意見修改相關方案,進行公告;落實征地補償與安置資金,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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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單位職工宿舍拆遷能得到什么樣的賠償
這屬于租賃單位住房,補償要由單位支付,如果是貨幣社保,按下面的標準:
一、房屋征收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按照被征收房屋所處區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評估價格的90%計算。
二、搬家補助費標準,住宅搬遷補助費為每戶每次500元,非住宅按照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法律依據:
按照《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擴展資料:
山東省的拆遷補償與安置
(依據: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六條 拆遷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金額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評估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其約定。
拆遷房屋的最低貨幣補償價格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以所提供的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房屋和被拆遷房屋的價格均按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評估確定。雙方結清差價后,安置房屋的產權歸被拆遷人所有。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該房屋面積低于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標準對被拆遷人進行貨幣補償或者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
國家強制性標準規定的住宅設計最低套型面積內增加面積所需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的面積均按建筑面積計算。
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計租表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無房屋所有權證書或者計租表但建設手續合法的房屋,或者計租表上只載明使用面積的房屋,其建筑面積以批準建設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或者以房地產測繪機構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為準。
第三十條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質量安全標準;
(二)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房屋建筑設計技術規范和標準;
(三)產權清晰。
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應當是新建房屋;提供其他房屋的,應當經被拆遷人同意。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拆遷范圍的要求和建設工程項目的性質確定。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住宅房屋建設,被拆遷人要求就地實行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且按照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能夠滿足被拆遷人房屋產權調換安置要求的,拆遷人應當就地安置。
拆遷住宅房屋,拆遷范圍用于社會公益性項目或者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實行異地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遷非營利的公益事業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三條 拆遷出租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或者安置。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但是,原房屋租賃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用途欄內標明營業內容的,應當按照營業用房給予補償或者安置。
拆遷的住宅房屋用作營業用房,且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適當提高補償標準:
(一)取得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有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一致。
第三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由當事人在拆遷期限內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遷人提請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單位被政府拆遷員工如何賠償
法律分析:政府拆遷員工的補償標準:政府對企業補償,單位對員工補貼,按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按半個月工資計算。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公房面臨拆遷對于本單位職工怎樣得到補償?謝謝
首先您可參照本省或地區的城市房屋拆遷法,一般公房拆遷補償安置方式有如下幾種:一:安置搬遷,就是拆遷人重新給公房承租人安排不小于36平方居住房屋,重新簽定公房租賃合同。二:貨幣補償,原有租賃關系終止,承租人補償款的計算公式為:貨幣補償金額=(市場單價×80%+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國有企業職工住房拆遷如何補償
國有企業職工住房拆遷補償內容如下: 住房若是收回而并未拆除,就需要自己找房。若房屋在破產清算中已被拆除,而職工又繳納了相應的購房費用,相關單位應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辦法給予安置。房屋所有權,即房屋的產權,如果沒有變更房屋的產權登記,單位的福利房所有權仍然是歸單位所有,職工個人只是有居住和使用權,職工沒有所有權。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占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干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占有、使用、收益、處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釋義》
三、公平補償
本條強調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的,應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公平補償,一方面是指補償與被征收財產價值相當,體現了政府征收雖然有強制性,但是在補償上不應讓為公共利益作出貢獻的被征收人吃虧;另一方面是指對全體被征收人應當適用統一的標準,體現被征收人之間的公平。
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立法經驗看,對被征收財產補償的規定有合理補償、正當補償、公平補償、相當補償等。采用公平補償的國家和地區主要有法國、瑞典、波蘭、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巴西、我國臺灣地區等。
公平補償是依賴相應的標準和規則而存在的。本條例從補償范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補償程序、住房保障等各方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作出了具體規定,就是為了保障補償公平。只有通過公平補償,保護被征收群眾的利益,使房屋被征收的群眾居住條件有改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才能統籌兼顧工業化、城鎮化建設和房屋被征收群眾的利益,努力把公共利益同被征收人個人利益統一起來。
工廠拆遷搬,員工有賠償嗎?應該怎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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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搬遷屬于勞動合同的重大變更,員工與工廠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雙方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由工廠按照已提供服務的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六個月為半個月工資。如果搬遷后的新址與舊址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于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自動辭職,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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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能不能享受拆遷補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是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者承租人,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對征收房屋價值的評估結果有異議怎么辦
實踐中,被征收人在收到評估報告時,會對評估報告的評估結果、評估程序等問題產生異議,針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公示期間可以修正。第一步是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在公示期間,當被征收人對評估報告有疑問時,出具報告的評估機構有義務作出解釋說明與修正。
