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北京市建筑施工專業分包合同怎么備案~~流程~~是總包備案還是分包去備案~
是分包備案,北京市建筑施工專業分包合同備案流程查詢步驟:
1、首先登陸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
2、進入后選擇辦事指南——工程建設管理——北京市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備案,圖示:
3、查看備案流程和相關規定,圖示:
請問誰有07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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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勞務分包合同
工程名稱 :
勞務發包人:
勞務承包人:
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
制
北京市建設工程發包承包交易中心
二〇〇七年一月
勞務作業發包人: (以下簡稱勞務發包人)
勞務作業承包人: (以下簡稱勞務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勞務分包事項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1、勞務分包工程基本情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建筑面積:
分包范圍:
勞務作業內容:
勞務作業人數: 人。
2、合同價款
2.1 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采用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固定合同價款;
(2)約定不同工種勞務的工日單價,按確認的工日計算;
(3)綜合工日單價;
(4)平米包干。
2.2 本工程的合同價款,除經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外,不再調整。
2.3 采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合同價款中包含
,其中勞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4 采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勞務費工日單價分別為: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5 采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勞務費綜合工日單價為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費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6采用第(4)種方式計價的,勞務費單價為 元/m2,建筑面積為 m2,
另: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費 元/m2,共 元,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 費 元/m2,共 元;
合同價款共計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2.7 施工中發生的零工單價為 元/工日,窩工 元/日。
2.8勞務費包含內容為:(1)工人工資;(2)勞保統籌費用;(3)勞動保護費用;(4)管理費用;(5)各項保險費用;(6)臨設費用;(7)文明施工及環保費用;(8)利潤;(9)稅金。
2.9 勞務承包人委派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為 ,身份證號碼: ,
職務: ,聯系電話: ,在京住址: ,
家庭住址: 。
3、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歷天數為: 天
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按國家現行的《建筑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建筑安裝工程質量評定標準》,本工程必須達到質量評定 等級。
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
5、合同文件及解釋順序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5)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6)其他 。
6、標準規范
除本工程總(分)包合同另有約定外,本合同適用標準規范如下:
(1)
(2)
7、圖紙
勞務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天前,向勞務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 套。
8、項目經理
8.1 勞務發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項目經理為 ,職務: ,工程建造師(項目經理)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托權限:。
8.2 勞務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施工負責人為 ,職務: ,崗位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托權限: 。
9、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供應
9.1 勞務發包人應按照施工計劃向勞務承包人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具體表式見附件1)。如勞務發包人不能按時提供,則應相應延長工期并賠償誤工費用;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勞務承包人應在驗收時以書面形式提出,勞務發包人負責在三日內更換或調整。
9.2 勞務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勞務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勞務承包人應進行賠償,并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9.3 施工中所需的中小型機具在施工開始前 日內由 方提供,并出具清單雙方確認(詳見附表2)。
9.4施工中所需的周轉、低值易耗材料由 方提供,并出具清單雙方確認(詳見附表3)。
10、擔保
10.1勞務發包人、勞務承包人為了全面履行合同,應互相提供以下擔保:
(1)勞務發包人向勞務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擔保方式為: ,擔保金額,擔保有效期 ,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2)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提供履約擔保,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擔保方式為: ,擔保金額 ,擔保有效期,擔保合同作為本合同附件。
(3)雙方約定的其他擔保事項: 。
10.2一方違約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相應責任。
11、合同價款的支付
11.1 采用固定合同價款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勞務承包人與勞務發包人約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合同生效 日內即支付預付款 元;
(2)中間支付: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支付 , 年 月 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2 采用工日單價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每月應結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勞務費總額,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為: , 年 月 11111111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3采用平米包干方式計算合同價款的,每月應結清上月完成的工作量并支付其中的勞務費總額,其他費用的支付方式為: , 年 月日前結清全部款項。
11.4 勞務作業工作完成,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遞交完整的結算資料,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計價方式,進行合同價款的最終支付。
