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侵占立案標準(侵占私人財產怎樣處理)
侵占罪立案標準
1、侵占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2)侵占罪侵占數額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屬于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侵占數額20萬元以上,屬于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侵占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財產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怒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如無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種原因一時不能退還而引起糾紛的,不構成本罪。
侵占罪立案標準是什么(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法律規定)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律贏惠普法:本條系《刑法》關于侵占罪的法律規定,共有三款。
第一款是關于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因代為保管他人財物而將他人財物非法占有。這里所說的“保管”,主要是指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因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所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管理的權利。這種保管必須是合法的,如果不是合法的保管,而是使用盜竊、搶奪、詐騙、敲詐勒索等手段占有他人財物,則構成別的犯罪。行為人基于委托合同關系,或者根據事實上的管理,以及因習慣而成立的委托、信任關系而擁有的對他人財物的持有和管理權,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2.行為人主觀上以非法占為己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不是意圖非法占為己有,而是由于對某一合同或者事實認識上的錯誤,或者因為過失而將其保管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不能構成本罪。3.行為人實施了將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拒不退還的行為,且非法占有的財物數額達到較大以上。構成本罪必須同時具備以上三個條件。
第二款是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的犯罪的規定。構成本罪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這里所說的非法占有的目的,是指行為人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具有排除權利人的利益,自行侵吞、占有、使用、處分公私財產,以在經濟上取得同財產所有人同等權利的主觀心理態度。2.行為人實施了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出的行為。這里所說的“遺忘物”,是指由于財產所有人、占有人的疏忽,遺忘在某處的物品。在實踐中,遺忘物和遺失物是有區別的,遺忘物一般是指被害人明確知道自己遺忘在某處的物品,而遺失物則是失主丟失的物品,對于拾得遺失物未交還失主的不得按本罪處理。“埋藏物”,是指所有權不明的埋藏于地下的財物、物品。遺忘物的所有權屬于遺忘該財物的公民個人或者單位。埋藏物的所有權,依法屬于國家所有,行為人對埋藏物和他人的遺忘物的侵占就是對公私財物所有權的侵犯,其侵犯方式多種多樣,如留作自用、擅自處理、隱瞞不報等。同時,在被人發現,經所有權人令其交出的情況下,仍拒絕交出。3.行為人所侵占的埋藏物或者他人的遺忘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否則不能構成犯罪。
第三款規定構成本罪,必須告訴才能處理。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沒有告訴,不予以處理,即不告不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河南省公安廳關于刑法有關條款中犯罪數額情節規定的座談紀要》第二百七十條規定,【侵占罪】侵占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侵占數額十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
非法侵占國有財產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非法侵占國有財產罪立案標準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十一條 非法侵占國有財產罪立案標準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私分國有資產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惡意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侵占罪的立案標準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五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第二百七十一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侵占他人財產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侵占他人財產罪的立案標準為:如果行為人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其中如果侵占罪的侵占數額為2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那么屬于侵占他人財產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如果行為人侵占他人財產數額20萬元以上的,那么屬于侵占他人財產數額巨大的起點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擴展資料
侵占罪與盜竊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盜竊罪是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在盜竊時,財物并不在行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則是行為人侵占物主委托管理的財物,其實施侵占行為時,被侵占之物當時已在他的實際控制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