2、10日內申請復核。如果你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從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3、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如果被征收人對評估機構作出的復核仍有異議,這時應該在收到復核回復函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復議或訴訟。如果經過復核和專家鑒定,被征收人對房屋價值的評估仍有異議,這時房屋征收部門會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政府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此時可以針對該補償決定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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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企業拆遷職工補償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和個人。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舊區改建、改善城市環境和居民居住條件。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或者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工作。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拆遷管理的具體工作。
規劃、土地、房管、物價、公安、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拆遷立項。申請拆遷立項時應當根據不同項目提交下列相關材料:
(一)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附件;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拆遷用地批準書;
(五)資信證明文件;
(六)拆遷計劃。
屬開發經營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房地產開發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拆遷立項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立項的決定。符合立項條件的,發給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出具不予立項決定書,退回申報材料。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拆遷人自行拆遷屬其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不需辦理拆遷資格證書;拆遷他人所有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應當辦理拆遷資格證書。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必須委托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并與其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十日內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拆遷資格證書:
(一)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有與承擔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六名以上持有拆遷上崗證的拆遷專職人員。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提出申請的單位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拆遷資格證書;不合格的,應當予以書面告知。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資格證書實行年審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轉借拆遷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拆遷的專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考核合格的,發給拆遷上崗證。
第十二條 拆遷許可證一經發放,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布拆遷公告,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因故需要延期的,拆遷人應當在期滿三十日前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延長凍結期限最長為六個月。逾期凍結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在凍結期間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公安機關辦理的居民遷入戶口或者分戶。但因出生、軍人復員、轉業、退伍、婚姻、大中專畢業、刑滿釋放等確需遷入戶口或者分戶的除外。
(二)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的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租賃、抵押、析產等手續。但執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的判決、裁決除外。
(三)規劃、建設部門辦理的房屋新建、改建、擴建等批準手續。但屬于危房的除外。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拆遷公告發布后,拆遷人應當提出實施拆遷的方案,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日內確定搬遷期限、發布搬遷通知。
第十五條 發布搬遷通知前,拆遷人用于被拆遷人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必須足額到位,存入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帳戶,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監督使用;拆遷人并應當提供可供被拆遷人選擇的經濟適用房屋和其他商品房屋的現房或者期房。
第十六條 拆遷人提供選擇的房屋,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房屋建筑質量標準,提供的住宅房屋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設計標準。屬已建成的房屋,應當具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屬在建的房屋,應當具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書。
拆遷人提供選擇房屋所在的區域應當具備城市規劃要求的配套設施。
第十七條 在搬遷期限內拆遷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安置等事宜簽訂書面協議。簽訂協議時,對補償、安置房屋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出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補償房屋及所在區域的建設工程詳細規劃圖。
拆遷當事人根據不同情況在協議中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被拆除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
(二)拆遷補償方式;
(三)補償、安置房屋的位置、面積、結構;
(四)補償價款;
(五)搬遷補助費、職工生活補助費;
(六)搬遷過渡方式、期限及其補助金額;
(七)本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設施安裝或者遷移補助金額;
(八)各種價款的支付方式、時間;
(九)拆遷人、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事項;
(十)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管部門辦理房屋拆除登記手續,并于房屋拆除后三個月內辦理房屋注銷登記手續,繳銷原房屋產權證。
第十九條 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由違法者在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
第二十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由拆遷人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房屋、道路、綠地等建(構)筑物及設施殘缺的修復和市容環境衛生等事宜的處理。
第二十一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設項目性質。經批準變更的,不得有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設計變更,拆遷人并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重新予以補償、安置。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對拆除軍事設施、學校教學用房、人防工程、寺觀、教堂、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轉讓尚未對被遷人補償、安置完畢的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征得被拆遷人同意。被拆遷人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轉讓的,原拆遷協議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建設項目受讓人。轉讓、受讓雙方應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二十四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義務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保證拆遷檔案資料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 拆除代管房屋,其補償的房屋、貨幣補償的價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檔案資料。
第二十六條 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完成拆遷工程,拆遷工程完成后向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拆遷工程驗收申請。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會同規劃、土地等部門驗收完畢。驗收合格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發給拆遷工程驗收合格證,驗收不合格的給予書面答復。