11.5 勞務發包人收到勞務承包人遞交的結算資料后28天內進行核實,給予確認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勞務發包人確認結算資料后28天內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尾款。
11.6勞務承包人和勞務發包人對合同結算價款發生爭議時,按本合同關于爭議的約定處理。
11.7勞務發包人必須將合同價款支付給勞務承包人在2.9款中指定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并索要收款證明(發票)。由于勞務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以外的人員、現金支付合同價款,或存在其他違規支付行為的,造成后果由勞務發包人負責。勞務承包人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收到合同價款后產生的分配問題由勞務承包人自行負責。
12、違約責任
12.1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發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 勞務發包人違反本合同第11條的約定,不按時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
(2) 勞務發包人不能按時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造成窩工的;
(3) 勞務發包人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面,造成窩工的。
12.2 勞務發包人不按約定核實勞務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或不按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應按勞務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向勞務承包人支付拖欠合同價款的利息,并按拖欠金額向勞務承包人支付每日 ‰的違約金。
12.3 勞務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應向勞務承包人支付 違約金元,勞務發包人順延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
12.4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勞務承包人應承擔違約責任:
(1)勞務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
(2)勞務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勞務發包人可以要求勞務承包人返工,勞務承包人無法完成的,勞務發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勞務企業完成,產生的費用由勞務承包人承擔;由此給勞務發包人造成損失的,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勞務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勞務發包人支付違約金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勞務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12.5 一方違約后,另一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時,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13、合同份數
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勞務發包人執 份,勞務承包人執份,勞務發包人負責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份。
14、補充條款
15、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附件一:勞務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計劃清單
附件二:勞務作業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清單
附件三: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清單
勞務發包人: (合同專用章 ) 勞務承包人: (合同專用章 )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第二部分
16、勞務發包人義務
16.1 組建與工程相適應的項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總(分)包合同,組織實施施工管理的各項工作,對工程的工期和質量向業主負責。
16.2 勞務發包人有對勞務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抽查,并提出整改要求的義務。
16.3 勞務發包人應貫徹落實實名制管理要求,履行監管職責,并按規定留存管理資料。
16.4 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組織編制年、季、月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16.5 負責工程測量定位、沉降觀測、技術交底,組織圖紙會審,統一安排技術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驗收。
16.6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勞務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16.7 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周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16.8 按本合同約定,向勞務承包人支付合同價款,并實現“月結月清”。
16.9 負責與工程發包人、監理、設計及有關部門聯系,協調現場工作關系。
16.10 負責辦理本合同所涉及的備案手續。
17、勞務承包人義務
17.1 對本合同勞務分包范圍內的工程質量向勞務發包人負責,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熟練工人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7.2 勞務承包人負責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人員登記備案,施工現場必須實行實名制管理,并做好工人出勤記錄、任務完成記錄。
17.3 勞務承包人根據施工組織設計總進度計劃的要求,每月月底前5天提交下月施工計劃,有階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階段施工計劃,或按勞務發包人要求提交旬、周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上述階段、時段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勞務發包人批準后嚴格實施。
17.4 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范、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確保工程質量達到約定的等級;科學安排作業計劃,投入足夠的人力、物力,保證工期;加強安全教育,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范,嚴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實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安全;加強現場管理,嚴格執行建設主管部門及環保、消防、環衛等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管理規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擔由于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臟亂造成的損失及各種罰款。
17.5 自覺接受勞務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勞務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且持證上崗率必須達到100%。
17.6 按勞務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勞務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置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7.7 按時提交報表、完整的原始技術經濟資料,配合勞務發包人辦理交工驗收手續。
