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及依據)
非法拘禁罪成立條件是什么
一、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1、非法拘禁罪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2)客觀上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身體自由的行為;
(3)主體既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目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
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應當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非法拘禁是違法行為嗎?非法拘禁時間幾小時可以構成犯罪?
一般來說,非法拘禁持續24個小時以上的就會構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的時候有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也會構成犯罪,此時就不需要滿足拘禁24個小時以上的條件了。
拓展資料:非法拘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為。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自由權。
所謂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干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亦即在法律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決定自己身體行動的自由權利。公民的身體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產、生活和學習的保證,失去身體自由,就失去了從事一切正常活動的可能。
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種嚴重剝奪公民身體自由的行為。
非法拘禁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拘禁立案標準:1、非法拘禁持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一、非法拘禁罪立案的標準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規定(試行)》: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公安機關受理的一般人員非法拘禁案,參照適用上述標準。
二、非法拘禁有哪些行為方式
(一)關于“拘禁”。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于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于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此處的拘禁并不只限于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采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于拘禁行為。從行為樣態來看,拘禁行為大多表現為積極作為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
(二)關于“其他方法”。“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筆者認為,從純客觀行為意義上來講,綁架仍可作為非法拘禁罪的行為方式。例如,為索取債務而捆綁債務人的,也應構成非法拘禁罪。
(三)關于“非法剝奪人身自由”。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為兩類: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于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為,就是無形的方法。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現實中,涉嫌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多數都是因為債務糾紛、發現盜竊等等,但是因為行為人采取的措施不當,不但不能實現自己的合法訴求,還能承擔刑事責任。所以,要是遇到一些糾紛,最好還是采取合法的途徑來維權,不然的話可能無法維權不說,還會給自身利益造成更多的損害。
非法拘禁時間是幾小時
非法拘禁罪案件,一般情況下,對于非法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24小時;對于黑惡勢力實施的,立案追訴標準為12小時。
具體分析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應予立案。
根據《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24小時以上的;
2、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綁等惡劣手段,或者實施毆打、侮辱、虐待行為的;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非法拘禁,情節嚴重,導致被拘禁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沒有違法犯罪事實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7、其他非法拘禁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拘禁他人構成犯罪,一般情況下都需要持續時長達到24小時以上。
作為普通人實施非法拘禁他人而構成犯罪的,一般情況下持續時間也應當達到24小時以上。
二、黑惡勢力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根據《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黑惡勢力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三、對于《指導意見》出臺之前的非法拘禁行為,仍應當適用24小時的規定,而無論實施該行為的主體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
因為在行為發生時,司法解釋并沒有區別以是否屬于黑惡勢力成員而對非法拘禁的構罪條件予以區分,而是統一規定為24小時。
在后來的《指導意見》中把黑惡勢力成員犯非法拘禁罪的構罪條件從24小時降到了12小時,這樣的新規定對于黑惡勢力成員在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時是無法預見的。
按照舊司法解釋系無罪,按照新司法解釋則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從舊兼從輕的原則適用舊司法解釋而認定黑惡勢力成員在兩意見出臺之前實施的非法拘禁行為未達到24小時的作為無罪處理,而不應當以12小時的新標準認定其構成非法拘禁罪。
關于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量刑: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具體量刑標準:
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犯罪情節一般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致一人重傷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致一人死亡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非法拘禁人數、拘禁時間、致人傷亡后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次的,以非法拘禁人數作為增加刑罰量的事實,非法拘禁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增加基準刑的10%-20%:
(1)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4、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綜合考慮非法拘禁的起因、時間、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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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問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事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持續超過二十四小時的非法拘禁;2、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或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3、非法拘禁別人,并進行捆綁、毆打、侮辱;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5、為討債非法扣押、拘禁別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明知是無辜的人,司法工作人員仍進行非法拘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第三條 第一款
(一)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最新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
立案標準: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