未取得拆遷工程驗收合格證的,建設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新建工程開工手續,土地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合法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房屋補償,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人和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協商確定。
第二十八條 對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按照本條例的規定予以安置。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遷范圍內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民和在拆遷范圍內具有營業執照或者作為正式辦公地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二十九條 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給予補償,不予安置。未注明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使用期限為二年。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裝飾部分,按照裝飾工程定額折舊作價補償;裝飾工程定額未包括的項目,按照該項目基本材料市場價格的百分之八十作價補償。
第三十條 給予補償、安置房屋的地點,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對建設地區的要求和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第三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區位和原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制定補償標準,予以公布實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定期進行調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其補償價款應當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確定。
第三十三條 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實行房屋補償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確定被拆除房屋的補償價款,結合所補償房屋的價值,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結清差價。本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需要評估的,必須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機構辦理。評估機構對拆除房屋的評估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程序進行。
對被拆除房屋進行評估的評估機構的確定,由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在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接到搬遷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協商選定;雙方達不成一致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但新建工程屬國家投資建設的市政建設工程,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直接指定。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五條 拆除用于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物,拆遷人應當按照其原性質、原規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第三十六條 拆除房屋的,按照原建筑面積補償、安置。
拆除住宅房屋易地補償、安置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增加補償、安置面積。
拆除非標準住宅房屋補償、安置的建筑面積按本條例附件《濟南市城市房屋拆遷非標準住宅房屋面積計算標準》計算確定。
第三十七條 因拆除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屬落實私房政策返還其所有權的房屋,承租人無法自行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照本市住房解困政策的規定安置承租人。
第三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新建工程屬市政建設工程、非住宅建設工程的,給予易地補償房屋;新建工程屬住宅工程、住宅和非住宅混合單體建筑工程、居民小區開發建設工程的,給予就地補償房屋,被拆遷人要求易地補償房屋的,可以易地補償。
就地補償房屋是指在以被拆除房屋為中心,半徑一點五公里相同土地級別的區域內補償房屋;在上述區域以外補償的,均為易地補償房屋。
給予就地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易地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除房屋屬平房、筒子樓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二點二倍;屬其他樓房的,不得少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一點六倍。
給予補償的房屋所在區域的土地級別低于被拆除房屋所在區域土地級別的,每降低一級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基礎上再增加百分之十的建筑面積;相同土地級別的不再增加。
第三十九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對被拆除房屋就地補償的房屋面積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最小產型設計面積標準,房屋所有人又無法與拆遷人結算的,實行易地補償房屋。
第四十條 拆遷人提供補償、安置的住宅房屋是樓房的,應當以建筑單元為單位提供,供被拆遷人選擇。
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房屋的選擇,應當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以公開抽簽方式取得選擇補償房屋、安置房屋的順序。
抽簽選擇房屋的時間由拆遷人確定。拆遷人應當在抽簽選擇補償、安置房屋時間二日前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按照不同房型分別組織實施,對烈屬、行走不便的殘疾人和年滿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給予樓層照顧。
未按通知時間參加抽簽的、或者抽簽后拒絕選擇房屋的,由拆遷人在已被選擇剩余的房源中給予補償、安置。
第四十一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屬就地補償房屋的,補償房屋的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價結算,超過的部分按同一地域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的優惠價結算;屬易地補償房屋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應當補償房屋的建筑面積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價優惠價結算,超過的部分按住宅房屋上一年的建筑造價結算。
在結算時,應當按照房屋的樓層系數調整計算價款:一、四層為百分之一百;二、三層增加百分之五;五層及其以上每增加一層遞減百分之五;頂層再減百分之五。設有電梯的樓房不實行樓層差價調整。
第四十二條 拆除的房屋存在產權、債務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在搬遷期限內未得到解決,拆遷人應當根據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對于屬房屋產權糾紛的,提出房屋補償方案;屬債務糾紛的,提出房屋補償方案或者貨幣補償方案。提出的方案報經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將補償的房屋或者補償的金額,交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暫時代管,并辦理證據保全手續后,方可拆除。待糾紛解決后,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將代管的房屋、金額交付給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債權人。
補償金額的孳息,歸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所有。
第四十三條 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向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第三人提存后,方可給予補償。
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抵押協議的,由拆遷人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第四十四條 被拆除的私有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用途欄內標明為營業、生產、辦公等不屬住宅用途的內容;
(二)拆遷凍結時按非住宅用途使用。
被拆除的公有房屋確認為非住宅用房,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按非住宅用途承租并按非住宅用途交納稅金。
被拆除的非住宅房屋確認為營業用房,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納稅記錄;
(二)房屋所有權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注明的營業地點、時間相一致。
第四十五條 拆除私有非住宅房屋,被拆除房屋所有人要求以住宅房屋給予補償的,經拆遷人同意,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的住宅房屋補償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拆遷人與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結清補償房屋的價款后,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房屋所有人出具產權調換證明。房屋所有人憑產權調換證明、房屋拆遷補償協議到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產權手續,按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應當補償的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只交納房屋產權登記費用,超出的部分按國家、省有關房產交易的規定交納稅、費。