17.8 做好施工場地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及已完工部分的成品保護工作,因勞務承包人責任發生損壞,勞務承包人自行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及各種罰款。
17.9 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勞務發包人提供或租賃給勞務承包人使用的機具、周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7.10 勞務承包人須服從勞務發包人轉發的工程發包人及工程師的指令。
17.11 勞務承包人必須與每個勞務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不得私招亂雇、使用零散工。
17.12 勞務承包人必須每月按時向勞務人員結清、發放勞動報酬,發放數額不得少于當月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并做好勞務報酬發放記錄。
17.13 勞務承包人收到勞務費后必須首先支付工人勞務報酬。
18、安全施工與檢查
18.1 勞務發包人應嚴格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負責施工現場整體安全施工的組織工作,并有詳盡的安全施工方案。
18.2 勞務承包人應無條件的服從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同時勞務承包人必須配備專職安全員配合勞務發包人工作。
18.3由于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勞務發包人承擔。由于勞務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勞務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勞務承包人承擔。
19、安全防護
19.1 勞務承包人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臨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工作(含儲存、運輸、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勞務發包人要向勞務承包人提供安全防護措施,費用由勞務發包人承擔。
19.2 勞務承包人在施工現場內使用的安全保護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及其他保護用品),由勞務承包人提供。
20、事故處理
20.1 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勞務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20.2 勞務承包人要積極配合勞務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為的發生。
21、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
按照《北京市實施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辦法(試行)》及國家相關管理辦法執行。
22、工程量的確認
22.1 采用固定合同價款方式的,施工過程中不計算工程量。
22.2 采用工日單價或平米包干計價方式的,由勞務承包人每月日前按月(或旬、日)將完成的工程量報勞務發包人,由勞務發包人確認。對勞務承包人未經勞務發包人認可,超出設計圖紙范圍或因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勞務發包人不予計量。
23、施工變更
23.1 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發包人和勞務發包人雙方書面確認并經監理簽認的變更可作為勞務價款結算的依據),勞務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勞務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并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勞務承包人按照勞務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 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 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 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4) 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3.2 由非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勞務承包人損失,由勞務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23.3 由勞務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勞務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勞務承包人承擔(損失補償總費用不能超出分包合同價款的5%),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24、施工驗收
24.1勞務承包人施工完畢,應向勞務發包人提交完工報告,通知勞務發包人驗收;勞務發包人應當在收到勞務承包人的上述報告后7天內對勞務承包人的施工成果進行驗收,驗收合格或者勞務發包人在上述期限內未組織驗收的,視為勞務承包人已經完成了本合同的約定工作。但勞務發包人與工程發包人間的隱蔽工程驗收結果或工程竣工驗收結果表明勞務承包人施工質量不合格時,勞務承包人應負責無償修復,不延長工期,并承擔由此導致的勞務發包人的相關損失。
24.2 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勞務承包人完成工作在內)一經工程發包人驗收合格,勞務承包人僅對其分包的勞務作業范圍內的施工質量對勞務發包人承擔保修責任。
25、施工配合
25.1 勞務承包人應配合勞務發包人做好以下工作:
(1)勞務發包人對其工作的初步驗收;
(2)勞務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勞務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
(3)隱蔽工程驗收、工程竣工驗收等。
25.2勞務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勞務承包人配合時,勞務承包人應按勞務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勞務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勞務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勞務發包人應配合勞務承包人工作或確保勞務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26、索賠
26.1 勞務發包人根據總(分)包合同向工程發包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或其它資料時,勞務承包人應予以積極配合,保留并出示相應資料。
26.2 在勞務作業實施過程中,如勞務承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條件等根據總(分)包合同可以索賠的情形出現,則勞務發包人應該采取一切合理步驟,向工程發包人主張追加付款或延長工期。當索賠成功后,勞務發包人應該將索賠所得的相應部分轉交給勞務承包人。
27、爭議
27.1 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采用下列第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 申請仲裁;
(2)向 人民法院起訴。
27.2 發生爭議后,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1) 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2) 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為雙方接受;
(3) 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8、禁止轉包
勞務承包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勞務作業轉包給他人。否則,勞務承包人將依法承擔責任。
29、不可抗力