第四十七條 拆除出租的住宅房屋實行房屋補償的,原租賃關系可以繼續保持。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應當對原租賃合同條款作相應修改。
拆除出租公有住宅房屋的,原房屋使用人提出繼續保持房屋租賃關系的,房屋所有人應當將拆遷人補償的房屋安置原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承租,并與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被拆除公有住宅房屋的所有人對拆遷人補償的房屋無力結清價款的,可由繼續保持租賃關系的原使用人墊付。使用人墊付的金額可以抵頂房屋租金,并可以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參加房改。
第四十八條 拆除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拆除出租的公用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本條例對被拆除房屋所有人給予房屋補償的有關規定,對原房屋使用人給予房屋安置。
第四十九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付給職工生活補助費。
第五十條 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通知的搬遷期限內搬遷完畢的,拆遷人應當發給搬遷補助費。在搬過期限內未搬遷完畢的,不予發給搬遷補助費。
提前搬遷完畢的,由拆遷人根據提前的天數,每天按搬遷補助費的同等金額再計發搬遷獎勵費。
第五十一條 拆除出租的非住宅房屋,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由承租人自行安置。
對按照前款規定解除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或者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與使用人為同一人并實行貨幣補償、自行尋找安置用房的所有人,拆遷人應當付給承租人或者所有人三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對房屋補償不能一次解決的,屬住宅房屋補償的,其過渡期限自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計算不得超過十八個月;屬非住宅房屋補償的,其過渡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過渡安置用房的,每月由拆遷人按照搬遷補助費的標準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由拆遷人提供過渡安置用房的,不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過渡安置用房的水、電費由使用人承擔。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完成到位搬遷的同時,應當將過渡安置用房交還拆遷人。
非因被拆遷人的責任造成被拆遷人不能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期限內遷入補償、安置房屋的,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六個月以內增加一倍、超過六個月以上的部分增加一點五倍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
逾期未向被拆遷人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按日支付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五十三條 拆除被拆遷人自費安裝的電表、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電話、暖氣等設施,新安置房不具備的,由拆遷人按拆遷時的安裝費用或者遷移費用給予補償。
第五十四條 拆除已購公有住宅房屋,以房改成本價購買的,按私房對待;以房改標準價購買的,被拆遷人按房改政策規定過渡為成本價后,按私房對待,未過渡為成本價的,按共有房屋對待。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拆遷裁決
第五十五條 拆遷當事人在搬遷期限內對拆遷補償方式,貨幣補償金額,房屋補償、安置地點、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進行裁決。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是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市人民政府裁決。
第五十六條 申請裁決應當在搬遷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提出。
第五十七條 申請裁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申請裁決的事由及其根據;
(二)符合本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的受理范圍。
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被拆遷人拆遷情況調查表,被拆除房屋的平面位置圖和補償、安置方案。
被拆遷人申請裁決應當提交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件、身份證及其他有關證件。
第五十八條 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主要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二)被申請人的名稱、工作單位、住址;
(三)申請裁決的事由及其根據;
(四)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五十九條 裁決機關接到裁決申請書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自接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二)對決定受理的,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對決定不予受理的,退回申請書并書面告知理由。
(三)處理拆遷糾紛案件,可以在裁決前進行調解。裁決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在裁決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給予被拆遷人補償、安置或者提供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但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
第六十條 在搬遷期限內或者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
(一)被拆遷人拒絕拆遷人員進戶摸底調查的;
(二)被拆遷人拒絕商談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的;
(三)拒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
(四)其他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
逾責令期限不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作出裁決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涂改、偽造、轉借拆遷資格證書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
(二)擅自改變拆遷范圍或者搬遷期限的;
(三)委托未取得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
(四)轉讓建設項目未辦理拆遷變更手續的。
第六十三條 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擅自延長過渡期限的,由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對拆遷人予以警告,并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拆遷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 市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和集體所有土地已征為國有但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其補償、安置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九條 搬遷補助費、職工生活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并公布。住宅房屋建筑造價、房屋重置價格、本市規劃區內普通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本市規劃區內非住宅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等,由市物價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調整,并定期公布。
本條例所稱普通商品房的平均價格的優惠價、建筑造價優惠價,分別為該價格的百分之七十。
第七十條 縣(市)在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參照本條例規定的標準執行,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拆遷安置和補償標準,報市物價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發生的城市建設拆遷,按照原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制定實施細則。1991年6月22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1995年6月14日市人大常委會公布施行的《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辦法)的決定》和 1995年10月24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管理實施細則》、1994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發布施行的《濟南市城市建設拆遷糾紛裁決決定》同時廢止。
附件
濟南市房屋拆遷非標準住宅房屋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一)平房、閣樓
(1)檐高(室內)2米以上接100%計算。
(2)檐高(室內)1.8米以上接80%計算。
(3)檐高(室內)1.4米以上按30%~60%計算。
(4)檐高(室內)1.4米以下不計為面積。
(二)地下室(室內地平低于室外地平1.2米以上)
(1)室內高度2米以上接100%計算。
(2)室內高度1.8米以上接80%計算。
(3)室內高度l.6米以上接40%~60%計算。
(4)室內高度1.6米以下不計為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