29.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勞務承包人應立即通知勞務發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采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勞務發包人應協助勞務承包人采取措施。勞務發包人認為勞務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勞務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48小時內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勞務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勞務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29.2 不可抗力結束后14天內,勞務承包人應向勞務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29.3 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29.4 勞務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人員和財產損失。
30、文物和地下障礙物
30.1 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筑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勞務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發包人,勞務發包人應于收到書面通知后24小時內報告當地文物管理部門,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應按文物管理部門的要求采取妥善保護措施。勞務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如勞務承包人發現后隱瞞不報或哄搶文物,致使文物遭受破壞,責任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30.2 勞務作業中發現影響工作的地下障礙物時,勞務承包人應于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發包人,同時提出處置方案,勞務發包人收到處置方案后24小時內予以認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勞務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順延合同工作時間。所發現的地下障礙物有歸屬單位時,勞務發包人應報請有關部門協同處置。
31、合同解除
31.1 勞務承包人和勞務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務分包合同。
31.2如果勞務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勞務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勞務發包人仍不支付合同價款,勞務承包人可以向勞務發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31.3 如在勞務承包人沒有完全履行本合同義務之前,勞務發包人的承包合同解除的,勞務發包人應通知勞務承包人解除本合同。勞務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勞務發包人應支付勞務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合同價款。
31.4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因工程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勞務發包人和勞務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31.5 如因勞務承包人在施工人員數量、施工人員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質量、安全與工期無法達到要求時,經現場監理確認并經工程發包人同意后,勞務發包人可以向勞務承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勞務承包人接到通知后應盡快撤離現場。勞務承包人不按要求退場,給勞務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勞務承包人承擔。
31.6 合同解除后,勞務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勞務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勞務發包人應為勞務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合同解除后,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32、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價款支付完畢,勞務承包人向勞務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并經勞務發包人驗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終止。
序號 品 種 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質量等級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1:
勞務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計劃清單
附件2:
勞務作業中小型施工機具、設備清單
序號 品 種 規格型號 單位 單價 數量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附件3:
勞務作業周轉、低值易耗材料清單
序號 品 種 規格型號 單位 單價 數量 供應時間 送達地點 備注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BF—2005—0205
合同編號:
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承包人資質等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五年八月
使 用 說 明
一、本合同適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公用設施、寫字樓、娛樂場所、飯店、酒樓、商場、車船、飛機等非家庭居室的裝飾裝修工程及其他環境藝術裝飾裝修工程。承包人應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與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施工企業資質等級證書。
二、按照《招標投標法》采用招投標方式確定承包人的,合同應依照中標文件要求執行,但中標書內容、工程圖紙、招投標合同條款、技術規范和承諾書,有與《合同法》相悖之處的,應以《合同法》規定為準。
北京市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
發包人(甲方):(全稱)
承包人(乙方):(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甲乙雙方就本裝飾裝修工程施工的發包與承包事項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1 工程概況
1.1 工程名稱: 。
1.2 工程地點: 。
1.3 工程內容: 。
1.4 承包范圍: 。
1.5 承包方式:
□乙方包工、包全部料 □乙方包工、包部分料(見附件)
□乙方只包工
1.6 工程結構: 。
1.7 裝飾裝修施工面積: 。
2 工程質量
2.1 本工程質量應達到國家、北京或專業的質量檢驗標準、設計標準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標準。
2.2 國家、北京或專業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2001)
、 。
2.3 約定標準: 。
3 工期
3.1 總工期: 日(為日歷工期,并包括法定節假日)。
3.2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3.3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3.4 延期開工:乙方不能按期開工的,應提前2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2日內未做出答復的,視為同意延期開工,具體開工日期將另行約定。如甲方不同意延期開工的,則工期不順延;如因甲方原因需延期開工的,應征得乙方同意,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并相應順延工期。
3.5 暫停施工(停工):甲方要求乙方暫停施工的,應在24小時內向乙方提出處理意見,乙方應妥善保護已完工工程。如甲方未能按時提出處理意見的,乙方可繼續施工,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乙方要求復工的,甲方應在12小時內予以答復。甲方未能按時答復的,乙方可自行復工。
3.6 工期順延
3.6.1 發生以下情況的,工期順延,乙方不承擔責任:
(1)甲方未能按合同約定提供開工條件的。
(2)工程量增加、設計變更的。
(3)甲方未按時驗收隱蔽工程的。
(4)甲方未按時供應合同約定的材料和設備的。
(5) 7日內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累計8小時以上不能施工的。
(6)甲方未按時支付工程款的。
(7)因甲方或甲方代表堅持錯誤指令而導致工期延誤的。
(8)不可抗力和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3.6.2 出現以上情況時,乙方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工期不順延。
3.7 工期提前
3.7.1 提前竣工的條件應是采取可行的新技術措施,任何違反工藝標準、偷工減料等行為不得作為提前竣工的手段。雙方應簽訂提前竣工協議,且甲方應在3日內批準乙方修訂的進度計劃及新技術措施,并為趕工提供必要的條件。
3.7.2 提前竣工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
(1)提前的時間。
(2)乙方采取的技術措施。
(3)甲方為實行新技術措施提供的條件。
(4)實行新技術措施增加的費用。
4 設計
4.1 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的提供方式
□由甲方于開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
□由乙方于開工 日前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送甲方審批,甲方應于 日內審批完畢并交還乙方。
□由甲方委托的專業設計公司于開工 日前向乙方提供滿足施工需要的設計圖紙及技術文件。
4.2 設計變更
4.2.1 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應在該分部或分項工程施工3日前通知乙方。乙方應立即停止對涉及部分的施工及準備活動。
4.2.2 由于設計變更造成乙方材料積壓,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損失。
4.2.3 已完工程設計變更造成乙方返工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4.2.4 設計變更應由甲方代表辦理洽商確認手續,乙方應變更施工進度計劃,送甲方批準,同時調整工程價款。
4.2.5 涉及設計變更的,設計圖紙提供方應給出變更設計圖紙及材料樣品,以作計價及施工依據。
5 工程價款
5.1 本工程價款:
□招標工程以中標價為準。(應附中標通知書)
□非招標工程以審定的工程預(概)算書為準。
5.2 本工程價款總計:人民幣 元 ,? 元。
5.3 本工程價款可在出現下列情況時調整:
(1)甲方確認的工程量增減。
(2)甲方確認的設計變更或工程洽商。
(3)符合“3.6.1”約定的其他工期順延條件之一的。
(4)雙方約定的其他增減或調整。
5.4 工程價款支付
5.4.1 預付款為工程總價的 %,支付時間為 。甲方未按約定支付預付款的,乙方可書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接到通知后3日內仍不能支付,乙方可延期開工。
5.4.2 工程進度款
5.4.2.1 乙方應在每月 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及相關質量驗收記錄,甲方應在3日內會同乙方核實計量并檢驗工程質量。乙方無故不參加計量及質量驗收的,甲方計量視為有效并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甲方逾期未作計量及質量驗收的,從第4日起乙方計量視為有效并作為工程款支付依據。
5.4.2.2 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包括洽商款項(如設計變更、工程量增加等)。
5.4.2.3 乙方未經監理同意超出設計圖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計量。
5.4.2.4 經乙方書面同意并明確延期付款日期后,甲方可延期付款;甲方延期付款應計算自確認延期5日后起算的應付工程款利息(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
5.4.3 工程進度款付至工程總價90%時停止支付,10%尾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按雙方約定的方式結清。
6 材料設備供應
6.1 本工程由甲方供應主要材料設備的,雙方約定編制甲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作為本合同附件,一覽表中應準確寫明材料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質量等級、提供時間和地點等。
6.2 本工程由乙方采購材料設備的,應按照設計說明、施工圖紙和有關技術資料標準要求進行采購,提供材料設備產品的質量、環保合格證明,并對所購材料設備質量負責。
6.3 甲方提供和乙方采購的材料設備按約定到達指定地點前應通知對方,雙方應對材料、設備進行共同驗收。甲方供應的材料設備經驗收合格后,應移交給乙方管理、使用。
6.4 本工程中的主要材料應由雙方選定樣品樣本。樣品樣本應經雙方驗收后封存,作為材料供應和竣工驗收的實物標準。
6.5 雙方所提供的工程主要材料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室內裝飾裝修有害物質限量標準》。
7 雙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
7.1 甲方派駐本工程項目的代表為 職務: ,
職稱: 。
7.2本工程項目甲方委托 公司依法對工程施工實施監理。
監理工程師: 職務: 職稱:
注冊證書號: 。
7.3 乙方派駐本工程的項目經理為 ,是乙方在本工程項目中的代表。
7.4 雙方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按照本合同約定行使各自派出方的權利,履行派出方的義務。
7.5 甲方代表在授權范圍內向乙方項目經理發出的任何書面形式的條件和指令,項目經理應予執行。
8 雙方權利
8.1 甲方權利
8.1.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施工場地的代表和監理工程師,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乙方。撤換后代表或監理工程師的權責不變。
8.1.2 有權監督乙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1.3 有權審批乙方編制的施工進度計劃。
8.1.4 有權對工程質量、施工進度進行監督,參加材料、設備驗收、隱蔽工程驗收、竣工驗收。
8.2 乙方權利
8.2.1 有權根據工程需要撤換派駐本工程施工場地的代表,但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甲方,撤換后代表的權責不變。
8.2.2 有權監督甲方履行各項合同義務。
8.2.3 乙方代表認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時,有權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書面報告,如甲方代表堅持執行原指令的決定,乙方代表應予執行,但由于指令錯誤而發生的費用和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9 雙方義務
9.1 甲方義務
9.1.1 按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9.1.2 辦理施工許可證及其他施工所需的審批證件。
9.1.3 組織乙方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技術交底工作。
9.1.4 提供施工場地,并清除影響施工的障礙物及承擔乙方在不騰空場地條件下施工的相應措施費用。
9.1.5 提供房屋主體結構,水、電、暖風機電設備的技術資料。
9.1.6 提供施工所需水、電、冬季供暖設備,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9.1.7 協調施工場地進行交叉作業的各專業施工單位間的關系,保證工程有序進行。
9.1.8 嚴格執行國家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9.1.9 在原有建筑物中進行裝飾裝修工程,要保證建筑結構的安全,并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動房屋主體和承重結構。
(2)在外墻上開窗、門或擴大原有門窗尺寸,拆除連接陽臺門窗的墻體。
(3)增加樓、地面荷載。
(4)破壞地面,層面防水層和拆改熱、暖、燃氣等管道設施。
(5)強令乙方違章作業施工的其他行為。
凡必須涉及以上所列內容的,應有涉及改動方案的設計圖紙,并對安全使用性出具書面說明。
9.2 乙方義務
9.2.1 制定并組織落實施工進度計劃。
9.2.2 遵守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管理規定。
9.2.3 安全施工
9.2.3.1 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安全防護和防火措施,并承擔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員及財產損失。非乙方責任造成的損失,由相應責任人承擔。
9.2.3.2 發生傷亡事故,應在第一時間報有關部門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處理。甲方應提供搶救搶險的必要條件,協助處理事故。事故引發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9.2.3.3 按工程及安全需要提供看守和警衛、維修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在動力設備、高壓線路、地下管線、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地段以及臨時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時,應與甲方協商安全防護措施,經甲方同意后實施,防護費用由甲方承擔。
9.2.3.4 在未騰空和繼續使用的建筑物內施工的,應制定專用安全和防火措施,以確保建筑物內財產和人身安全。以上措施應報甲方同意,并由甲方承擔相應費用。
9.2.4 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應負責工程成品保護工作。
9.2.5 負責施工場地的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
10 工程驗收
10.1 隱蔽工程驗收:具備隱蔽條件的工程部位,乙方應在自檢合格后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驗收,驗收合格并經甲方代表(監理工程師)在檢驗紀錄上簽字后,乙方才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
10.2 竣工驗收
10.2.1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乙方應按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甲方提供竣工驗收報告、竣工資料、竣工圖紙。甲方應在收到報告后7日內組織驗收,并在驗收后28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見,雙方根據修改工程量的多少約定修改期限。乙方應按甲方意見進行修改并承擔因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費用。
10.2.2 甲方逾期未組織驗收或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工程合格同意驗收,應辦理竣工結算手續。
10.2.3 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達到竣工驗收標準的,竣工日期為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竣工日期也視為保修起始日期。
10.2.4 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工程,甲方不得使用;如甲方強行使用,則視為竣工驗收合格,由此發生的質量責任及其他責任均由甲方自行承擔。
10.2.5 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暫時不能竣工的,雙方可簽訂甩項竣工協議處理。
10.2.6 竣工結算:竣工報告經甲方同意后,乙方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向甲方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甲方自收到報告和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進行審核確認,按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同時甲、乙雙方辦理工程交接手續。甲方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辦理竣工結算的,應承擔乙方相應的保管費和利息損失。
11 違約責任
11.1 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時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違約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11.2 甲方不能按時支付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款的,每延誤一日應向乙方支付遲延部分工程款 ‰的違約金。
11.3 由于乙方責任延誤工期的,延誤一日乙方應向甲方按已付工程進度款之和的 ‰支付違約金。
11.4 由于乙方責任導致工程質量和室內環境污染控制不達標的工程,乙方對工程質量不合格的部位應進行徹底返工修理,對室內空氣質量不達標的應進行全面綜合治理,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視同延誤工期。
11.5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后,除符合以下情況而中止合同外,雙方均應繼續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連續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無法履行。
(2)甲、乙方協議停止施工。
(3)調解要求停止施工。
(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12 其他:有關保險、擔保、保修等內容,雙方可以書面形式另行約定,作為本合同附件。
13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14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2)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15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6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17 補充約定:
。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賬號:
簽訂時間: 簽訂時間: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合同附件:
1 中標通知書
2 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及報價表
3 發包人材料供應及設備一覽表
4 工程驗收
驗收時間:
驗收地點: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驗收意見:
發包方(甲方或用戶單位):
施工單位:
5 環境檢測記錄:
檢測時間:
檢測地點:
檢測部位:
檢測結果:(報告書)
6 保修合同: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發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包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積:_________________ 平方米;層數:_______________
結構類型:________________ ;檐高/跨度:________________米
批準文號:(有權機關批準工程立項的文號)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等級(優良或合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造價(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監制
北京市城鄉建設委員會
一九九五年八月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小型工程本)是依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一99-0201)擬定的,適用于建筑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內或承包造價在50萬元以內的建筑工程。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協議條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就本項工程建設有關事項,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1條 工期
1•1 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年____月____日開工;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合同工期日歷天數為____天 。工期如需提前,按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_____天。
1•2 承包方為提前工期采取的相應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 工期提前或延誤的獎罰,由雙方協商后在合同中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條 圖紙
發包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向承包方提供_____套圖紙。
第3條 發包方、承包方駐工地代表。
發包方工程師姓名:___________ ;
項日經理姓名:_______________ 。
第4條 發包人工作
開工前辦理完畢土地征用,青苗、樹木賠償,墳地遷移,房屋、構筑物拆遷,地上及架空、地下障礙物清除,將施工所需水、電線路、道路接通至施工現場,并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向承包方提供施工現場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提交辦理有關證件、批件的合法手續,將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以書面形式提交給承包方,并于現場交驗,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及施工擾民問題,合同簽訂后______天內組織會審圖紙和設計交底,在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后_______天內予以確認。凡在有毒有害環境中施工時,發包方按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防護措施,并承擔相關的經濟支出。
第5條 承包人工作
5•1 每月_______日向發包方報送月度施工計劃和己完工程進度統計報表。
5•2 遵守國家及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負責安全保衛、清潔衛生等各項工作,做好施工現場周圍建筑物、構筑物 (含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發現地下障礙和文物時,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按有關具體規定處置,發包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在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后________天內向發包方提交施工組織設計 (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
承包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各項工作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6條 工程質量檢查及驗收。
6•1 當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中間驗收部位以前,承包方自檢,并于48小時前通知發包方參加,驗收合格,發包方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工程質量符合規范要求,發包方不在驗收記錄簽字,可視為發包方己經批準,承包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驗收。因發包方不正確糾正或其它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發包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6•2 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承包方按國家和本市工程竣工有關規定,向發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發包方10天內組織驗收。發包方不能按約定日期組織驗收,應從約定期限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工程保管責任及應支付的費用。
發包方、承包方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后,發包方于5日內按有關規定向質量監督機構申報竣工工程質量備案本合同即告終止。承包人應按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關于工程質量保修的有關規定,對交付發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質量保修責任。
第7條 設計變更及合同價款的調整
7•1 施工中發包方對原設計進行變更,經批準后,發包方應在變更前10天向承包方發出書面變更通知,否則,承包方有權拒絕變更。承包方按通知進行變更,并于5天內,根據約定的可調整承包方式提出變更價款報告的完整資料,因變更導致的經濟支出和承包方損失,由發包方承擔,發包方收到變更價款報告之日起5天內予以簽認,無正當理由不簽認時自變更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5天后自行生效,由此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7•2 本工程按可調整的承包方式對承包造價作如下調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條 工程價款及結算
8•1 雙方按國家和本市有關主管部門現行規定,在合同生效后,發包方按下表約定分_____次向承包方預付或支付工程款,發包方不按時撥付工程款,從應付之日起承擔應付款的利息。
┌────────────────────┬──────────────┬──────────┐
│撥付工程款時間(工程進度、部位)│占合同承包造價百分比│金額人民幣(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9條 材料設備的供應。
9•1 發包方按雙方約定的《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附后)供應材料設備,如與《一覽表》不符時,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9•2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應對各自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如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產品,重新采購符合要求的產品,各自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
9•3 承包方需使用代用材料時,須經發包方代表批準方可使用,由此增減的費用雙方議定。
第10條 爭議
發包方、承包方雙方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協商或者申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一種方式解決:
第一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種爭議解決方式: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約定按第____________種爭議解決方式解決。
第11條 違約
發包方或承包方不能按本協議條款約定內容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及發生使合同無法履行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支付違約金,賠償因其違約給對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除非雙方協議將合同終止,或因一方違約使合同無法履行,違約方承擔上述違約責任后仍應繼續履行合同。
第12條 合同份數。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方承包方雙方分別保存;副本_______份。
第13條 補充條款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發包方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
┌────┬──────────┬─────┬───┬───┬──┬──────┬─────┬───┐
│序號 │材料或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供應時間│送達地點│備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即日起生效)
發包方 (章) 承包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開戶銀行:
帳號:
郵政編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